西藏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_西藏政治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1:54: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章程规章制度】

西藏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西藏政治制度”。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212200710A028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军区后勤部: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方案》时一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我区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包括国有企业、城镇股份制、集体、民营(私营)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从业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我区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四)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五)驻拉萨地区的自治区区直、中直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自治区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拉萨市市直企业及其职工、在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拉萨市级的基本养老保险;驻地区的区直、拉萨市直企业分支机构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劳动年龄以内的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

(七)统筹项目为实施范围内从业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包括其他一次性开支和非经常支付的费用。一次性开支和非经常支付的费用仍按原渠道支付。

三、基金筹集

(八)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工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缴费基数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收入构成同上),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

信息文号 藏劳社办[2007]6号

生成日期 2008.03.16 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按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在上述原则下,各类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工资调整、企业内部退养、医疗期内的病休,企业停产、公派出国、出境、外派、外借等原因,导致工资收入有变化的,以变化后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因自谋职业、自主承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但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发布。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十)缴费基数的申报与核定。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暂行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为申报。

(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二)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织进行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当年年末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办法进行计算。

(十四)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五)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六)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的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七)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十七)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200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十八)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个人账户

(十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二十)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参保人员原个人账户记账额不变。

(二十一)未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6月底以前,按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年度累计储存额计算的办法为:

年度计算法:

至本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或死亡,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二十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第(二十四)项规定办理外,对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

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当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

(二十三)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利息或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或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增加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年度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且1≤n≤12)

(二十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企业或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应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二十六)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十七)职工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遗属应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2、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遗属应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累计储存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

(二十八)个体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十九)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十)职工或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的除外,下同)。

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五、缴费年限

(三十一)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7月1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三十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个体参保人员原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在上述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五)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账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十六)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前溯不得超过2006年1月1日。

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十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15年。

(三十八)职工的最低规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2001]109号)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七、计发办法

(三十九)基本养老金是指职工离休、退休时或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当年按规定计发的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规定调整的增加数额。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和增发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十)2000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统筹范围内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计算公式: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其中:X----为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际----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三位后四舍五入)。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2000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000年6月30日以前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设定为0。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000年7月1日以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其中:X----为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际----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三位后四舍五入)。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

4、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四十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按《实施方案》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四十二)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距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职,其基本养老金按《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发,其中: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不满40岁的,计发月数均按233个月计发。

(四十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退休人员丧葬补助

(四十四)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其支付标准为本人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四十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

九、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十六)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和对象确定(正在服刑、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退休人员,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退休人员除外),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四十七)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办法从原渠道解决。

十、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四十八)根据《实施方案》第八条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调剂、统一结算”的办法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地(市)和自治区本级为结算单位,依据统筹单位上年度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并参考劳动保障统计年报及有关资料,每年1月15日前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计划,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全区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自治区社保部门下达的基金征缴、支付计划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十九)各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按月征缴并缴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同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征缴和缴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明细。地(市)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的5日内将本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如有欠缴,欠缴部分应由地(市)财政予以补足。

(五十)各地(市)应在每年12月5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编制全区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自治区财政部门据此下达年度养老金支出预算指标,并在每月20日前通过财政专户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出账户拨付次月经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每月25日前下拨各地(市)次月的经费,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十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等因素,增加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另行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追加计划。

(五十二)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支出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支出账户有结余的,应如实退回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五十三)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计划的,其缺口部分由各地(市)自行解决;对于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计划的,根据超额完成金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奖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奖励财政社会保障部门5%。奖励资金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十四)本《实施方案》实施后,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为:

1、县属企业由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明细表及相关档案材料,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和确认个人账户明细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地(市)属企业由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明细表及相关档案材料报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和确认个人账户明细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自治区属企业由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明细表及相关档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和确认个人账户明细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五十五)抓紧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按藏党发[2003]25号文件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纳入各级基建计划,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十六)将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十二、附则

(五十七)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基本养老金计算实例

实例一:基本养来金计算办法(新人)

某男性参保人员1980年9月15日出生,2000年7月1日参加工作,退休时间2035年9月15日,退休年龄为55岁,在藏工作时间35年,无视同缴费年限,截止2035年9月15日退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02300。00元。该参保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2000年缴费工资合计,6个月的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为8900。00元,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200。00元;从2001年开始到2034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工资合计都按1。5倍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缴费,缴费月数都是12个月;2035年1月缴费工资5500。00元,2月缴费工资5500。00元,3月缴费工资6000。00元,4月缴费工资6000。00元,5月缴费工资6500。00元,6月未缴费(中断缴费举例),7月缴费工资6500。00元,8月缴费工资6500。00元,9月缴费工资6500。00元,2035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00。00;

计算: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Xn/Cn:表示某年缴费指数,即某年本人缴费工资合计除以当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00年,缴费工资指数X1/C1=8900。00÷10200。00=0。873,缴费年限=缴费月数÷12=6÷12=0。5年;2001年到2034年,缴费工资指数Xn/Cn=1。5倍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缴费÷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缴费=1。5,缴费年限=(2034-2001)+1 = 34年;2035年,缴费工资指数X35/C35=∑(2035年每个月实际缴费工资)/2035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月缴费工资+2月缴费工资+3月缴费工资+4月缴费工资+5月缴费工资+7月缴费工资+8月缴费工资+9月缴费工资)÷55200。00=∑(5500。00+5500。00+6000。00+6000。00+6500。00+6500。00+6500。00+6500。00)÷55200。00=49000。00÷55200。00=0。888,缴费年限=缴费月数÷12=8÷12=0。67年;

N实际=0。5+1×34+0。67=35。17年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0。873+1。5×34+0。888)÷35。17=52。761÷35。17=1。500

① 基础养老金额计算

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200。00÷12=4600。00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指数=4600。00×1。500=6900。00元;个人累计缴费年限=35。17年;

基础养老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4600。00+6900。00)÷2×35。17×1% =2022。28元;

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55岁退休应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102300。00÷170=601。76元

③ 高原补贴养老金计算

在藏工作时间35年,对应的高原补贴养老金计发比例为15%。

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5%=4600。00×1。500×15%=1035。00元。

综上所述,该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2022。28 + 601。76+ 1035。00 =3659。04元。

实例二:基本养来金计算办法(中人)

某男性参保人员1950年9月15日出生,1973年4月1日参加工作,退休时间2006年9月15日,在藏工作时间33年,退休年龄为56岁,视同缴费年限26。25年,截止2006年9月15日退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37088。38元。该参保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2000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3822。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6个月,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200。00元;2001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5344。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1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760。00元;2002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4144。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2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800。00元;2003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41400。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3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200。00元;2004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48600。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4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7400。00元;2005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52200。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5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600。00元;2006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58464。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9个月、2006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600。00元;

计算: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X1/C1:表示2000年缴费指数,即2000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除以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因该参保人员2000年本人实际缴费月数为6个月,所以X1(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3822。00元÷12×6=11911。00元,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200。00元,2000年缴费工资指数为X1/C1=11911。00÷10200。00=1。168,2000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6÷12 =0。5年;2001年缴费指数X2/C2 = 25344。00÷11760。00 =2。155,2001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12÷12 =1年; 2002年缴费指数X3/C3 =24144。00÷13800。00 =1。750,2002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3年缴费指数X4/C4 =41400。00÷16200。00 =2。556,2003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4年缴费指数X5/C5 =48600。00÷17400。00 =2。793,2004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5年缴费指数X6/C6 =52200。00÷18600。00 =2。806,2005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6年缴费指数X7/C7 =(58464。00÷12×9)÷27600。00 = 43848。00÷27600。00 =1。589,2006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9÷12 =0。75年;

N实际=0。5+1+1+1+1+1+0。75=6。25年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1。168+2。155+1。750+2。556+2。793+2。806+1。589)÷6。25=14。817÷6。25=2。371

④ 基础养老金额计算

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600。00÷12=2300。00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300。00×2。371=5453。30元;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26。25+6。25=32。5年;

基础养老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300。00+5453。30)÷2×32。5×1% =1259。9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56岁退休应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64个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37088。38÷164=226。15元

⑤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2000年6月30号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为26。25年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号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2300。00×2。371)×26。25×1。4%=2004。09元;

⑥ 高原补贴养老金计算

在藏工作时间33年,对应的高原补贴养老金计发比例为15%。

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5%=(2300。00×2。371)×15%=818。00元。

综上所述,该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1259。91 + 226。15+ 2004。09 + 818。00 =4308。15元。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五年过渡期,基本养老金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从2006年至2010年逐年按20%、40%、60%、80%、100%的比例发给;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发给。

假设: 该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老办法计算为4228。15元,新办法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80。00元,则高出部分逐年按20%、40%、60%、80%、100%的比例发给,即第一年计发16。00元,即月基本养老金为4228。15+16。00=4244。15元;第二年计发32。00元,即月基本养老金为4228。15+32。00=4260。15元;第三年计发48。00元,即月基本养老金为4228。15+48。00=4276。15元;第四年计发64。00元,即月基本养老金为4228。15+64。00=4292。15元;第五年计发80。00元,即月基本养老金为4228。15+80。00=4308。15元,从第六年开始按4308。15元全额计发。若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则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下载西藏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
下载西藏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