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制度_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00:41: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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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师市水利局相关科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兵团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应依据国家水利部、兵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水利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章检查类别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按照兵团水利局和师市的相关要求,由师市水利局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综合检查组,对全师市水利单位进行重点、全面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第五条工程科及质量监督站负责师市范围内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专业检查工作。

第六条水利科负责师市范围内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业检查工作。

第七条水政科负责师市范围内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农村

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和农村安全饮水运行安全工作的专业检查工作。

第八条防洪办负责师市防汛抗旱工作,汛前、汛中、汛后做好防洪检查工作,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建设。

第九条渔政科及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师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检查工作。

第十条玛河河道管理处负责师市市范围内玛河河道日常安全运行的专业检查工作。

第三章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兵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三)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五)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七)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九)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十)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十一)各类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

(十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除通用内容外,各类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内容,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导则》(水利部水安监

[2011]475号)执行,包括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防洪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等。

第十三条对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水利旅游的安全检查内容,除通用内容外,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等有关内容执行,包括各类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提防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利风景区旅游开发。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小水电安全检查内容,除通用内容外,在建工程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利部水安监[2011]475号)执行,工程运行管理参照《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和运行工程消防的安全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兵团水利局关于车辆安

全管理等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章检查要求

第十六条师市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半年2次。第十七条师市各相关科室的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原则上全年4次,第十八条其它各类安全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督查活动,根据兵团水利局和师市的要求开展。

第五章检查方式和重点

第十九条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检查方法主要采取深入施工工地和运行管理等生产一线作业现场查勘。

第二十一条检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防洪、抗旱主汛期;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水利部、兵团要求开展的督查检查专项行动。

第六章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师市水利局各相关科室应在检查前按照职责范围和本制度第三章安全内容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格,整改通知书等必备的书面记录文档。

第二十三条在联合检查和专业检查中,应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安全检查表格中各项内容认真检查,如实填写;并由检查组组

长以及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七章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及时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由检查组组长以及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或结果报送检查单位(部门)备案;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或逾期不改的,检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全兵团给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手段;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并确实危机生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及时交送当地其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整

治或者整治不力,导致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查组负责人和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未跟踪落实消除隐患,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相关科室在安全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将检查表格、整改通知书等原始记录文档保存整理,并上报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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