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的思考_规范选拔任用干部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1:03: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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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规范选拔任用干部”。

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的思考

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工作,是选人用人的起始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关键性问题,可以说事关整个选拔任用工作的成败。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以来,各地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和思考。

一、目前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干部选拔任用提名主体范围不够宽。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初始提名主要有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三个基本方式,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人选。但实际工作中,基本上都是先由个人推荐提名人选或有组织意向,再让组织部门去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的现象,而且个人推荐提名权往往集中在县级领导干部身上,客观上造成了初始提名权始终掌握在少数领导手中的问题。

(二)干部选拔任用提名衡量标准不够明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既要作为干部提名的重要依据,但最后“得票数”又不能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在实际运作中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造成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同时,在动议和初始提名中缺少具体、清晰的依据,对某一岗位应该选用什么人,不该选用什么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往往是谁的权力大谁就可说了算。这也造成组织部门酝酿协调难,如领导之间意见一时难以统一时,组织部门就会无所适从。

(三)干部选拔任用提名责任难以追究。

由于最终提名一般是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而不是具体的个体行为,并且从提名到考察到决定任用,均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所以出现问题后很难追究个体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提名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导致实际运作中常常是由少数人甚至某个人通过“走程序”的形式决定班子调整和选用干部的时机、数量以及提名人选,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规中矩,实质上体现个人意志”的现象。

(四)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社会氛围还不够浓。

一是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就传统做法而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组织上考虑进行配备时,对外公开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能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二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只限于拟任人选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上级主管部门、服

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较难得到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群众公认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群众只参与了测评、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

二、积极探索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推荐环节的改革。

(一)规范提名主体,提高干部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提名结果的代表性和最优性取决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关键在于“多数人提名”。要合理界定初始提名人员范围,规范提名主体,对不同领导岗位,应分类明确初始提名主体,既要有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还应有提名职位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代表,保证初始提名推荐人员的广泛性和针对性。要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办法、程序以及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工作,熟悉提名的条件和要求。正确引导干部群众树立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从大局出发,从对组织对干部负责的高度出发,行使好提名权。

(二)为了确保提名人选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拟任岗位的要求,必须把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性工作做实做细,为准确提名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第一,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实行提名资格准入。

通过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群众推荐、领导举荐等渠道,通过公开演讲、才艺展示、培训考试等环节,通过严格筛选,对后备干部进行了集中调整补充,建立包括党政干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妇女干部、党外干部在内的各类后备干部人才库。选拔进入后备人才库的干部,才取得初始提名资格准入。一旦出现职位空缺,根据职位条件需要优先从后备干部库中筛选合适人选,同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方面进行提名推荐,人选基本一致的,按组织程序确定提名对象。

第二,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实行提名资格否决。

纪检、组织、审计、信访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着眼于选准用好和管好干部,及时沟通信息,使组织部门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表现情况,共同为党委把好用人关。对出现诸如被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越级上访、经责审计被评为“较差”、人大政协民主评议为“较差”、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超过30%等情况的,组织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干部监督信息台账。在干部调整时,由组织部门严格把关,对进入登记台帐的提名人选逐一进行否决,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

3、建立干部状况阳光平台,实行提名资格预告。

长期以来,干部信息对外比较封闭,干部工作的程序、环节等开放度、透明度还不是很高,既限制了普通干部群众的参与干部初始提名的机会,也不利于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增强提名的准确性。因此,应当把谁够资格和应具备什么资格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交给公众讨论,具体要做到三公开:一是干部考察结果应适度公开。为努力扩大知情面,便于公众评议,组织部门每年把年度班子考察情况在适当场合予以讲评,让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充分的信息量。二是职位空缺情况适时公开。为便于广纳贤良,在民主推荐提名之前,应当对所有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尽最大限度地向群众公开,把更多的优秀人才纳入选人用人的视野。三是初始提名情况适当公开。为接受多方监督,把握初始提名的准确度,也可以采用一些特殊的形式进行适当公开,及时观察其可行度和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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