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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全年能达到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按照不同的岗位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不使用未经海洋渔业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持证上岗率100%。
4、认真记载安全生产台帐,明确专人负责。
5、按规定配齐各项安全生产设备并保证安全有效。
6、严格执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发生违反规定而被处罚的行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1、未依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海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并取得《海洋渔业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3、未依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4、安全生产台帐记载不及时、不完整,未明确专人负责的。
5、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6、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