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_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0:20: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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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妇产科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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