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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监察分局工作督办制度
为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登记制度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即时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转交本局承办科室或有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
2、对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要即日进行认真梳理,并根据本局各科室工作情况及领导批示当天转交有关科室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
(二)完善督办手续
1、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文件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
2、办公室室制订督办情况一览表,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所记录。13、对办结事项,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将办结事项资料(文稿)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3、注意反馈信息,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相关承办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延期或撤消项目申请,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可适当延期或撤消项目。
(三)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查明原因,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落实,顶住不办,或主观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督办工作实施
班子各成员及各科室的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督办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