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佳木斯分行)_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9:51: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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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分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督查督办机构

办公室是本行的督查督办机构,配备专职督办员;各科室设兼职督办员;各支行(处)根据情况,设立兼职督办员。

二、督查督办部门职责

(一)对受理、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督办程序

(一)督办机构应掌握办文进度,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事项,由办文部门兼职督办员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办文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三)对超过办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办部门在超时后2日内向办文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督办机构发出催办通知后,办文部门须责成办文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办结有关事项;有按催办要求办结的,超过3个工作日后,督办机构向办文部门发出警告通知;警告通知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支行(处)上报市行审批的公文,承办部门对属于纳入承诺时限的,要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属于公开承诺时限的公文,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逾期的,按规定进行督办。

四、特殊情况公文的处理

下列情况的公文可作特殊处理:

(一)须报上级行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二)须经市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外部机关批复的公文;

(三)其他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公文。

上述第(一)、(二)、(三)项公文,办文部门报督办机构确认后,暂时挂起;挂起期限至挂起缘由终结时止。公文被确定挂起的,应在三日内将暂时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来文单位。挂起结束后,续计办文时间。

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批转、批示,按办文要求需补充资料的公文,可暂收文,并由办文部门告知来文单位于十五日内补齐资料;因无法联系不能告知的,由办文部门报告原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请示处理意见;经告知后,逾期仍不能补齐资料的,将原文退回来文单位,同时将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

五、归档、移交

公文办结后,办文部门须做好公文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需要移交的公文资料,超过规定时间十日没有移交的,由督办机构进行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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