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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作业:撰写某公司劳资制度
作业完成者:湖北大学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学生
枣阳金通运业有限公司劳资制度
(2011年10月28日)
一、总则
1.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用工管理行为,把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溶入到各项工作中,使公司按着预定轨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资制度。
2.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企业的实 际情况,决定公司内部的人事劳资管理规范。
3.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包括机构设置、定员、考勤、考核、聘任与解聘、人事调配、奖惩、培训、工资、劳保及福利、休假、请假等方面的内容。
4.员工需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相关规定,需与良好的社会公德保持一致;需始终勤奋地工作,始终在工作上与他人保持良好的协调和配合,凡事始终先问为什么。
5.公司人事劳资工作由行政管理部下设人事劳资部(二级部)负责,在 总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的人事劳 资工作。
6.公司需依法经营;严格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善待员工,尊重并保护员工的一切合法利益。
二、工作、工资与休假
1.(1)公司保证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公司领导可临时安排与改变员工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及职务;员工需无条件地服从,否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保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2年内,不到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作,且自己亦不开业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否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
2.(1)公司保证每月16日之前发放给员工上月1日至上月底得工资,并保证所发工资不低于枣阳市人民政府当年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公司保证周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0个小时。
(3)公司保证加班的时间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工资由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公司若违反本条(1)(2)(3),员工可有理辞职。
3.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公司规定上班,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公司要求员工每日正常上班7.5小时,并要求员工在忙季或在正常上班之外的时间将日均工作时间补足至8小时:即:员工在每月应补充工作11小时,在每年应补充工作132小时。如果某一位员工既不履行补足工作时间至日均8小时的义务,又坚持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不再为公司做任何事情,那么该员工所欠公司的工作时间则视为误工。
4.上班1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
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处理。
5.请假管理:
(1)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副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事行政部备案。(2)员工因公外出时需在人事行政部处认真填写《外出登记表》,外出结束回司时应按实际回司时间认真填写回司时间。如发现未填写《外出登记表》外出者按旷工处理;员工因公外出因业务需要当天不能回司打卡,应及时填写《外出未归审批单》注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特殊情况阶段性,由于工作需要或者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打卡的,需申请副总经理批准人事备案;未经副总经理批准或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借故违犯公司上下班打卡制度(3)职工请假应先到人事行政部领取《请假申请单》,按要求填写完整,呈请主管批准、副总经理核准后交存人事行政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主管审批,上报副总经理审批后才能给假。
(4)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当日委托同事或家属、以电话口头请假,返回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病假须出示医院或社区卫生院的有效证明(病历,挂号单,药费报销单)否则以旷工论。
(5)未经核准而先行离开职守或请假期满而未办理续假仍不到勤者,以旷工论。
三、福利待遇
1.(1)本公司员工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工资标准结构: 普通员工: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管理员工: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2)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发放月基本工资,此外还发放各种非绩效补贴。在员工离职后计算经济补偿时,所发放的各种非绩效补贴不能计入月工资中。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可考虑其再岗脱产学习或自我脱产学习的申请;申请获批准后,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2.关于养老等社会保险:从员工进入本公司的第一个月开始,由公司办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如果员工自己已经办理或在其他地方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使本公司无法为其办理双重社会保险,则需员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方能向公司领取社保费。
3.关于意外伤、残、死亡的平安保险:
(1)公司承担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按照国家平均标准所进行的一切平安保险(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及上班路途等一切情况的保险)的全部费用。
(2)由员工本人办理或由员工敦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平安保险手续;凡本人不办理、也不敦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平安保险手续者,视为员工本人自动弃权。
4.关于劳动经济补偿:
(1)从员工进入本公司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公司将履行先前的劳动经济补偿承诺;其依据: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续存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员工在本公司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至离开公司之日止,公司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的员工,保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分四次(每半年一次)支付全部劳动经济补偿。
5.如果某一位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那么该员工与本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自动转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调迁
1.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2.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3.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4.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1.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2.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者;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一年内记过三次者。.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副总经理核定。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4.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五、奖惩
六、离职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止工作,但未终止劳动合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2.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每月给予生活费(北京最低工资的70%)
3.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
4.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是调岗。如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需提前三十日前预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
5.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按事假处理。
6.员工辞职,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7.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七、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公司劳资制度”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