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_孕产妇死亡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9:19: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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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

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1、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2、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家属应该如实向基层科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或采取不合作态度。

七、基层科须选派政治可靠、医德优良、专业技术水平高的医务人员负责调查工作,所有调查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向非调查人员谈论。

八、死亡调查资料只能用于死亡评审,不能作为他用。

九、凡本中心内的所有职工均应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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