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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卫生院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医院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完善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我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我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医院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完 善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大通乡卫生院请销假制度,请各科室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工休假
(一)年休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医院工作满
三 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 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天; 已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五天。
(二)放射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医院工作满三 年)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放射假 30 天。
(三)休假要求: 1.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工 休假必须在 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 假。
2.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 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工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 15 天以上者;(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1 个月以上 者;(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 上者;(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者;(5)当年休产假者不享受该年度工休假;(6)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工休假。
4.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 当年工休假;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含三个月),享受全年工休假的一 半。
5.凡上半年(7 月 1 日前)退休职工不享受当年工休假,下半 年(7 月 1 日后)退休职工可享受当年工休假。
6.旷工一天扣除本人放射假、年休假的一半,旷工二天以上者,当年不享受工休假。
7.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8.工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但公休假日(即星期
六、日)计算 为假期。
二、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500 公里以外),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一次,假期为 30 天。当年结婚、调动来院及试用期职工不享受探亲 假。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500 公里以外),原则上一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职工自愿两年 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上班当年不享受探亲 假,次年开始享受。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500 公里以外)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三、病假:
(一)职工请病假者,须经本院门诊医生检查出具证明并登记。凡因外出、休假、离开本市而生病者,需有当地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 方可生效,原则上不准用电话、带口信形式请假。
(二)需长期病休的职工,由医务科牵头,指定专科医生作出鉴 定,经人事科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三)长期病休者,要求上班,仍由医务科会同有关专科医生提 出意见,由人事科审核,报请院长批准。上班三个月内为试用期,如 能坚持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病休对待。
(四)职工不得借病假,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 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事假:
(一)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者予以待岗 处理。
(二)凡当年未休年休假和放射假者,须使用年休假、放射假。
五、婚假: 根据《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到晚婚年龄,婚假 3 天(不包括公休日)。符合晚婚条件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婚假 14 天(包括公休日)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婚假。
六、丧假: 职工的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不幸去世,给予 5 天假期(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七、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为 90 天,剖腹产、双胎增加 15 天,晚育(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产假为 105 天。如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 女证》(105 天以内),产假延长 50 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八、计划生育假:
(一)为保障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实施,要求已有一 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放置节育环,未放节育环怀孕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待遇。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休息 7 天;中期(怀孕满 4 个月以上)终 止妊娠休息 30 天(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2.女职工人流假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二)女职工怀孕满 6 个月后免值夜班,分娩后喂奶时间为 12 个月,每天 1 小时,在哺乳期内免上夜班。
(三)医院女职工工作不满一年者不享受产假。
九、休假工资待遇的规定: 1.除事假、探亲假不享受假期工资外,其他假(病假、产假、计 生假、婚假、丧假)享受日工资的一半。凡假期超过三天者本月不享 受奖金。2.工休假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十、请假手续:
(一)各种假期一律由休假人书面申请(需说明请假理由和期 限,并附相关证明),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三天内由科室审批,报医 院人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三天以上由科主任签注意 见,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医院人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七天以上由科主任和分管院长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由医院人 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
(二)凡属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过期不归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十一、以往医院制订的休假制度如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本规 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