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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设备的验收
1、“一通三防”设备指:风机、风筒、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瓦斯监控系统及其设备、防尘、(消防)管路、隔爆水袋及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和瓦斯泵站及其系统装备等。
2、“一通三防”设备产品到货后,必须有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按产品说明书,对设备进行全面技术性能检验。
3、所有“一通三防”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二、局扇的管理
1、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时间累计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2、各大队必须建立局扇管理台账,对局扇进行统一管理。局扇台账内容应包括:编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型号、功率、安装地点、安装时间、运转起止时间、故障原因。
3、局扇安装、移动、拆除必须实行申请制。使用单位在局扇启动前三天填写局扇安装、移动、拆除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申请的局扇严禁开、停。
4、局扇必须在通风科指定的位置安装,挂局扇管理牌板,设专人管理。
5、局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
动。
三、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制度
1、通风科将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分管大队长、机电工段长)与通风科监测中队长(技术员)、机电科分管科长(队长)在《安装施工单》上签字,移交所辖大队管理、使用。监测队只负责调试、故障处理、增减探头电缆、回收等事宜。安装施工单一式三份,通风科、大队、机电科各一份。
2、工作面结束后,该工作面所用监控设施一并移交通风监测中队,移交时凡不符合《安装施工单》的数量和质量,损失由大队负责赔偿(由通风科折价)。采掘工作面因故停止采掘,回收前一天所在大队要通知通风科,以便及时回收监控设备。
3、凡与监控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均由所辖大队负责安装、拆除,如需安装、拆除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并填写申请单。
4、因故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设备,需要停止监测装置运行或移动与监测装置关联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并经通风科同意方可停运或移动。
5、井下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施的安装、搬迁均由通风科监测中队负责,拆除监控设备时必须在设备停电后进行。
6、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7、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
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8、必须按规定使用设备、仪器、仪表,不准在监控主机上进行与监控无关的工作。调度终端只准查看,不准运行与安全监测无关的软件,不准随意更改各终端的系统设置。
9、井下监测设备发生更改,监控中心机房必须及时调整。
四、管路的使用管理
1、井下所有管路由通风科负责统一调配,统一计划,根据用途分别列入“一通三防”、防治水计划。
2、各使用单位每月25日前将次月管路补充及交回(回收)计划报通风科,通风科根据情况予以安排,特殊情况,应及时补充计划。
3、使用单位调配和发放计划需经通风科长批准,由相关人员到通风科材料员处办理有关手续,以尽快发放和调配。通风科将根据现场管路的使用情况及时上台帐。
4、使用单位需要短截和防尘水幕等设施,由通风科科长批准,由防尘中队制作并建帐,原则上交旧领新。
5、管路使用坚持就近复用,同一采区调配,能使用的管路必须就近使用。
6、管路在投入使用后,必须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敷设,并采取防锈处理,严禁水泡、泥埋压等。
7、通风科和使用单位根据井下的管路情况分别建立各自的管理台帐。每个大队在每个工作面设一处管路存放点,并依据定置管理进行挂牌管理(品名、规格、数量)。管路存放点位置每月5日前上报
通风科,位置变动时要及时书面汇报通风科,除规定的地点外,其它地点不得存放管路。
8、管路存放点由所属大队来管理,其它用途(除用于风、水以外的)管路,必须用红油漆在管路至少两处标明用途。并放到专门存放地点。
9、通风科及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管路的管理,各中队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工作面的管路数量及堆放进行整理,并配合通风科建立台帐,在台帐上签字。
10、井下安设的管路因工作面回收、搬家等情况需要拆除时,必须提前报通风科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工作面投产前通风科要对防尘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生产。
11、各单位回收的旧管路中,如锈蚀严重,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经通风科同意,可以报废,并在台帐核销,并由原所属单位装车上井交通风科。通风科将回收待报废的管路进行统一管理。
12、井下所有敷设管路巷道的归属由生产科每月划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变更。
13、各使用单位必须管理使用好所属区域的管路,不准丢弃,通风科每月25~30日对在用及备用管路核查并进行对帐,对存帐物不符的,查明原因,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4、通风科及生产使用单位因施工及检修需要,停风、停水前,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工程完毕后,及时报告调度室,恢复供水、供风。
18、本规定的管路是指防尘、压风、排水管路,不包括乳化液和
主排水管路。
五、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管理
(一)需佩戴仪器的人员和需配备的地点 1、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
2、1、2、3、8大队正、付大队长,正、付中队长,技术员、工段长、跟班电工,放炮工及二大队通风队代班班长、安全科安监员,通风科管理人员。
3、有关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煤机及其它需配备仪器的地点。
(二)、仪器保管、维修、发放。
1、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收发。
2、凡需佩戴仪器的人员,每次下井前持牌到通风科便携仪发放室领取仪器,上井交仪器取牌。通风科派专人负责仪器的收发。通风科仪器收发员每班要把发出去的仪器做详细登记。收仪器时要认真检查,凡发现有损坏仪器的,必须让交仪器的人员在记录本上签字后方可发还仪器牌。交回的仪器24小时内在仪器室出现故障时,仪修人员要认真查找原因,做好详细记录。
3、便携式仪器充电工作由通风科负责,仪器交回后要及时充电,确保仪器电源充足。仪器初次充电必须在12小时以上,正常使用的每台仪器充电时间应在8小时以上。
4、便携式仪器校正工作由通风科负责,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
调校1次,仪器若出现问题要随时校正,每次调校都必须做好记录。
5、便携式仪器维修由通风科负责,每日要检修一次,确保仪器灵敏、可靠、能正常使用。
6、掘进面、回采面上隅角、采煤机、掘进机悬挂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罪犯特殊工种佩戴的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负责收发。
7、采掘工作面配备的便携式报警仪由所在工作面的罪犯瓦斯员领取使用专用皮套悬挂到工作面规定的位置上,并负责管理、维护。交班时方准把便携仪取回,吊挂的仪器必须保持常开。严禁不按规定吊挂仪器。
8、通风科仪修工每班要清理隔煤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仪器的零点电压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检查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时间不少于5分钟。通风仪器发放员必须保证发放仪器完好。
9、需佩戴仪器的人员领到仪器后必须把仪器打开并保持常开,上井交仪器时由通风仪器收发员关机,严禁随意开关机。
10、便携仪不准在H2S和已知瓦斯浓度大于4%的环境中使用,井下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瓦斯浓度大于4%或有H2S要立即关机。
11、佩戴便携仪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仪器,不准碰撞、摔打、不准随意调校,不准与水接触。
12、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每班除按规定为每个采区的回采面、采煤机发放便携式仪器外,还应发一台备用仪器,备用仪器由大队罪犯瓦斯员当班小组长领取、交回。
六、光学瓦斯检查仪
(一)保管、维修。
1、瓦检仪使用人员包括工人、罪犯瓦斯员,测风员等。
2、瓦检仪由通风科统一管理、维修、检验。
3、仪修人员每天对每台仪器进行检查,必须保证仪器台台完好,光谱清晰、仪器清洁,每次检查完要做好记录。
4、定期对每台仪器换药、换电池,并做好记录。
5、每季度对仪器进行校正一次,并做好记录。
6、仪器遇到其它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仪器收发
1、光学仪器统一由通风科负责收发,罪犯瓦斯员每班出、收工在付井上集合场领取或交回仪器,领取仪器时要认真检查,有权拒领有问题的仪器,严禁把有问题的仪器领下井。
2、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对罪犯交回的仪器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仪器有损坏或丢失的要进行登记,并让持仪器罪犯瓦斯员签字。
3、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背仪器下井前要认真检查仪器,不准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
4、领发和收交仪器的双方每次都必须签字。
5、通风光学仪器收发员每班必须为每个采区发一台备用光学仪器。各大队的罪犯瓦斯员小组长每班必须多领一台仪器作为该采区备用仪器。
(三)、仪器的使用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仪器操作。2、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不准碰撞仪器,不准把仪器当座垫,仪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准把仪器转交他人。
3、仪器在井下发生故障,要及时按《操作规程》进行调校或换用备用仪器,不准打开仪器盖检修。
4、仪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较大误差时必须换用备用仪器并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以便仪器维修人员能及时维修仪器。
七、风表、测尘仪。
1、风表、测尘仪使用人员包括测风员、测尘员等。
2、风表、测尘仪由通风科测风测尘组统一管理、检修、校验。
3、测风测尘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国家标准操作仪器,确保仪器使用完好。
4、测风测尘人员每天操作前要认真检查仪器、仪表,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
八、移动瓦斯抽放泵的管理
1、抽放瓦斯必须使用水环式真空泵,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其中1套运行,1套备运。
2、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及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规程》第147条规定。
3、移动泵房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小时观测一次有关参数,每两小时汇报一次通风调度室。
4、移动泵房为井下要害场所,必须有直通通风调度室的专线电话。
5、移动泵房必须按规定设置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泵房内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杜绝明火。
6、移动泵房及前后20m范围内,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抽出的瓦斯必须引至采区回风道。
7、因停电、故障等原因抽放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科长、抽放队长,并汇报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室,尽快采取措施处理。
8、瓦斯抽放泵司机不得私自决定停开抽放泵。
9、瓦斯抽放泵房应建立登记制度,除瓦斯抽放管理人员及观测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矿有关部门人员需进入检查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入内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九、监控系统设备的验收和使用维修
1、监控系统设备到货时要及时开箱验收,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国外产品在索赔期提出索赔,暂不使用的,不得随意折扣,丢失。
2、验收后,及时建立台账,保存技术资料。
3、凡应按设的地点,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制订监测装置安装计划申请报告,并填制监测系统图和维护人员包机管理牌。
4、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
5、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
6、仪器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及时下井处理,并填写故障记录,井下处理不了的,要立即返回地面检修,并在24小时处理完毕。
7、按照采掘工作面变化情况,及时移动工作面传感器。
8、凡设备丢失,包机人要查明原因,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呈报表,需报废的设备,先提出申请,批准以前要妥善保管。
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收发管理规定
1、认真执行《规程》和上级有关自救器方面的管理规定。
2、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编号,登记等工作。
3、负责自救器的保管。平时摆放要整齐,发放的自救器必须合格。回收自救器时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登记入账,报废处理。对人为损坏者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4、按规定定期检查自救器的气密性,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5、严格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使用管理规定
1、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佩戴自救器前必须经过培训,罪犯的培训由教育科负责,职工的培训由宣教科负责。培训结束经考
试合格方可佩戴入井。
2、入井罪犯所配自救器由通风科按大队实际入井人数的80%配备,由所在大队集中管理。通风科负责定期不定期入监清查自救器,六监区协助。六监区负责每月定期清查自救器以及罪犯的自救器日常监督管理。
3、罪犯出工从所在大队(中队)领取自救器,收工必须交回自救器。各大队(中队)自救器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发现漏气、损坏或其他问题,要及时登记。六监区每月30日前将检查各大队自救器损坏情况通知通风科,通风科出具罚款单,财务科根据通风科出具的罚款单进行具体处罚。自救器罚款从罪犯奖金中扣除并做为购自救器费用。通风科根据罪犯自救器损坏情况,要及时做出购买计划,供应科及时采购,通风科负责及时补充。
4、职工入井使用的自救器由通风科统一收发、更换。收发人员必须在每班收工后及时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登记。每月底必须将自救器损坏及丢失情况报通风科。通风科出具罚款单,财务科进行处罚。
5、职工使用的自救器需要更换或补充的,由所在科室、大队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科,通风科及时编制计划,供应科及时采购。
6、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井下不得随意将自救器打开,拆卸。
7、严禁使用自救器排放瓦斯和在微风的巷道配戴作业。8、因公损坏的救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通风
科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减免。
西峪煤矿通风科 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