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盘点制度_门店盘点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8:39: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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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盘点制度

一、财务部经理必须于每月27日前将盘点通知下发到各卖场。

二、卖场接到通知后,核算员需于30日中午12:00前将盘点表打印完毕,发到柜台(仓库)实物负责人处。

三、柜台所有单据必须在盘点当日17:30分前交单、录入。

四、盘点表上不能出现红书,盘点时,实物负责人不得以白条作为实盘数字记入盘点表。否则,将处予实物负责人每笔20元的罚款。

五、盘点各柜应进行人员分工,每个货区的盘点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且在填写盘点表后签字,六、卖场停止上货、销售时,盘点方可开始。

七、盘点时,柜台(仓库)人员必须认真、仔细。不得虚盘、漏盘。否则,将对当事人处予每笔不低于5元的罚款。

八、盘点次日12:00前,各柜(仓库)将签字后的盘点表,交到各卖场分管核算员处。

九、核算员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盘点数据的录入,并打印出盘点差异表,交卖场实物负责人及采配相关采配助理出。

十、卖场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差异的核对,并到核算员处处理盘差。

十一、盘点次月15日前,楼层经理根据核对无误的盘点结果,做出盘点报告上报店长审核后,将正常范围外的盘差赔款计划一同交至财务部。

十二、以上事项,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处于每拖延一天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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