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听证制度_政策合法化与听证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8:13: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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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为保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政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我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

对人是否要求听征,应当记录在案。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较大数额罚款的(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组织10000以上)。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公开举行。

五、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检无误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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