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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会诊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并做好会诊前的准备。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1)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2)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被邀去会诊的医师在10分钟之内到达,随叫随到。
(3)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4)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急诊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5)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急诊科(室)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6)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
(1)遇有危重,疑难病人,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时,由科室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科提出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的申请。如家属提出请外院医生会诊,必须征得科主任同意,原则上应在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决定是否会诊,必要时向业务副院长汇报、批准。
(2)不明原因的突发疾病或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干部保健任务,上级卫生部门指令性要求,其他特殊情况,向医务科汇报同意后可请外院医生会诊。(3)请外院医生会诊时,医务科向受邀单位医务科联系,由对方医务科登记并通知会诊专家。或由会诊专家通知自己单位医务科登记。并应将有关情况与患者或家属充分说明沟通,会诊费用及交通,食宿等方面问题要事先说清,并征得家属书面同意。
(4)提出会诊科室对专家来我院会诊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会诊后及时将意见告知家属,并落实专家的会诊意见。
7、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聘请医师来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确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一)我院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会诊医院,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急会诊应事后补填)。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或医政科专用章)。
(三)我院外出会诊原则上仅限于急会诊,普通性会诊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政科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医师外出会诊需由我院或邀请医院派车接送,不得私自驾车前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五)我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或转我院治疗。
(八)外出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九)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及差旅费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为了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我院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管理规定
(一)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医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应将病人病情资料及拟邀请专家情况报请医院医务科批准。
(二)我院邀请会诊时,应向被邀会诊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受邀医师必须将个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职业医师证复印件交我院医务科备案。
(四)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会诊费、差旅费由患者承担。上述规定如有与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相背的,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规行定》执行。
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视为非法行医,一切后果自负,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发现违规者,免去行政职务,并扣
发当月效益工资。医院药剂、医技、护理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