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请假制度规定”。
机关干部请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考勤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请假假期规定
一、病假
机关干部(职工)因患病需要请假治疗、休息,应凭指定医疗单位发给的《疾病请假建议书》及有关病历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病假。如遇急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应通过电话请假,病愈后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逾期补办者应作请假无效处理。如需续假,仍须凭医院继续开出的《疾病请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回局上班并销假。无医院证明和未按程序办理病休手续而不到工作岗位的,视为无故旷工处理。
二、事假
机关干部(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作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
(一)工作年限已满一年的正式机关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同时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且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外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或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2、已婚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可根据亲属居住地的远近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三)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探亲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四)配偶、父母户籍在本市,如属个人原因没有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配偶、父母户籍不在本市,但实际上已长期与职工本人同住一地的,则不能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亲的待遇。
(五)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女干部(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七)探亲假期间遇公休日或节假日不再顺延。
四、丧假
(一)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假五天。岳父母(家公婆)死亡时,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丧假五天。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如父亲(母亲)是独生子女,并在此前已去世的,可给予丧假三天。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或姐妹死亡时,可给予丧假一天。
(四)休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五、年休假
(一)机关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原则上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二)探亲假、婚假(含晚婚假)、产假(含晚育假)、看护假、计生假的假期,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公休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期间离开广州须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六、婚假、产假、计生假
(一)婚假、晚婚假
机关干部(职工)凡经法律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休结婚假,结婚假为五天。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晚婚假增加十天。共十五天。
机关干部(职工)休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产假
1、女干部(职工)怀孕6个月后,可根据医嘱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每次做产前检查控制在半天时间之内。
2、女干部(职工)产假为九十天,若因身体情况特殊可在预产期前十五天提前休产假。属晚婚生育的再增加产假十五天,共一百零五天。
3、产假期间上环者,可增加三天假期。
4、生育时遇有难产(如剖腹产或其他手术引产)者,可遵照医嘱延长产假。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6、女干部(职工)分娩后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可享受以下待遇:
(1)除按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十五天晚育假外,另增加产假三十五天。
(2)在女方产假开始一个月内男方可享受十日的看护假期(看护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需连续休假)。若小孩出生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7、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每天可给一个小时哺乳时间至小孩一周岁止。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可多给一个小时。
(三)计划生育假
机关干部(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按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1、施行宫内节育器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2、施行结扎节育手术。输精管结扎者,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配偶可享受三天看护假。
3、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者,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4、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者,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男方享受一天看护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男方享受五天看护假。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6、育龄妇女有下列计划外怀孕的情况,落实节育措施时,不得享受上述休假待遇,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1)违反规定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2)非法同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7、计划生育假期间遇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第二条 请假程序
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含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计生假、丧假等),应事前填写《荔湾区教育局机关干部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急事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用电话向局领导或委托家人请假,并在事后立即向局领导申述理由,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同意请假而不上班者,作无故旷工处理。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填写《荔湾区教育局机关干部请假期满销假单》办理销假。如确因特殊情况要续假的,应在假期内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续假。凡未经批准而超期不归者,作无故旷工处理。
第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各科室正职或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所有机关干部(职工)凡请事假超过一个月以上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批表和销假单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请假纪律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
二、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三、以下几种违反请假制度的按旷工处理:
1、伪造假证、骗取病假的;
2、不到岗工作,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第五条 本规定如遇上级相关规定调整则遵从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