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宝地产中高层领导问责与奖励制度实施细则_地产集团奖惩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6:34: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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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宝地产中高层领导问责与奖励制度实施细则

(草案)

集团公司各副总裁:

现遵照袁总指示,向你们转发《德宝地产中高层领导问责与奖励制度实施细则》草案,请认真阅读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和修改意见交监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公司各分管副总裁、各部门正副经理、各分公司(营销中心)正副总经理及属下各部门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其执行力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做到奖罚分明,更好地为德宝地产营造发展环境,多创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对各级人员工作问责与奖励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形式、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问责对象:

1、集团公司各副总裁、各部门负责人(正职、副职);

2、各分公司(营销中心)正副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经理。

第三条 问责形式:

1、由集团公司部门副职行为所导致的,除问责副职外,部门正职一并连带问责;由正职(主要负责人)行为所致的,除问责正职(主要负责人)外,分管副总裁一并连带问责;

2、由分公司(营销中心)部门副职行为所导致的,除问责副职的责任外,部门正职一并连带问责;由正职(主要负责人)行为所致的,除追究正职(主要负责人)外,分管副总经理一并连带问责;

3、由分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为所导致的,除问责副总经理外,总经理和分管副总裁一并连带问责;

4、由总经理或副总裁行为所致的,单独问责该总经理或副总裁。

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1、没有工作计划,拖延工程进度、完不成工程任务或工作任务、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执行不力,应当问责:

2、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给公司带

来经济损失,应当问责:

3、利用职权,侵占或出卖公司利益,谋取不当收入,应当问责;

4、分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的工作没有创造力、没有领导力、没有作为,应当问责:

5、缺乏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设置障碍,不学习不进取造成工作失误和过错,应当问责

6、妖言惑众,唯恐天下不乱、破坏安定团结、影响公司和谐工作氛围,应当问责;

7、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不按要求打上下班卡、代人打卡、中途脱岗的或无故旷工,工作时间玩QQ或游戏、看影像,应当问责;

8、授意、指使、纵容所属部门或单位员工阻挠、干预、对抗监察部进行监察,或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问责;

9、作风不实、效率低下、遇到问题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问责:

10、其他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 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董事长(总裁)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1、员工或其他单位署名的举报、投诉;

2、总裁办公会议决定;

3、下属分公司(中心)总经理的建议;

4、财务部、预算部提出的工作问题反映;

5、监察部的情况反映报告;

6、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7、相关人员工作渎职或损失公司利益且属实的;

8、董事长(总裁)认定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问责程序启动后,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或委托的监察长责成问责对象限期作出说明,并由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长决定问责方式。

第七条实施中高层领导问责的工作按确立问责、问责调查、问责处

理的程序进行:

一、确立问责

集团公司监察长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情况,向董事长提出办理领导问责审批手续,经董事长批准后,确立领导问责。

二、问责调查

1、确立问责,制定问责对象工作方案;

2、调查前,应书面通知问责对象,要求其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或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3、确定参与问责的调查人员;

4、领导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监察人员与问责对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5、问责对象的问责调查时间,应从确立问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董事长批准。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董事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具体工作建议。

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

1、警示谈话、诫勉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按人民币200元起,上不封顶;

5、按情节轻重,作出调离工作岗位,记过、降职、降薪、解聘等处理;

6、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监察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监察人员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条董事长或总裁办公会议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集团公司监察部依照程序进行调查。被问责的人员涉嫌违反公司规定或制度、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长或总裁办公会议决定问责方式后,由集团公司监察

部在3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给问责对象,并抄送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中高层,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或者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公司资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企业制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违规违纪现象和贪污受贿现象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公司管理、办公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有显著功绩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五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记功、晋升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每次晋升工资200至2000元或发给一次性奖金。

监察部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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