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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作业安全监护制度
一、基本原则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在电气设备的检修、安装、试验等工作都应设置安全监护人。
二、对监护人的要求
1.2.
3. 监护人的安全技术水平等级应高于操作者,安全生产的思想觉悟高,善于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的同时,不应兼作其它工作。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指派发现问题,勇于管理。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是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三、监护人所监护的内容
1.2.
3.4.
1.2.
3.4. 部分停电时,应始终不断地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接地部位的安全距监护人发现某些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负责检查工作人员劳动护具穿戴整齐,器具合理使用。设备(线路)全部停电,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在部分停电的设备周围,且不是全部设有可靠遮拦以防止触电时,则一个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配电装置内的敷设电缆工作,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其他工种人员进入变电工作区,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工作时,一个监护人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离,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令其停止工作。
四、监护人数的规定 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二人。况下,一个监护人在室内可监护六人,在室外可监护十人。在室内最多可监护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