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创建“人大代表联合之家”有关制度_人大代表之家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4:07: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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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创建“人大代表之家”有关制度

各乡镇人大:

本制度是适用于重点创建的两个村委上墙制度,各乡镇根据村委上墙的场地和排版要求对其中的制度进行增删,其中《代表之家情况简介》、《代表之家成员情况公示(图片配文字)》和《代表联合之家组织机构》由各乡镇根据各村委实际情况撰写。

代表联合之家组织机构

主任:

副主任:

委员:(联络委员)

(管理委员)

(信息委员)

成员:

“代表联合之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联络代表、安排活动,收集意见,参与代表组织活动。

一、“代表之家”活动制度

第一条 以村委为单位编成一个代表小组,民主选出正、副组长一至二人。各代表小组应建立学习培训、联系选民等制度。

第二条 代表活动的内容有:学习培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乡镇或者本县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本乡镇或者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监督、协助 1

乡镇人大、县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促进依法治县和廉政建设。

第三条 代表活动的方式:每季度小组活动一次,由代表小组长主持,人大代表可以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持证视察或调查、走访。

第四条 代表活动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积极热情地支持代表开展活动。

第五条 代表通过活动收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问题,由代表组长或代表以书面形式直接反映给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解决,同时抄送镇人大备案;属于县里解决的问题,直接向有关单位和县人大办公室反映,也可以通过书信等形式反映给县人大办公室,然后由县人大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市里解决的问题,由本组的市人大代表直接向市人大人办公室反映。

第六条 每年各代表小组都要进行代表活动总结,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对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

二、代表联系、接待选民制度

一、代表联系、接待选民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要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选民的广泛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二、人大代表联系、接待选民按选区进行。一个选区有二名或三名代表的,可以共同联系选区内各单位的选民,也可以分工联系、接待选区内各单位的选民。

三、代表联系、接待选民方式有:走访选民、邀请选民座谈、定

期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在选区内各单位邀请联系人、在选区内适当位置设置联系信箱、向选区内各单位或选民印发代表所在单

位、联系电话等。

四、代表联系、接待选民的主要内容是:听取选民对本县或本乡

镇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通报全县或本乡镇政治、经济、社会进展情况;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五、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可

以采取妥善方式向镇人大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府两院”反映。

六、代表在得到有关机关的答复或处理后,应告知有关选民。

七、代表联系、接待选民可以要求各代表活动小组联络员予以协助。

三、代表学习培训制度

一、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利用集中活动时间,认真组织人大

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

二、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每年组织一次人大工作专题讲座,请上级人大领导或有关专家讲课,以提高代表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

三、各代表小组结合每次活动,认真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

规及有关人大业务知识。

四、学习形式可采取通读全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

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五、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参加讨论,并理

论联系实际,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六、代表学习要注重成效,对学习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

大将每年组织进行交流一次。

七、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每年应撰写人大工作研讨文章1—2篇,向新闻媒体头稿,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

1、集中视察,每年在人代会召开之前和年度中期分别组织全体

代表就地视察;

2、代表小组视察,列入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3、专题视察,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组织有关代表就特定

内容进行视察,视察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年度工作计划;

4、持证视察,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联合进行。

五、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制度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它形式的代表活动,协助当地国家机关推行工作;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六、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权利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3.审议权。

4.提出询问和质问。

5.参加选举的权利。

6.行使罢免权。

7.行使调查权。

8.表决权。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

1.提议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2.视察。

3.参加镇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

4.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5.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

6.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7.参加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对国家有关部门评议。

8.走访选民。

9.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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