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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执行。
二、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卡,由专职疫情管理人员及时收集、登记、核对后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应按规定的时限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卡上报当地卫生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疑似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放射污染等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报告人应当立即(事件发现后2小时以内)电话报当地防保科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小时疫情值班电话:8688120)、市卫生监督局。经市CDC核实疫情后(接到报告2小时以内)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 染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严格执行 “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专职疫情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收集、登记、核对、报告和自查工作,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常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每天上午8时及下午2时开始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登记、核对工作,并在上午11时前及下午5时前(必要时全天候24小时内任何时段)完成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微机录入和审核。
六、当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发生或流行时,各单位要实行疫情24小时值班制,并向辖区内各报告单位通报疫情值班电话、传真号码,保障电话、传真全天24小时通畅,对值班电话进行详细记录。除特殊原因或另有规定的外,尽量使用国家统一使用的软件或文字传真的形式报告。
七、各单位要派专人完善和维护已建立的国家疫情报告网络。如遇网络不通的情况,系统管理员要及时调试网络或向分管领导、上级部门申请解决。专业人员应每天上、下班时间要上网收取网上通知,以便及时收到各种文件和数据,同时做好登记,并及时送分管领导阅示或相关科室办理。
八、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每年应投入专项经费,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