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第1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总结
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总结
开展法治医院单位创建活动是医院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这次创建法治医院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了医院医疗行为,有效地增强了全院医务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执业意识,实现规范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医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取得明显的实效。
一、主要工作措施
㈠领导组织机构健全。为了有效地开展好创建活动,医院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成立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支委组成成员,制订了《医院创建“法治医院”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经费落实。为法治医院工作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医院实际,大力开展了3月3日、6月6日等法制宣传活动,营造法治医院氛围。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利用法制专栏、横幅、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开设“创建法治医院,营造和谐环境”宣传专栏,各楼层护士服务站放置“依法守法、诚信服务”服务牌,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知识培训,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依法行医的良好氛围和风气。加强职工法制教育,组织全院职工深入学习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各项法法规,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行医能力,营造“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的法治氛围。
㈢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院工作的新要求,我院不断健全各项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完善了《医院医疗操作常规》、《护理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新制订了《医院行风建设制度汇编》,内容包括药品阳光采购、处方用药管理、治理“红包”、“回扣”制度等20多项。
㈣加强医患沟通。进一步加强对来院病患及其家属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院把医患纠纷、投诉的处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设了“和谐医患沟通室”,由客户服务中心专人负责,制订有工作制度、处理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公平、公正,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医疗环境的安全稳定。
二、法治工作特色及成效
㈠医德医风建设得到大大加强。制订了《乌市眼耳鼻喉专科院医德医风考核实施方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分个人自评、科室评价、单位评价三个步骤,每月进行《医务人员医德风考评表》,考评的内容有是否救死扶伤、是否尊重患者、是否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是否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是否因病施治、团结协作、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等。医德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挂钩。
开展了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廉政教育、岗位风险防范、完善监督制度、自查自纠等工作,医院的药品阳光采购、耗材和设备的招标采购都严格按照政府规定。严格医疗服务行为,对收受“红包”零容忍。设立了意见箱、举报信箱,张贴了投诉电话,对病人反馈的意见或问题第一时间处理。服务对象对医院绩效评价满意度达到98%。
㈡医疗执业做到严格守法。依据《执业医师法》,严格了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标准。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强化医院的日常监管。认真执行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健全会诊管理制度,医师执业行为及会诊行为进一步规范。
㈢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我院严格实行院务公开,制订了《院务公开制度》,医疗服务坐诊信息、服务价格信息、行风建设信息主动向患者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的人事任免、岗位聘用、基建项目、药品和设备的招标采购、绩效薪酬、廉政建设等信息主动向全院职工公开,并意见征询,接收内部监督。民主管理方面,坚持发挥院职工工会和职工代会的作用,代表大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和决策召开职代会通过,强化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权益得到了保障,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通过良性互动,调动了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医院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㈣医疗服务质量更为优良。我院医务人员上班准时到岗到位,做到着装规范、挂牌上岗、热情服务。普通病房透光通风良好,温馨舒适,等候区域环境整洁、舒适,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关爱病人,提供贴心周到的人性化服务。护士站和导诊台摆放有健康宣教资料,供免费取阅。挂号、药剂、收费等窗口服务方便快捷,配置有自助挂号系统、验单打印系统、收费项目查询系统、发票查询系统,大大提高了服务效率。
㈤医疗质量安全不断强化。我院继续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医疗质量评价、传染病报告、病历书写规范、处方公示点评等工作不断强化,保证和巩固了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为患者提供了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同时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
㈥收费合理规范。我院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准确收费。2012年底建立了新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一日清单制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监督。我院药品100%按要求全部参加药品阳光采购,严格控制进口、贵重药品的采购及使用。提倡成本低、效果好的“朴素治疗”,纠正滥检查、开大处方的行为。医疗费用切实得到有效控制,使患者以最低的费用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创建法治医院工作,需要全院职工密切配合,也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院将注意积累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健全各项制度,保障人员、经费、设备的落实,强化工作措施,多渠道创新形式,积极推进医院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2013年12月
第2篇: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整治治安重点‛三项活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修水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是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
一、中国进入依法治国新时代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
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讲话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2014年1月7—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之所以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有三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过去共产党执政实际上是‚两杆子‛,一靠枪杆子,二靠笔杆子。靠笔杆子把群众发动起来,靠枪杆子打倒反动派。
今天共产党执政靠什么治国理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特别强调四轮驱动——枪杆子、笔杆子、刀把子、钱袋子。刀把子就是法治。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对刀把子的问题做了专门的讲解,他说,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公安机关是刀把子的刀尖和刀刃。
第二个维度:执政基础的重大变化。历代领导集体执政最根本的权威性、合法性、合理性基础是什么?老百姓凭什么支持拥戴共产党执政?
第一代领导集体,人民群众支持拥戴的基础在于使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解决了政治解放的核心问题。第二代领导集体,人民群众支持拥戴的基础在于使中国人民富起来了,解决了经济解放的核心问题。
第三代领导集体开始,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中国社会公平正义起来,解决社会解放的核心问题。
第三个维度:执政主体的重大变更。
第一拨干部打江山坐江山,干部队伍的主体是军转干部。
邓小平时代的干部队伍的主体构成,主要是理工科专业背景的人组成的,因为要解放发展生产力,要更多地创造财富。
现在,干部队伍结构正在逐步调整到一个以哲学社会科学专业背景为主体,国外一些法治国家,总统、国会议员、公务员整体的构成状况,也是如此。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基本格局,也是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基本趋势。
1996年2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题是依法治国。江泽民说:“我们这代人没有毛泽东他们那一代人的权威,没有邓小平他们这一代人的智慧,我们靠什么来管理国家?靠什么来治国理政?不靠法治不行,不靠依法治国不行。”
毛泽东说:我是和尚打伞——无发无天;邓小平总结历史的深刻教训,得出一个结论:“搞人治危险得很,搞法制才靠得住。”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习近平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过去的改革更多靠的是‚摸石过河‛的勇气、以‚破‛为主的血性、先行先试的闯劲,习惯用政策、拍脑袋。今天,要靠‚法治思维‛的智慧,用法治理念去破解,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
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进程处于重大历史关口——
从文明进程看,法治建设水平和能力是一个国家外树形象、内聚民力、永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文明国家的崛起,从未离开过法治能力的彰显。
从历史方位看,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点,培育制度优势、建设法治文明是复兴之梯、崛起之魂。
从现实挑战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亟须凝聚共识、建立诚信、维护权利,法治建设亟待加强,国家治理能力亟待提高。
法治中国建设之路还有很多关隘要闯——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2012年12月28日,湖南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在差额选举省人大代表过程中,发生严重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送钱拉票,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代表受贿率98.3%,受贿人均近20万,行贿人均近200万)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失职渎职,对本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2013年12月18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童名谦作出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湖南华容县公捕公判大会案。10月23日,四中全会闭幕。也就在这天,媒体曝出,湖南华容县在17日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对13名犯罪嫌疑人实行依法公开逮捕,对2名犯罪嫌疑人公开刑事拘留,对6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公判活动。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已联合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反映,在法治建设大势下,有些党政干部柄权乱为,不知法、不信法、不守法,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思维不彰、法治能力不足。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引领中国改革发展、化解当下社会复杂矛盾,必须紧紧依靠法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
习近平在《决定》说明中指出,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
《决定》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进行论述和部署。
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严格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法律得不到实施,形同虚设。
法律的实施,就是要让权利得到实现,义务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然而,在我们身边,不难看到‚谁耽误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的强悍标语,不难听到‚我有关系‛‚我上面有人‛的故事;常常不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担心对方‚关系硬‛;遇到难以维权的事情,常常选择上访而不走法律程序。
公正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哲学家培根
全民守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全会精神对我们的影响
这次全会的精神有些什么内容,对我们有些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更严密充分的保护
——财产权得到更好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在现实中法律实施存在一定问题。如拆迁,官员‚大手一挥拆迁‛,‚官本位‛、‚唯上是从‛,使得以言代法、特权压法现象并不鲜见。
法治和居民财富有什么关系,用最通俗的一句话来说,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不论我的房子有多么破旧,风雨都进来了,但是对不起,国王不能进来,因为这是我的私有财产。只有健全的法治,才能为公民提供最严格、最牢靠和最可信的财产权保障制度。‛
——蓝天碧水有望回归。“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更清晰。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习总书记讲,‚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现在公权力太大了,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原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中将),涉案金额200多个亿。2014年1月12日,在河南濮阳老家,其被查抄的财物装满四辆卡车,其中包括一艘寓意‚一帆风顺‛的大金船、一个寓意‚金玉满盆‛的金脸盆以及一尊纯金毛泽东像,仅军用专供茅台酒就装满了两卡车。谷俊山在老家占地十几亩,仿造故宫的建筑风格建造了‚将军府‛,结构匠心独运。在上海,一块军产卖了20多亿,大约6%为谷俊山的回扣,回扣就一个多亿,触目惊心。
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案涉案金额高达74亿多元。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一个副司长家里,搜出两亿的现金。发改委刘铁男打个招呼,儿子的账户就可以进帐上千万,说明审批权腐败的能量有多大。
李克强总理讲,‚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 公权力无限扩大,私权利受到打压。有些干部动不动就斥责老百姓:‚谁让你这样干的?‛‚谁给你的权利?‛凡是没有明文禁止的,老百姓就可以干,这是天然的权利,并不需要谁授权。
公权力行使必须授权,也就是于法有据。看外国或者香港的警匪片,警察把枪指向犯罪嫌疑人时,说‚因为你涉嫌某某犯罪而逮捕你‛,这是讲法律的授权。我们的警察抓人,被抓的人问警察:‚你凭什么抓我?‛警察反问:‚你说凭什么抓你?怎么不抓别人单抓你呀?‛不讲抓人的依据,反而问被抓者。
现在提出政府要制定权力清单,明确享有哪些权力,哪些是不应该享有的。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已经成为这两年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头戏。国务院专门印发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一年多来,已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保证司法公正。“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决定》还明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交代)‛,形象地描绘出了行政机关‚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严重问题。
安徽检察官举报自己,称曾被行政干预制造冤案。《北京青年报》2014年10月23日报道,安徽一名检察官,65岁的孟宪君,称临退休前,一起自己认为‚明显无罪‛的案子被办成有罪。八年后,他去最高检举报自己,作为案件检方承办人,提起诉讼和抗诉是出于被迫。
2005年8月,孟宪君接到一起案件。他两次提审嫌疑人,仔细阅读案卷。得出结论:这是个民事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意见报到市检察院,但分管政法的市领导意见,‚无罪也要起诉‛。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因为提起诉讼和抗诉的检察官居然为被告人喊冤,权力干扰司法的问题严重性大曝于天下。
自2013年以来,河南李怀亮案、浙江张辉叔侄案、福建念斌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相继被平反。
2015年3月12日,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报告最高法院工作,各级法院依法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让平安就在身边。“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将有更多的尊严。‚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尊严,就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003年,一个名叫孙志刚的青年在广州街头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执法人员送至收容人员救治站,受到野蛮殴打,三天后不治身亡;
2009年,上海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的他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2013年7月,歌手吴虹飞在微博上声称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并无任何行动和后果,被刑事拘留;
2013年8月,安徽砀山一名网民将10死5伤的交通事故说成16死,被行政拘留。
维护公平正义,首先在于维护像农民工、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这样弱者的权益能不被侵犯。2014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了2.74亿人。他们正当利益能否得到维护,直接关系到他们个人和家庭,更关系到背后几亿农村人口和谐稳定。
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和落实,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需求。从全会决定具体的措施可以看到,党和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将会进一步增强,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将更加畅通。
(二)更完备便利的服务
——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 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为了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避免法律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使每个人得到的法律服务更加充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作出重要决策,直面矛盾和问题,以法治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三)更广泛深入的参与
——参与立法。“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过去想决策就决策,多半是‚一把手‛提出来,叫‚一把手工程‛。‚三拍‛:做决策是‚拍脑瓜‛,执行决策是‚拍胸脯‛,决策执行完是‚拍屁股‛走了。现在要公众参与,要专家论证,还要风险评估,更重要的合法性审查。
据新华社10月14日报道,广州市耗资8亿元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短命建筑‛挥霍谁的血汗钱。
10月22日报道,安徽萧县2000多万的办公大楼慑于八项规定不敢用,如今成了羊圈。2012年,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因贪腐问题落马,导致工程搁浅至今。修水:(1)黄山谷塑像2005年11月26日揭幕,2006年拆除;(2)县委县政府2006年南迁;(3)西摆改造2012年底拆迁;(4)老城区拆除办公楼。
——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立法中,可以让其过程更加透明,使公众意志更好地上升为法律,这也是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表现。公共政策制定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协商的过程,跟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让大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可以使公共事务决策和政府行为更加合理合法,这也是法治精神培养的重要过程。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基层民主、基层自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从《土地管理法》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保持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伴随城乡一体化进程,部分问题比较突出,农村社会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革,但许多地区仍旧保留着部分传统观念。
去年,华中师大中国农村研究院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多个村进行大规模抽样调查,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存在着‚重守法,轻用法‛等误区,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主要面临着四大瓶颈。
一是于法无据。法治体系不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发展需要。如土地流转之后种粮补贴发给谁?是真正在‚种粮食‛的承包者,还是已经离开了农业生产的流转户?一些地方为完成指标,强制、强迫进行流转等现象,都需要借用法治的力量进一步规范。
再如,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低,且补偿款常被挪用、截流,失地农民常常会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上访,许多暴力性群体性事件也因此而来。频频发生的各类征地诈骗以及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所折射的便是法律在此方面的薄弱。二是有法不依。法治运行不规范,基层政府不依法办事、侵害农民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存在‚执法不公‛问题。调查数据显示,五成农民认为当前法律执行缺乏公正,认为存在‚权大于法‛现象占比66.3%。一些地方非法征用农民土地、非法占有农民集体资产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常常出现公司与农户互相‚撕毁合同‛问题;毁占耕地,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的案件屡见报端。
三是有法难用。法治服务形式单
一、载体缺失、内容缺乏。调查数据显示,由农民、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占比合计仅为8.5%,64.7%的村庄未开展过法律援助服务活动。
四是有法不用。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用法意愿较低,信‚访‛不信‚法‛的观念盛行。调查数据显示,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67%的农民选择‚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有52%的农民表示‚打官司太麻烦‛。
调查显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43.3%的农民首先选择自行协商解决;23.1%的选择上访或者找熟人关系;22.2%的选择由村干部进行调解;6.7%的选择其他居民调解;2.2%选择由乡镇政府进行调解;只有2.2%的农民选择走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绝大多数农民都将司法机关视作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即使是遭遇犯罪,也仅有49%的农民会选择到派出所报案,寻求公力救济。
村民们遇到纠纷、遭遇犯罪时不愿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不信任。繁杂的司法程序、高额的诉讼费用往往会让他们望而却步,但最主要的还是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厌诉心理作祟。
在农村,一旦选择对簿公堂就意味着撕破脸,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很多情况下大家都不愿意把关系搞得太僵。
司法途径‚不受宠‛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解决纠纷方面的效率问题。很多时候,有什么问题直接找村干部、找政府反倒要比诉讼程序更快。
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出现了不少空心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问题。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农村社会治安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主要表现为:
1、土地权益问题
近年来,围绕农民土地权益的矛盾纠纷增多,征地、拆迁补偿的信访案件呈上升态势。近两年,我县受理涉及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权属不清以及征地补偿等案件共计信访件183宗,占信访案件的50%以上。
造城运动下的村官贪腐现象日益严峻
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官‛渐成腐败重灾区。从大吃大喝、奢靡浪费,到蚕食扶贫资金、粮食补贴,再到鲸吞征地补偿款、土地出让金。少数村官成了基层治理的‚病原体‛,甚至成为触发集体上访、群体事件的火药桶。一项调查显示,‘村官’腐败所引发的群众上访、举报,占到了总量的70%以上。
去年7月,中央巡视组工作报告指出,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统计显示,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案件有12起,总金额高达22亿元。
2013年1月24日,深圳市纪委发布消息称,深圳龙岗区南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周伟思担任南联村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变卖村集体土地,违法承接商业开发,并以村委会名义向政府部门行贿,个人拥有物业包括私家住宅、别墅、厂房、大厦超过80处,豪车超过20辆,总资产超过20亿元。
《决定》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征地补偿滋生的诈骗犯罪增多
在城镇化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收。由于没有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且补偿程序也多有漏洞,利用相关制度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见不鲜。
2012年8月17日,华西都市报一篇题为‚四川宜宾一夫妇骗取拆迁费闪离,女婿迎娶77岁丈母娘‛的报道。根据当地按人头补偿的拆迁政策,与妻子商议离婚,并与77岁的丈母娘结婚,骗取了10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后,再与丈母娘离婚,和妻子复婚。最后,被当地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这荒唐的事件,折射出的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灰色一角。
失地农民问题易成突发事件导火索
与土地征收相伴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失地农民‛的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8000万至1亿,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
失地农民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并没有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障措施的跟进,失地农民权益问题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另一重大难题。
在当前中国的1亿多失地农民中,绝大多数都只是获得了货币补偿,既没有社会保障,也无法安排就业,同时货币补偿的数额也是很低。在物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当失地农民花完了手中的积蓄,在无法就业、也没有社会保障时,将很快沦为城市中的贫民,这必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2、民间借贷问题
农村民间借贷现象非常普遍,这中间存在非常多的问题。一方面,借贷手续不全,民事纠纷难以举证并化解;另一方面,当这些民事纠纷难以化解时,往往会转化为性质更为恶劣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农村民间借贷还滋生了新的职业——讨债组织。讨债组织的组成人员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尤其以外来无业人员居多,此类群体流动性较大,给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增加了难度。同时,讨债组织的存在也使得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另外,以高利诱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现象。现今农村的特点,譬如熟人社会、简约单纯、高息诱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当投资渠道、金融监管缺位,等等,易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频发。如何让农民融资投资渠道更加畅通和规范,‚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3、婚姻家庭问题
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在农村依乡俗举行婚礼即视为‚结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这样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一方可随意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在这种状态下存在‚婚姻‛显然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
第二、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受市场经济和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农村传统思想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农村家庭的和谐稳定受到很大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外出打工,加上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文化生活缺乏,家庭暴力多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第三、妇女权益不能受到有效保护。在绝大多数财产分割案件中,妇女权益往往不能受到有效保护。由于很多财产特别是房产,男方出资比例较大,女方往往操心费力,而且男方是主要劳动力,女方往往整天围着锅台、孩子转,无形的劳动较多,很难用有形的货币等来衡量。受‚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很多女方对男方隐匿的共同财产毫不知情,往往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漏列漏判,特别是在农村外出打工时的财产分割分歧很大,很难协调。
离婚案件往往存在财产分割不公现象,造成离婚后的女性在生产、生活方面存在很大的压力。如何在新形势下建立农村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个新的课题。
第四、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现在离婚案件多数是女方提起,多数起诉书中都会不同程度的提到有殴打的情况。家庭暴力一直是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也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救助措施,《婚姻法》,已经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对农村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社会关注度显然还远远不够,而受害者也得不到相应的社会救助。
第五、高额彩礼,娶妻变‚买‛妻。高额彩礼娶妻难,‚乡村爱情‛变了味。‚乡村爱情‛,是‚淳朴‛、‚单纯‛的,然而,如今的乡村爱情却成了‚高额彩礼‛,乡村爱情变‚昂贵‛。农村娶媳妇儿必备彩礼——‚一‘动’一不‘动’,三金一钻石‛。一动是车,不动是房彩礼钱(万紫千红一片绿):一万张5元的,一千张100元的和一大片50元的;‚三金‛即:手镯、耳环、项链,钻石即:金钻戒。
定亲送彩礼是整个婚姻中的关键环节。农村的婚姻彩礼市场有着一套地方性共识,就是常说的‚随大流‛,彩礼要得太少或者过多都是不大合乎规矩的,难免被说闲话。相较于前几年的三五万元,近两年的彩礼数额有了明显的提升,十几万元是现在彩礼市场上的‚大流‛。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契约和解除婚姻契约的古老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财物纠纷,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现时农村中有‚女退男全部还,男退女不给补‛的顺口溜,与法律规定相悖。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
第六、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堪忧
法院受理的农村赡养案件调查,此类案件现状如下:
一是原告大多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且有超过一半的丧失配偶。
二是独生子女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多为一个家庭中的几个子女。
三是多数案件只起诉自己儿子。农村沿袭千百年来的传统习惯,儿子继承祖业并赡养父母,女儿一般不继承祖业,在赡养义务上对女儿也没有要求。
四是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基本相似。多因父母不愿照顾孙辈或分家析产不均等农村生活琐事,拒绝赡养父母。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子女众多,对赡养老人相互推诿。二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劳动力外流。打工者中有孩子需要老人照料的,尚能寄钱物回家,如不需要老人照料孩子的,老人便很容易被遗忘。
三是儿子不满父母行为。一些老人年轻时对自己的父母和长辈不够孝敬,甚至虐待父母,没有给子女树立榜样,在孩子眼里没有威信,年老不受尊敬。
四是基层治理弱化,农村基层组织的调解力度不够,部分干部图省事,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拖办或不予处理,致使矛盾激化。
4、非法上访问题
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可避免。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加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风疲沓、民风不正、道德滑坡等现象,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而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违法方式,如围堵塞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等,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官风‛不正。一些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处理问题上,认人唯亲,拉帮结派,亲亲疏疏,对农民反映的问题不予及时处理。
‚政风‛不振,有的基层干部怕影响政绩,解决问题轻视或忽略法治,引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畸形现象。
‚民风‛不纯。一些群众‚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信奉潜规则,信访不信法。仅凭个人喜好处事,不考虑是否合法、是否合规。
5、打牌赌博问题 农村赌博的特点:
第一、小赌公开化,大赌隐蔽化。小赌多在白天,地点多在农户家中,隐蔽性并不强,有的甚至把赌桌摆到了院外,路人皆知。大赌则利用黑夜作掩护,聚集较为偏僻的房屋里进行活动,为了避免被发现,甚至有专人放哨。
第二、参赌人员多元化,男女老少齐上阵。由青壮年为主,发展到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均参与;由无业人员参与,发展到现在的退休教师、职工,下岗工人,学生,社会闲杂人员均参与的一种活动。
第三、赌博方式多样化,花样不断翻新。以前的赌博多以打扑克牌,麻将为主,方式比较单一,现在的赌博方式则是层出不穷,赌博机,自动麻将机,少数打工仔从大城市带回来了利用网络参赌和 ‚买码‛博彩的赌博游戏。
第四、赌博时间无天无夜、无闲无忙。现在农村赌博的时间不再局限于过春节,不管是农闲,还是农忙;不管是白天,还是夜晚;不管是雨天,还是晴天。只要一坐上赌桌,短则三四小时,长则通宵达旦。
第五、赌资越来越大,赌注越大越下。随着参赌人数的增多,赌资也越来越大。在‚输了想扳本,赢了更想赢‛的心理支配下,赌资由几元、几十元逐渐上升到几百、几千元,有的甚至达到了几万元。再加上少数打工仔在外挣了点钱,回到村里显富,在虚荣心的驱动下,赌注越下越大。
农村赌博风的影响:
第一、赌博败坏乡风民俗。赌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陋习,对农村精神文化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形成一种恶性辐射。第二、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现在的农村,不管是农闲,还是农忙在牌桌上都能够见到农民的身影,总有人忘不了要摸几把。
第三、赌博诱发家庭和邻里矛盾。赌桌上,在利益的驱动下,因为一句话不对或是一个错误的动作都会引起纠纷,与邻里不和,加之有时输钱心情不快,吵嘴、打架等事一触即发,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
第四、赌博易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万恶赌为首‛,赌博有百害无一益,因赌博输光了钱,变卖家产的不在少数,可赌瘾依然存在,无奈之下,只好选择盗窃,抢劫等,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6、侵财犯罪问题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普遍增多,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多,农村‚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以及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高发势头。
2014年以来,修水县公安局共破获各类侵财犯罪案件998起,打掉侵财性犯罪团伙16个,为群众追回现金205万元、85辆被盗摩托车、35部手机、40余台电脑和电视机、8条金银首饰、50余条高档香烟,有效遏制了侵财犯罪的高发态势。
短信诈骗。以‚100860‛号码发出的短信:‚您帐户余额少于10元,请适时充值以免停机,发短信请回复号码(免费)!‛由于该号码与中国移动客服电话‚10086‛极为相似,一些人遂按短信要求进行回复,结果手机话费被莫名扣除。此类诈骗类型比较新,类似响一声就挂断的电话诈骗。警方提醒:收到短信要看清楚短信内容和来源,接到可疑短信时不要轻易回复或按照短信内容操作。此外利用非法集资、迷信活动等进行诈骗。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相对于前十一个一号文件,今年一号文件第一次讨论法治问题、法治建设,这是前所未有的,体现中央高度关注农村法治建设,破解‚法不下乡‛困局。
一号文件从三大方面部署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工作,即积极推进农业立法,着力强化农业执法,深入开展农业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积极推进农业立法,用法律来保护农民的权益。
‚一法定心‛,保障权益: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与修改工作,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农村产权保护的法律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说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这是一个重要产权,集体资产所有权怎么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目前在法律是个空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宪法规定的,什么叫集体?集体范围是什么?谁来代表集体?这都没有说清楚。农村还有集体资产,这个集体资产谁来代表?怎么量化、怎么落实到每一个成员头上?这些都需要法律来进行界定。
‚二法定制‛,规范秩序: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市场调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以及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法律法规。
举个例子,看到上海水产品价格高,农民说我们自己去卖水产,都是大户,也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他们一去上海就掉价就赔,然后就回去了,回去了之后又涨价,为什么呢?非政府的因素控制了流通。政府要管这个事情,国外国外的合作能力很大,挣的垄断利润可以给农民分一些,我们的合作社没有发育起来,弄了一批假合作社,所谓的龙头企业,农业部对龙头企业是百般呵护。
‚三法定责‛明确责任: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各级政府‚三农‛事权的法律法规,健全农业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推动农村金融、扶贫开发等方面的立法。
研究制定规范各级政府‚三农‛事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支出责任。
健全农业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耕地、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目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当前最重要的是,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
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农村金融改革发展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无法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解决,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农村金融立法。解决农村抵押担保难、遏制农村资金外流和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当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进的重点问题。
加快扶贫开发立法。目前,扶贫开发立法缺失,制约了各级扶贫发展战略的制定。扶贫开发工作虽然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在执行,明确了奋斗目标、基本方针、对象与重点、内容和途径,以及政策保障、组织领导等,但作为一定时期印发的文件,显然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二是着力强化农业执法,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臵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三是深入开展农业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增强各级领导、涉农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宣传教育的问题:2012年5月3日,湖南邵阳市霸气广告牌。‚谁不加快发展,谁就是邵阳历史的千古罪人!谁不加快发展,谁就是邵阳人民的不孝子孙!谁不加快发展,谁就是邵阳今天的混世魔王!‛
2012年12月,南京六合区长芦街道拆迁办门口有一副对联霸气十足。上联‚拆天拆地拆天地‛,下联‚安民安心安民心‛。
‚野蛮标语‛‚霸气标语‛盛行,折射执政理念落后反映,执政水平不高、能力不强的深层次问题。一是民本意识的缺位。制作‚野蛮标语‛,以为自己是来‚治民‛的,老百姓只有服从的份儿,把自己看成是高踞于群众头上的霸主,完全颠倒了官民关系。二是法治意识的淡薄。‚野蛮标语‛的内容,有的是对法律断章取义,有的完全违反法律,却又打着法的旗号吓人。三是暴力思维的盛行。‚野蛮标语‛凸显的是‚暴力治民‛的思维。
(三)要学法、守法、用法
最后和大家讲一讲我们老百姓要学法、守法、用法。
1、要学法知法。学法不是要记住多少法律条文,而是要培养一种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中国人最缺什么法律知识?宪法知识,权利意识、法治精神。
中国普法从1985年开始已进入‚六五普法‛,但并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还是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
普法内容上,几乎都是专业性的法律。对非法律人士,只要知道损人利己的事不能干就得了。一个有认知能力的人,谁不知道杀人放火不行?谁不知道奸淫偷盗不能干?谁不知道贪污受贿是犯罪?
普法形式上,普法工作仅停留在‚购一本法律书、参加一次普法考试‛,说考试,实际上是抄答案。
有人发帖说,‚一年一度的普法考试又到了。还好,今年省去了许多麻烦,考试试卷就是让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试题抄答案不需要自己动手。然而考试费用是照收不误的,与往年一样,每人30元。‛
2012.3.11,汪洋在全国两会广东团讨论上说,官员不是当律师,普法考试不是要让官员会背多少法律条文,而是要培养官员的法律意识。
要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知道那些是能做的,那些是不能做的,免得以后吃亏。不爱看法律书的,没事多看看法律宣传的电视,中央12台、江西的经视、都市频道都有很多这样的节目。
2、要依法守法。
中国式过马路。南京交警整治行人过马路,一位五十多岁的‚哲学大妈‛迎着红灯,淡定地穿行在疾驰的车流中。交警将她拦下,她冲着交警发火‚拦我干吗?‛交警劝导绕行,她淡定回复:人生能有多少个几百米!闯红灯怎么了,我都闯了几十年了。反映的是公众守法意识淡泊。
中国‚不差法‛,缺乏的是法治信仰。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遇事不是找律师而是找关系、托人情,寻求法外解决;信访而不信法,把希望寄托于‚清官‛。
思想家托克维尔说,在美国,所有问题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在中国,所有问题都可能转化为上访问题,且很多法律问题也变成上访问题。
连警察、法官都不相信法律了!?
湖北法官冯缤穿法袍举“冤”字牌上访为妻维权被免职。妻子工作10年却被辞退,身为法官的冯缤为帮助妻子维权,穿着法袍多次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0年7月26日,湖北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免除冯缤助理审判员职务,有人将其遭遇看作法律的悲哀。
警察身着警服进京上访举报公安局长。2010年10月11日,15名警察实名举报山东郯城县公安局长孙钦刚贪污受贿、变卖国家资产、违规集资建房等问题。警察陈卓等人穿警服、携签名的告状信进京上访。现在有些人‚信访不信法‛,信访部门也是要依法办事的。
2014年国家信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员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信访活动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情况?
(1)集体上访:指人数超过5人的来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2)越级上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没有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而是上访到更高一级国家机关,就是越级上访。
比如某乡镇信访人反映土地纠纷问题,他的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是县国土局,其上一级机关是县政府(其指定接待场所是县信访局)和市国土局,如果信访人没有到县信访局反映而直接到市信访局走访,那么市信访局将不予受理。
逐级走访要求信访人必须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的指定场所提出,而不是一级一级地向上反映。一个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决定的。
(3)暴力上访:信访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规则,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但是有少数信访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4)长期上访:信访问题经过初步处理、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就已经终结。为满足自己不正当要求,利用信访为手段,就相同问题上访几年甚至十几年,这就是典型的长期上访甚至叫‚缠访‛。这种行为不能允许,其要求也不能被满足,如果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哪些信访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能破坏信访秩序,一定要按照规则行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想法是错误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时,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围住、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质或者管制器具,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3)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摆花圈、停放尸体或者因抬摆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臵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反映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的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
对我们老百姓来说,要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现在有很多人‚信访不信法‛,现在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归根到底也就是要依法办事。
作为党政部门,面对群众正常信访,应改变‚怕访‛‚压访‛‚躲访‛思维,主动迎访、入村听访,尤其要发挥司法调解、法律救助的作用。不仅要给农民表达诉求的平台,更要以法治手段实现公正公平的结果,确立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促进干部办事依法、群众遇事找法。
不要在网上传播不实言论,网络谣言传播不是言论自由。现在,农村也有电脑,有很多人上网。在网上传播谣言和不实言论的可以构成犯罪。大家看电视的就可以知道这两年党和政府已经处理了很多这样的事件,有的人因为情节严重还被判了刑。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例如,2011年2月10日江苏省响水县谣言称,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刘洪昌、殷浩被刑事拘留。
习近平说,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查处了100多名省部级以上官员和军级以上军官。其中,4名副国级及以上官员;14名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
十八大以来,到2015年2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处问题数80759;处理人数10637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33970。事实证明,党纪国法是带电的“高压线”,决不容逾越。推进依法治国,权力的笼子只会越来越紧,制度的篱笆只会越扎越密。
去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依纪依法反腐,以高压态势、制度约束、精神补钙等,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毛泽东:两袖清风,邓小平:百万富翁;江泽民:国库掏空,胡锦涛:腐败成风,习近平:如鸟惊弓。
3、要信法用法。
近些年来发生在农村的社会治安和刑事案件中,重大刑事犯罪少、激情犯罪多。一般社会治安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和一般刑事案件(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等)居多,严重刑事案件较少,不仅起因简单,其社会危害性也往往较小。同时,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也多为激情犯罪,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事前并无预谋,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犯罪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矛盾纠纷往往是‚诉诸拳头或以拳头相威胁‛,却几乎成了一些人的‚看家本领‛,遇事不用法、出事不靠法、办事不依法,‚底气‛就是力量,力量来自拳头,‚不服,老子打死你‛。
要依法行事,用法维权,不能情绪冲动,意气用事,用‚拳头‛说话。特别是不能暴力抗法,动不动就搞么得堵路、围堵政府。大家要知道政府也要依法行事,以后不可能再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事了。
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015-4-6 20
第3篇: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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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笔者理解,其重要性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急需的组织和人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运行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发展;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有效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保障,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细化和落实;建设宏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监督守法、全民普法的实现。
第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人才强法的根本举措。人才强法是人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四中全会《决定》的逻辑结构来看,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分别论述和部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基本布局出发,就是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第三,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正民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但同时也要看到,法治工作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处理公共事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其基本内容是政治性、思想性、智慧性、专业性、技术性相当复杂的事务,需要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这就需要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具有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实践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
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法治工作队伍,也就是法治队伍。过去,我们常说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要与时俱进地改称呼为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法治队伍,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举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涉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法治队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笔者认为,最核心的一支队伍是法治专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展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动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法律服务队伍主要包括律师,也包括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这条要求不能放松,更不能放弃,决不能在其中产生出以“法治”、“维权”作为招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异己力量。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决定》的第七部分专门设立一节部署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有一支更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才能做好日益增多和复杂的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承认,我们目前仍然缺乏,不是一般缺乏,而是十分缺乏这样的人才。
法学专家队伍对于探索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占领法治意识形态阵地,至关重要。《决定》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既指出了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极端重要性,也指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队伍的极端迫切性。为此,《决定》要求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而言,我们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很不适应、很不符合。其中,最大的不足当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薄弱。从客观上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也是最近逐步开始形成的,所以,西方法治理论一度在教材和教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主观上来讲,我们还没有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对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认识不足。现在中央强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教书育人,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这是有的放矢,非常重要的。为此,《决定》提出要着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治国理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出发建构我们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第三,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原名称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人才,更需要卓越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工程。
第四,大力推进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必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要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包括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
第五,深化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为此,要全面启动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由教育部、司法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共同参与的法学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雷厉风行地出台法学教育改革的相关意见,报中央批准后推行。
第六,切实抓好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建设好教师队伍是关键。为此,我们要更加重视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首先,要按照比自然科学和其他人文学科更高的思想政治标准加强法学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求法学教师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必须以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尽善尽美的职业精神从事教书育人工作。其次,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吸收更多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素养的专家型法官、检察官、律师上讲台、当导师。
第4篇: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
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 规范引领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李立国部长在201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今年民政工作,部署民政法治建设,确定明年工作任务,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今年,全国民政系统扎实推进8项重点工作和其他任务,深化了系列改革,实现了全面进展,取得了民政事业发展新成绩,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协助制定、积极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实现了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突破,全国有70.1%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18个省份全面实行了城乡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0.9%、13.9%,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3.1%、13.5%,医疗救助对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推动所有省份开办政府资助农房保险业务和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系统、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等建设,增强了防灾减灾能力,有效应对了云南鲁甸地震、新疆于田地震、南方洪涝等自然灾害,救助受灾群众7500多万人次。协调制定18个方面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和启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6项试点工作,推动了城乡养老服务全面发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5.43张,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残障人福利、康复辅具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参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落实中办国办军办《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提请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名录,公布第一批著名抗日英烈及英雄群体名录,首次公布抗美援朝烈士名单,庄严举行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交接迎接和安葬仪式,基本完成散葬烈士墓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抢救工程,推动了烈士褒扬工作功能作用显著发挥、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细化落实了退役士兵安臵改革举措,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5%。健全人民警察、民兵预备役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抚恤优待政策,各类优抚标准平均提幅20%、惠及936.2万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更加规范、保障有力。规范了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提高了军休工作水平,完成了军休干部9000多人和军休职工1.9万多人接收安臵任务。深入开展全国“双拥在基层”活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项目及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权限已基本下延到县一级,全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3万个,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安排6亿多元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超过5000起。推动开展社区减负增效、深化实验区等工作,促进了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创新,14个省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8.5%,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10%。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拓展地名公共服务,提高了地名工作水平。报经国务院批准稳妥调整了29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顺利完成了14条省界联检任务,扎实推进了平安边界建设。协助制定《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采取发布慈善救助信息、鼓励民营企业投入慈善等措施,成功举办第3届慈展会,加大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福利彩票全年销售首次突破2000亿元,筹集公益金560亿元。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深化志愿服务记录试点,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支持示范项目开展,拓展了专业社工服务,全国志愿服务组织与站点发展到21万多个,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到3300余家,持证专业社工达到15.9万人。积极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促进了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和节地生态殡葬,提升了殡葬改革、管理和服务水平。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入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扩大到98个地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
今年,我们深入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能力建设,保证了民政事业发展。全国民政系统紧密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三严三实”、上下互动、联查联改,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建设任务,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政风行风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民政政策创制,主动参与、协助民政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1项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件行政法规、2件政策性文件,部里制定了4件部门规章、制定了18件规范性文件;地方制定了20件地方性法规、2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一大批规范性文件。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全国民政系统参加了国务院2项督查、国家信访局1项督查,部里开展了5项督查,地方民政部门也开展了一些重点工作督查,促进了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部里经国务院批准已取消3项行政审批事项,并把1项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明年还将再取消2项行政审批事项,届时只保留6项行政审批事项,整体减幅将达到50%。部里与20个省(市)政府约定的部省(市)合作共建重点任务进一步落实,援藏、援疆、支持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工作全面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信息化等建设步伐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继续提高,依法逐级走访、重信重访治理扎实有效,理论研究、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合作、教育科技、财务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都取得了好成绩。
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民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正确方向,不断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把民政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会前,部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对今后民政法治建设和明年民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着重就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推动重点业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增强民政改革意识树立法治思维
伴随国家改革发展,民政部门增加和加强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事业发展、地名管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近10项职能,增强了民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先后建立了勘界工作、老龄事业、减灾救灾、双拥工作、退役士兵安臵、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地名管理等综合协调机制和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家庭收入财产核对、婚姻登记联网核对、优抚对象数据核对、发放个人资金社会化等管理运行机制,提高了民政工作效能和质量。民政事业费从2000年229.7亿元,增加到去年4276.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从86.6亿元,增加到2163.4亿元,动员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和优待抚恤工作,每年都有数千万人次的志愿服务、数百亿元的资金捐赠;采用调剂编制、购买服务、设立窗口、公开办事等方式,使乡镇、街道和社区基本达到了民政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壮大了民政工作资源和能量。这些,是国家和地方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及财税体制、机构改革的产物,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打破体制机制束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的成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围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与经济发展和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要求,民政工作面临怎样建立和完善优抚待遇与救助、福利标准动态调整、正常调整机制,怎样健全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机制达到内容完整、机构普及、信息平台完善和有关部门及时比对、共享共用,怎样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怎样配合深化国防和军队体制改革做好优抚安臵工作,怎样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尤其是基层群众自治功能等诸多问题。破解这些大问题及其内含的众多小问题,仍然要靠改革创新。
改革是破解难题的重要法宝,推进工作的强劲引擎,发展事业的不竭动力。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深化民政改革。要坚定改革信念,勇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按面临问题设定改革议题,按事业发展需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要增加很多工作量,要进行权力利益调整,甚至带来部门内部变革,不是轻轻松松、舒舒服服的,也不可能是皆大欢喜的。需要提上改革议程的问题是绕不开、躲不过的,早改革、早主动。只要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民政事业发展,我们就应当为官有为、积极作为,坚持改革,推动民政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要善谋改革举措,努力达成共识协调合作。民政体制机制改革既有内部责权调整、规范运行,如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窗口办理、便捷服务,实行民主决策、社会监督等,更有外部联系、多方负责,如涉及单项职能的,都有相关部门政策衔接、管理交叉,如涉及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的,都有其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监督管理,还涉及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这就决定了,民政改革不能闭门造车、单打独斗,要善于衔接有关政策、利用多种资源,争取多方支持。即使是推进民政系统内部改革,也要思想先导、达成共识、民主决策,注意借鉴外部合适经验,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经验。要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引领工作,要依法推进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的空间和条件,积极改革创新。搞改革,难免打破现有格局和体制机制,突破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发展趋势,各级民政部门就要勇于改革,待改革成果经过验证后再提请完善法律制度。在国家层面确定民政重大改革事项要突破法律制度规定的,民政部要按中央要求,先按规定程序提请取得授权或先修订法律制度后实施,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法治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依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履行民政职能,推动改革创新,发展民政事业,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加强法治保障。一是遇到问题要找法。无论是分析群众需求、预测发展趋势、主动提出发展性问题,还是面对群众和舆论反映强烈的缺点、失误问题,不能跟着感觉走、凭着经验办,必须首先查找法律依据,弄清楚法律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按照法律制度应当怎样安排、怎样解决,弄明白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应当怎样办,理性地看待问题、研究问题。二是解决问题要靠法。对任何排上日程、摆在面前的问题,无论是回应社会关注,或者表明工作态度,还是提出解决办法,都必须充分研究有关法律制度,既要研究直接相关的、规范调整民政工作的法律制度,也要研究与问题相关的所有法律制度,综合运用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创新发展要立法。对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问题,或是已有规定过时的、解决问题要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要及时提请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或是修订、解释、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规范行为、引领工作的作用,更好地推动民政事业发展。
二、积极推动民政立法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不断协调推进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形成10件法律、24件行政法规、410余件地方性法规、46件部门规章、570余件地方政府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支撑民政事业。民政工作总体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规范了民政行为,又促进了民政事业发展。但要看到,按照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与其他社会领域和政府部门相比,民政法律制度体系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规范调整民政行为的法律制度总体上存在位阶低、有空白、相对滞后和衔接不够等问题。国家层面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级层面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重要民政业务规范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高度;有些法律出台或修订了,但未能上下呼应、协同动作,及时配套制定、修订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未能取得普遍的贯彻落实效果;有些民政法律制度严重老化,有运行25年的法律、30年的行政法规、31年的部门规章,尤其是有7件暂行规定,暂行时间最长的26年,最短的也已有14年,有些内容已经不合时宜,调整手段已经过时,甚至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既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也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并确定了一系列完善立法机制、推动科学民主立法的措施。民政部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府提出法律案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参与作用、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方面的协调作用、在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主动作用,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早日改变民政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的局面,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活中与法律制度具有同样的效力,并且,还拥有引领、指导工作更灵活、有力的优势。把具有引领意义的党的政策固化定型为国家法律,也是党领导立法的一种具体体现。我们在积极参与、协助做好民政立法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将关系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服务军队建设的民政发展任务上升为党的政策,通过参与、协助制定相关党内法规和中央及地方党委重要规范性文件,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第一,要紧密结合重要改革举措推动民政立法工作。去年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对336项重要改革举措制定分工方案,其中,民政部单独牵头10项、联合牵头6项、参与配合19项。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不久,中央又把190项法治改革重要举措进行分工,其中,民政部单独牵头1项,联合牵头3项,参与配合11项,并且还要结合落实这次全会《决定》中关于民政领域的社会救助、社会组织、慈善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合法权益等重点立法任务。两个分工方案都明确了具体成果形式,其中许多是法律法规。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抓紧提出今后6年民政法律法规立法建议,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主动做好调研、论证和参与起草工作。明年,在已做大量前期工作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慈善事业法,实现以法治方式引领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要配合修订社会组织3个行政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社会组织法立法前期工作,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还要协助开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配合做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儿童福利条例》、《退休军官安臵条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第二,要加大部门联合规章协调制定力度。部门联合规章虽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不高,但具有立法环节少、权威性比较强、比部门规章更有效力等优势,并且易于适时推动上升为行政法规乃至法律。为此,民政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贯彻落实角度寻找制定部门联合规章的立法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制定,争取在两三年内取得较多成果和较大影响。一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协调制定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补贴支持和老年人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部门联合规章,推动这一法律全面有效落实。二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协调制定规范弃婴孤儿收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部门联合规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环境和条件。三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协调制定工伤保险康复辅具器具配臵管理、康复辅具类医疗器械管理等部门联合规章,推进康复辅具业健康发展。四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协调制定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资产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等部门联合规章,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能力。五是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拥军优属、双拥共建等部门联合规章,推动拥军优抚安臵政策全面落实。六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协调制定加强基层经办能力、低保标准量化调整、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部门联合规章,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此外,民政部明年还要制定或修订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办法、假肢与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10多个部门规章,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臵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市(县级)设臵标准等高层次规范性文件,指导和促进民政工作发展。
第三,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相关立法中的参与配合作用。除民政主题直接立法外,在相关立法中也会涉及民政职能、包含民政内容,按立法程序会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吸收民政部门参与论证,这也是民政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里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立法主体、报请部门、有关方面沟通协商,积极参与起草研究、专家论证,力争在相关立法中对民政内容有合适的制度安排。
第四,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同步加强立法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按照这一要求,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在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首先要着眼于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相应制定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这不是以文件落实文件,而是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化,是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的必备条件。这已经成为民政部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工作的首要内容,今后还将适当增加其在评估中的权重。没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和上级重要规范性文件中,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相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执行标准、程序、条件、评价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并确定执行措施,做好落实工作。对于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事项,地方民政部门可视实际需要和成熟条件,提请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同级党委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带头引领民政工作并为全国民政法律制度建设率先垂范、奠定基础。在推进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登记管理社会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管理民政企事业单位的职能,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政企事业单位,普遍制定好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员工守则、行业规章、自治章程等社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公民自律、员工自律,增强社会互助、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与基层群众自治功能。
第五,民政立法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立法是为了规范行为、引领工作。只有提高立法质量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民政立法要冲破部门利益固化藩篱、跳出部门局限性的狭隘眼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从方法、程序上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立法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既看群众需求、事业需要,又看经验积累、认识程度和相关条件,既要内部研究,又要群众讨论、专家论证。安排立法调研工作要有利于形成共识,既要本部门先行调研,又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深入调研,共同面对群众需求和社会需要,共同分析成功经验和普遍意义,既要坚持立法目的和基本安排,又要适当妥协,形成立法共识。起草和研究相关法律制度草案要注重社会参与、民主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门课题研究,辅助立法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制度草案。形成法律制度草案,要与社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民主协商,适时提请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请中央制定党内法规或同级党委政府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做法和规定程序,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协商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保证文件的质量和权威性。
三、依法履行民政职能
按照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行职能,体现了负责精神,发挥了应有作用。仅看今年两方面数据反映的常年工作量就足以证明。从发放政府补助资金上看,截至今年10月底,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主渠道,向7116万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资金1231.4亿元,向532万五保对象发放和支付生活补助金150.3亿元,向6404万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看病就医提供医疗救助金165亿元,向7500多万受灾群众发放救灾补助资金57.8亿元,向936.2万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或补助金354亿元。从提供民政公共服务上看,截至今年9月底,办理结婚登记962.6万对、离婚登记218.7万对,火化遗体320.6万具,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人员150.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9.1万人次。这些数据的背后,是民政干部常年不断地入户调查、对象审核、公开公示、动态调整、协调提高标准等辛勤工作和面对社会公众、面对每个当事人的热情服务。没有各级民政干部的依法履职和共同奋斗,就没有党和国家基本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和相关公共服务的开展。但是,从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公众批评的个别问题看,民政系统还有面对群众办事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有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有办理低保、五保强收手续费的,有法外设权、随意行事的。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民政部门有上百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权,但很少付诸实施,实施项目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和殡葬管理领域,存在象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既有执法制度不配套、执法队伍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也存在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或不会执法的主观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首先,要认真履行法定民政职责。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三定”规定中的职能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就是法定民政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我们要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把所有民政职能都履行好,把所有民政工作都做好。要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明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协调调整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启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创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配合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继续推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县(市、区)以上核对机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高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中央企业接收安臵退役士兵,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臵岗位落实工作,建立公开公平的退役士兵“阳光安臵”工作机制,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创新军休安臵管理,逐步理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隶属关系,协同安排好烈士纪念日、抗战胜利70周年等系列纪念活动,做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评比和命名表彰工作。继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社区减负增效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深化拓展地名公共服务与地名文化建设,审慎稳妥审核办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认真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继续推进殡葬改革尤其是节地生态殡葬,发展基本殡葬服务,提高殡葬管理规范化水平。认真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监护权干预工作,继续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抓紧协调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启动公益信托试点,着力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公益金使用管理,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游戏品种。继续实施“三区”计划和“大爱之行”项目、拓展多领域社会工作实务,推动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办法》,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既要相应落实上述重点任务,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制定和落实好本地年度工作任务,共同履行好民政职责。
其次,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会议研究。严格执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按照明年工作要点,部里对新开展的各项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律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拟开展重大活动、拟兴办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都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产生决策失误,避免产生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与此相联系,要建立民政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再次,要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要依法加大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要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社会影响。同时,对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和检查发现的其他业务范畴违法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维护法律制度权威,促进民政干部队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市县民政部门,在履行执行职责中,要注重对所有法定监督处罚权责的业务范畴加强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定。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例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中的警示作用。
还有,要防止和杜绝法外设权乱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要增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擅自以备案、认可、评定等名义法外设权,不得随意增加程序、要件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部里已制定权力清单并将开始内部试运行,待经过检验、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民政部门也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建立这一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遵守清单所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坚持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达到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防止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四、切实加强民政督查评估工作
督查是行政监督中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推动工作落实的基本方式。评估是根据设定标准对设定事项进行评价、估量,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衡量工作绩效、督促任务落实的常用方法。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取得了推动工作落实的明显成效。部里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落实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推动了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在民政领域的贯彻落实。但是,在民政系统还存在工作落实普遍性不够、力度不够的现象。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公布两年来,只有5个省份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前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有明确要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依据,但有些地方落实不够,未取得带动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应有效果。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督促检查要抓到位和做实做细评估工作等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民政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要进一步开展民政督促检查工作。现行的民政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我们要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开展民政督查工作。今后,部里要在每年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开展或自身组织开展3至4件民政法律制度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民政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组织开展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督查。明年,部里既要配合开展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工作等督查,又要组织开展好列入明年督查计划的层级督查,还要完善实施好年度业务工作综合评估,使用好综合评估结果。地方民政部门要把督查贯穿于工作主要环节,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中开展督查,决策部署落实后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积极推行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相对综合评估而言,单项评估在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上更具机动灵活性,针对性更强,更加聚焦重点,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我们要更加善于应用单项评估方式。部里将实行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年度评估和其他随机评估有机结合、网上查阅评估和实地检查评估有机结合、自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有机结合,着力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明年,组织开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收养法实施情况评估,《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和18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评估,推动婚姻及收养行为规范化,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训后的就业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率,推动医疗住房优待待遇有效落实、优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推动社会工作政策制度完善、保障机制创新、服务机构健全、服务领域拓展。
五、加大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门既要履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又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各类志愿者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发挥作用,更要提高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
要完善民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民政干部如果没有法治思维就寸步难行,如果没有法治水平就难以胜任工作。要把新公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和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使各级民政领导干部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制知识,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严守法律的表率。要把法治作为民政部门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使民政干部掌握工作所必需的法治通识、法律知识、守法常识,养成自觉依法办事习惯。要加大法制建设成效在评估工作中的权重,把述法结合述职纳入干部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要广泛开展民政法律制度社会宣传活动。法律制度只有被人们所掌握,才能为人们所运用。要实施“法律六进”,利用国庆节、建军节、重阳节、儿童节、法制宣传日、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经常性地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民政对象宣传普及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新的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公布后,要及时大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民政普法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紧紧依靠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民政门户网站,积极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大力宣传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实施带来的社会效果,提高民政法律制度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认知度。
要发挥民政职能在促进全民守法中的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群体是普法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具有积极作用。要在指导居民自治实践中强化规矩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要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共建中引导居民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发挥好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要支持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成员踊跃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活动。
明年,还要完成“十二五”民政规划任务,编制“十三五”民政规划,重点安排好政策导向、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人才队伍建设等4大要素。要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提高民政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水平。抓紧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项目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快民政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加强民政智库建设,提高民政科研水平,完成40余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制任务。抓好部省(市)合作重点课题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民政援藏援疆和支持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力度。继续推进逐级走访、治理重信重访积案工作,切实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条件下的民政新闻宣传工作,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扩大民政领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
同志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是我们的使命担当。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进取、奋发有为,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努力完成明年民政工作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5篇: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研究
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研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 庞桂婵
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首度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和信息工商”,这一高度概括的提法,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的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牢牢抓住这三个重点,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省工商系统也提出了打造“数字、法治、和谐”为内容的“三型工商”建设的目标,各级工商机关正在为推进目标的有效实现,努力创造条件。在此,本文仅就加强法治工商建设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法治工商”建设的理论依据及内涵
(一)“法治工商” 建设提出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步入快车道,在中国社会进入全面改革的背景下,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也使人们对法治的理解逐步接近法治的精义和内核。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决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臵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该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
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推行依法行政的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实施依法治国,党必须依法执政,为此,国务院作出的相关规定,又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二)“法治工商”的内涵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念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种理念的变化表现为“法治”与“法制”比较,除了包含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还丰富了运用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治理的内涵。
法治工商建设,是指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大力加强工商执法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的新跨越。进一步理解,就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权力来源和行使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都要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这里的“法治”就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一种方略或原则。而“法制”通常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其基本要求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最终要实现法治,那么对法治工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层面来理解:
1、职权法定。指工商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的获得及行使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非依法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权限,非依法行使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2、依法行政。工商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必须
遵守法定的行为规则,不得任意扩大行政权力,更不得将部门或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法规、规章之上,否则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公正行政。工商管理机关要以社会正义的要求,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出发,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做到实体公正而且保障程序公正,不仅考虑合法限度,自由裁量,而且实施人性化监管,文明执法,这也是法治工商建设的理想追求。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的确立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精神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思路以及我省工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我省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基本可以确立为:
(一)体制顺畅,职能到位——基本建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从理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出发,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也就是说按照所管理事务的特点和规律确定行政职能,设臵管理机构,明确权限职责,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多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职责不清等问题。法治工商建设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二)制度建设,规范科学
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工商的基础和前提,建设法治工商必须确保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三)依法履责,政令畅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的,行政部门的依法履责就是要实现“三必须”、“三平衡”。“三必须”指必须依法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必须文明执法。“三平衡”指价值、目的平衡,公私利益平衡,目的、手段平衡。
(四)决策科学,顺应民意
政府提供的信息、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保证决策科学、正确;只有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工商发展的决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治工商的建设才能向前迈进一步。
(五)纠纷解决,高效便民
法治社会要求一个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专业、迅速、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工商管理机关主要是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大力推进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
(六)权责一致、监督有力
现代行政是一种责任行政,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工商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只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责权一致,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才能有效推进法治工商的建设。
(七)观念增强,能力提高
法治社会,不仅是制定了法律制度,建立了法律实施机制,更要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法治意识,即人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马怀德认为,科学的发展观,还应当包含科学的法治观。所以,是否具有法治意识,是能否实现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工商的关键所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和基本保证,工商部门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提高工商干部队伍的执法理念,进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
三、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根据《纲要》的规定,法治工商建设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中应当达到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即职权法定和行为有据,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既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也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法行政,对行政机关而言,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则意味着“法不禁止即自由”。
2、合理行政。就是要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实施原则——公平、公正。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一视同仁,不偏私、不歧视。具体包括: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同样的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方式,或者应当采用损害较轻的方式。
3、程序正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程序设定正当,不偏向、不歧视,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二是法律实施中,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高效便民包括两项要求:一是法律规定有时限的,行政机关要按时限办事,这是应尽的职责和最低的义务。二是在法律无时限规定场合,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如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不遗漏或倒臵必要程序的条件下,及时履行应尽职责,保障法律实施的畅通无阻,尽一切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办事便利,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主要表现在:工商机关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时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维护政府行为应有的公信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工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同时,如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就是要求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条件
1、完善的制度体系。要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就必须有一系列制度。制度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一套科学完备、逻辑严谨、成熟可行的规则体系,它包括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首先,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法治工商建设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为工商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是重视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如在监管对象方面、在监管领域方面,在监管方式方面、在监管效果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再次,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如全面建立行政效能告诫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岗位职责制,过错责任追究制、领导问责制、廉政否决制等,以此规范环节、约束裁量、透明流程、强化监督,让权力运行规范化、规则化、序列化,用制度实现不准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通过完善的制度,使执法人员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办事规程及准则,为法治工商建设目标提供保证。
2、规范的执法行为。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工商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执法行为规范,要求执法者不仅要通晓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并能从社会规范的层面来恰当区分不同法律的适用领域,要精通与本身执法职业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而且能够知晓蕴涵在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精神和法理;还应能够运用法律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来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与空白,从而使抽象的法律在适用具体案件时准确化,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法律效果。因此,首先是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其次,明确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权限和职能划分;再次,对自由裁量权细
化,便于基层操作;最后,掌握各部法的立法精神并灵活运用。
3、牢固的法治理念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为实现法治工商的建设目标,首先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人权保障理念、权力制约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程序正当理念和法律极大权威理念。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其次是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工商执法干部队伍,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目标要求,对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基层一线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努力改善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充实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财会、外语等专业知识,扩大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覆盖面。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形成一支业务门类齐全、结构梯次合理、整体素质较高、有效适应市场监管和行政执需要的高层次专家型和基层复合型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4、高效的行政执法效能。执法效能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作用,是衡量执法水平和效果的标尺,它能否有效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因而它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就要切实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创新的能力,推进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整体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效能,是新形势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到位的关键所在。
四、“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与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理论基础尚显薄弱,立法进程与形势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差距,仍然存在行政立法“量”的滞后性和“质” 的滞后性。由于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法规上的盲区,一些本应属于工商行政执法的领域由于无法可依而出现了执法的真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与规章的重叠性规定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违法行为不受制裁,缺乏法律的惩戒性,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出现有法可依,但无法可用的局面。加上部门利益思想作怪,参与起草制订的有关部门既是立法者,又进行执法,难免有偏见,这势必影响到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和执行机关的效能,也影响工商执法效果。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工商执法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至2006年6月30日,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99部法律和258部行政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其中一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要执法机关;总局单独以及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101部,其中,总局单独发布的规章69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32部;这些法规和规章基本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各方面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理顺执法体制,促进职能到位
“工商监管体制”属于国家经济行政管理体制的范畴,它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所设臵和构成的工商管理机构和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工商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改革;二是领导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领导体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谁领导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系统实现了与所办市场的全部分离,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定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真正站在了市场经济裁判员的位臵上,担负起市场卫士的重要职责,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历史性转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我们实现了两个战略性的转变,即从监管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转到了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从监管比较单一的国内市场转到了监管日益国际化的市场。2001年国发„2001‟13号和国办发„2001‟57号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升为正部级单位。从而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但由于部门职能交叉、各自利益纷争、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影响职能的履行,只有做到工商职能真正归位,才能适应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的基本要求。
(三)提升工商执法队伍素质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有了一定增强,但距“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问题表现为:
1、执法队伍思想观念上仍存有偏差。目前工商
干部执法队伍中,仍有少数执法人员思想上重人治轻法治,没有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对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理解不深,对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握不够,工作上,喜欢主观臆断,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官本位、凭经验办事、按照“潜规则”行事、“管理即收费,执法即罚款”,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法律掌握程度不足。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仍较低,执法水平良莠不齐,一线办案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新招录的公务员留在一线办案的比例不大,由于办案经验的延续性,一线办案人员习惯于一些传统的案件,没有随形势的发展而有效跟进,有的执法人员不加强政治学习,宗旨观念淡薄,甚至还有不少的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自身又不注重业务学习,造成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3、执法能力不强。有些执法机构人员连基本的执法程序都搞不清楚,有的滥用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交、擅自改变执法办案流程、擅自剥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不当,案件定性不准以及法律适用不准确,咨询解答不到位问题经常出现,粗暴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越权办案问题仍有存在等。
以上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队伍的素质,影响执法水平,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必须转变观念,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必须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中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构建工商执法监督体系
目前,由于监督法律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可操作性差,致使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监督力度仍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行政违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责任权利不相统一,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
严肃处理,造成行政违法人员有恃无恐,乱检查,滥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也是保障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可分为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途径为: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等;加强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途径为: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确保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切实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执法监督体系,使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了经常化、规范化,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五、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主要途径
建设法治工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着我们每一项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既包括依法行政的观念、理念,又包括依法行政的素质、能力和水平。根据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及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我们应紧紧抓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这条主线,在工作实践中用已知求未知,在具体操作上以创新促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培训体系与培训网络,通过培训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培训是目前提高业务素质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期货贸易等新型经济领域层出
不穷,国际间的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强化新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成为必然。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的执法干部必须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经济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一线执法人员自学业务的自觉性引导,特别是对法律法规学习和运用,不仅要学习实体法,还要学习程序法,不仅要学习国内法,也要学习国际法。只有这样才能更新自己,超越自己,溶入大市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①在培训人员上根据工作所需实行分级分层培训,具体包括综合管理层、业务执法层;科级、分局级和一般人员、初任公务员培训;办案能手培训和各业务精英培训等。②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进修、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既有针对性较强的中长期培训,又有阶段性短期培训;既能建立网上培训,又能开展巡回培训,直接服务基层;还可以采用专题讲座,理论研讨、“实践工作的以老带新、传帮带”、组织岗位练兵,开展模拟办案实务竞赛、举办法制员案件核审技能竞赛,推行阳光办案和星级法制员评比制度等多形式;推行“两网,即通过系统内部局域网和互联网,对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上级文件等网上发布;两书,即整理编辑《执法办案必读》(需要内容丰富、含盖面更广、能解决工作上疑难问题)和《制度规范大全》;一讲堂,即“法制大讲堂”,由各业务处室的骨干、专门教师、专家、学者主讲相关知识”等教育培训载体。③在培训内容上,应注意在执法能力培养中突出重点,增强业务技能培训的针对性。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培训、疑难案例探讨研究、综合素质提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常规培训为主,融新旧知识的交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提升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④在培训质量要求上,做到通晓法条、学以致用;对教师质量的要求,更应力求专家、学者、业务骨干、执法办案精英教学相长、相互促进,以求达到最佳培训目标。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执法标准,建立执法标准体系,逐步实现
执法行为的标准化。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
工商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规范制度建设
首先要理解立法层面的精神实质,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如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与监管相关的配套制度、办案制度规范、市场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其次,制定工商自身发展与建设规范,如各职能机构工作制度等;再次,制定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内部审理规则、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
2、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根据国务院对工商职能的定位,在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以国家工商总局梳理的458件执法依据,加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商工作的实际,对不同违法行为表现及处罚依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便与实践中操作。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就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受地方保护主
义干扰和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加之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超过一定标准,超出一定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现象,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背离了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助长了特权思想,滋生了腐败。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是工商执法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一实施执法实务指导制度。对执法实践中具有具体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的个案,通过编辑典型案例,指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在执法办案中实行立案、调查、审核、执行分离,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来履行职责,建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规则细化。研究制定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性的意见,确保法制统一和执法公平、公正。如:江西、福建、上海、北京等地工商部门都已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或裁量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分解,进一步规范了工商执法行为。
3、规范有关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领域的拓宽、执法力度的加大,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增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实践中主要做到: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简化和完善企业登记、公司登记、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和确认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关证照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证照的颁发、变更、终止等程序; 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费程序,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收费票证的使用、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等程序明确规定;③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行政处罚程序做出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④对行政复议和应诉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以解决复议工作中复议管辖不清、复议程序不明等问题,对行政应诉
程序的组织、协调、诉讼代理人等事项作出规定,以规范行政应诉程序。
(三)充分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严格执法考核,以考核带队伍,以考核促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要从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形成上下一体、法理相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体系,实现对全面执法活动的规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考核目标体系是搞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础和关键,应根据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目标及标准。并把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逐级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目标合理,责任明确。
如:实行执法人员能力考核可每年或分季度进行,建立考核档案,考察结果将作为执法人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采纳靠依据。考核内容为执法人员在工商执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包括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及执法实践中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和在执法活动中综合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能力。考核办法采取百分制量化,将考核进行分解,细化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明确考核标准。
通过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探索和实施,评议结果作为行政主体矫正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以及对其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对于提高各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快基层法制建设步伐,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展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工作,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规范权力运行不可逾越的一个过程。
(四)整合执法资源,实施管理创新,在执法效能上求突破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生存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已进入了一个“发展与规范并重”的阶段,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成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执法资源的整合,使执法力量整体合一,避免了多头执法,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努力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如继续优化工商所的布局,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一线监管执法力量配备,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此外,科学调整事权划分,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在管理创新方面主要抓好:①制度创新。继续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要注重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外省市工商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联合协作,建立长期广泛的协作制度,充分发挥系统垂直管理的优势,形成监管执法的强大合力;②手段创新。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含量,如建立电子执法档案,推行电子办案模板,规范办案单位执法办案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以此推动整体执法效能的提高。③执法实践创新。从拓宽执法新领域入手,以挖掘启动市场经济秩序深层次中的违法行为类型案源为切入点,攻克一批案件类型新、案值大、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大要案,严厉查处商业贿赂、传销和变相传销、“霸王条款”、陈化粮倒卖、坑农害农、公司虚假出资骗取登记以及登记后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拍卖、中介等各种商事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对电子
商务市场的监管;④执法方式创新。严密规范执法程序的同时,讲究工作策略,注重办案艺术,通过换位思考、柔性办案、人性办案,如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超期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以预警、行政告诫为主的行政指导方式。如采取以下行政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发布、告示制度;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奖励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评议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调研制度;建立工商行政指导审查制度。
六、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保障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法治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更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各方的支持。
1、领导重视,一手抓。
全省、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法治工商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转变观念,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树立“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的理念,将静态制度的“制”变为动态治理的“治”,使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工商”工作,从具体业务工作,提升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从法制机构的事情,提升为工商机关所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大事,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各内设机构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共促发展。
法治工商建设的核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各级要把各项
工作结合起来,实现整体推进。一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相结合,以整改规范的成果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要与建设学习型机关相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三要与机关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要与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结合,严格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五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4、现代化设施基本配臵完备,提供技术支撑
吴仪副总理指出,“信息化既是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也是创新监管方式的依托”。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方式日趋多样化、现代化,对监管手段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以信息化带动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以信息化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及支持
无论是提高工商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加大培训力度,还是进行规范化建设,推行信息化建设,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和保障,只有资金到位,才能更好地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逐步转向法制化,党的十六大以后,转向势头更为强劲,外部的法制环境开始形成,内部的工作机制开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依法行政的氛围日益浓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从人治走向法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工商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新跨越的必然选择。加强工商法治建设,必须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以切实履行工商法规工作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以提高工商队伍素质为关键,以建
立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参考书目: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应松年:《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4、著名行政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
5、我国行政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
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 马怀德: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
7、马怀德 薛刚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 冀政„2005‟33号》
9、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 王学政:《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第6篇:如何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如何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九溪江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谌广
——九溪江乡2011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资料 加强和完善农村法治建设对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与良性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着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法治宣传体制不健全,法治教育乏力。目前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体制很不完善,普法有待扎实深入,还有部分村没有成立普法小组,有的普法宣传教育往往是应付式、运动式“、一阵风”,因而流于形式,收不到实际效果。
二、农村法治建设开展难,落实更难。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旧淡薄,很难集中起来进行法治教育;开展的“送法下乡”活动,也只是把普法资料送到农民家里;农村有50%左右已审结的案子没有得到执行或没有全面执行。由于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使得农民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法治观念无法得到提高。
三、农村基层干部执法不严。村干部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执行者,理应在工作和生活中处处宣讲国家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但由于有的村干部自身素质较差,对法律学习不深人,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准确,再加上个别同志思想动机不纯等原因,从而导致在法制宣传中“变味”,身教中“走样”,使老百姓对干部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农村社会治安影响农村的稳定。一是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二是侵犯财产犯罪日益猖獗;三是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出现和蔓延,如黄、赌、毒、淫秽物品在农村流行,并诱发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
五、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在农村呈冒头态势,流氓恶势力抬头,村霸、乡霸不断出现,封建宗教宗族活动频繁。
六、自然灾害事故防御能力下降,由于农村人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致使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新的矛盾埋下了隐患,还有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多,农村多是老弱,缺乏防护和救援力量。八是民事纠纷、家庭暴力事件增多,家庭婚姻、分家分产等民间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之一,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尽管当前农村出现上述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只要继续抓紧法制教育,深化法治建设,诸多问题和矛盾还是可以化解的,针对实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一、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农村法治教育,全面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增强农民法治观念,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农民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要从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移风易俗,用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占领农村文化市场,净化农村社会环境。特别要把农村广大青少年作为普法及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普法的重点内容不仅应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常用法规;还应包括农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企业法》、《税法》、《选举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些法律的适应面广、针对性强,必须要求重点掌握。
四、要讲究普法形式,通过轮训的方式培训干部,对广大党员和乡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法治教育,要以乡镇司法所为核心,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余、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展开生动扎实,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
五、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要很好地体现了新农村建设的“乡风文明和管理民主”,同时也要迅速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这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之一。
第7篇: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2019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加强法治镇教育的形式多样性,以党委、政府各阶段中心工作为核心,适时开展法治镇创建活动宣传,并注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法治镇创建工作有所突破和创新。在法治镇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使得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法治镇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两年来,全镇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党委对法治镇创建活动工作的领导。党委、政府成立了开展法治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了xx年开展法治镇创建活动工作目标任务,并以什委发[xx]6号《关于开展法治镇创建活动的意见》以及什委发[xx]7号《什地镇开展法制镇创建活动方案》下发全镇各单位、各部门贯彻实施。镇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职能作用,各村(居)、各部门按照法治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领导,把法治镇创建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法治镇创建活动工作在村(居)、各部门真正落到实处。普法和创建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到位。
二、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推进六进”为载体,全面推进法治镇创建活动进程。
(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镇围绕灾后重建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涉灾政策的学习宣传,举办“建设平安什地,构建和谐社会,加快什地灾后重建”、“3.15”消费者权益法宣传活动、“6.26”禁毒宣传日、《国土资源法》法律知识咨询等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法治镇创建活动。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镇司法所牵头在场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场镇广播、村(居)广播作为普法宣传阵地,司法所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法律咨询,拓展了法律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增强了时效性。
(二)党政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我们重点在机关干部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将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不断创新学法形式,增强学法用法的效果。
(三)公务员学法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树立法治镇观念,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认真抓好公务员学业法用法工作,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共执法能力。通过法制讲座、集中培训、年度普法考试、年终考核等加强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养公务员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法纪观念。
(四)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辖区学校法制教育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抓好在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将法律基本知识列入政治课、思想品种课考试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继续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青少年社会事务工作者和志愿者、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工作格局。同时由法律工作煮在校中小学生上法律课,使广大青少年受到生动法制教育,收到良好效果,从而逐步建立健全“校园、家庭、社会、政法”四位一体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五)社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充分借助各社区中的可利用资源,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社区中开展法制宣传栏,开设“为您服务”、“法律快讯”、“以案释法”等各种专题的法律专栏,向社区居民、青少年宣传一般性的法律常识,定期到社区开展法律咨询,通过一系列的法制宣传使他们能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灾后重建大量外来民工前来我镇务工,由于外来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素质较低,流动性大又分散,因此对流动人口普法教育难度较大。我镇积极与各相关部门配合,司法所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与他们生活、工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联合派出所、劳动保障所、各村(居)治保会等相关单位举办流动人口、出租户专场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工作列为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长效管理。近两年共为民工调解各类纠纷达700余起,帮助讨回300余万元。
三、深化依法治理,推进法治镇建设
(一)加强法治镇建设,努力提升全镇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镇主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促进行政权利规范运行。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工作,促进复议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复议办案保护,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考核,重点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坚持以人为本,满足民生法律需求。政府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与良性互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所要准确把握和了解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符合司法实际和司法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继续实行并不断完善司法为民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三)进一步推进法治镇建设,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执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规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机关、公共事业部门的行政行为和经营服务行为,切实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加强村级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工作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村(居)民的民主权益,增强村(居)民委员会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平安什地”创建活动,健全群防群治组织,维护村(居)治安秩序。继续稳步推进“民主法治村(居)”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按照“社区自治组织健全、自治制度完善、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民主监督机制运行良好、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深入、村(居)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村(居)基层社会安定稳定、村(居)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标准,逐步把村(居)委会建设成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司法所在加强人民调解、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启动工作,成立什地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社区矫正人员培训以及全镇社区矫正对象摸排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推进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开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开展大调解,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扎实开展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全镇广大公民通过认真学习宪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依靠法律解决各类矛盾,形成了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行使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良好习惯,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了依法纳税、依法尽社会义务的自觉性,也增强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水平明显提高,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得到加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坚持带头学法用法,积极参加各类法制讲座、普法考试,并做到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主动征询各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推动了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继续稳步推进“民主法治村(居)”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按照“村(居)自治组织健全、自治制度完善、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民主监督机制运行良好、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深入、村(居)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村(居)基层社会安定稳定、村(居)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标准,逐步把村(居)委会建设成村(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全民的法律素质不断加强,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安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1、普法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单位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普法教育工作抓得不够紧,致使普法工作措施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2、少数单位在学法用法、法治实践上下功夫不够,虽然工作也在做,但是没有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不配套,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3、普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普法工作人员少、任务重,难免有时候顾此失彼,特别是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努力。
第8篇: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2011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县委宣传部
2011年,县委宣传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奋斗目标,以“法治建设”活动为主线,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形成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的强大舆论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完善职责
为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县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调整情况对宣传部机关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明确一名副部长分管本系统、本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做到思想上有位置,领导上有力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法治建设工作落实到个人,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目标,一抓到底,务求实效。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新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法治建设活动的目标、任务和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形成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的强大舆论氛围。指挥、协调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开辟专栏,组织开展法治建设系列报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播放专题稿件。在定期下发的宣传报道意见中,要求新闻单位、乡镇通讯报道员围绕法治建设工作大做文章,多写大稿、好稿,通过对内对外宣传,为全县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三、开展法治宣传,提高法治意识
宣传部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防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通过大力宣传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稳定以及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方面推动作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牵头组织法律板块的宣传工作,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在现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群众提供了有关婚姻、宅基地、土地补偿、人身伤害、打击假冒伪劣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向群众发放法制宣传材料12600余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督促县教育等部门继续抓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推动各类学校上好法治课,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知识教育与行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促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阵地化、经常化、规范化发展。
四、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素质
宣传部把提高公民素质作为法治建设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在社会上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结合四城同创,深入开展各类道德建设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深入开展“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十佳道德标兵”等评选活动,鼓励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建立“诚信联盟”,全力打造“诚信**”,形成人人讲诚信,个个守信誉的良好风尚。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了公民素质,倡导了文明新风。
五、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净化文化市场
县委宣传部充分发挥职能,指导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坚决收缴反动、腐朽、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取缔非法出版物,清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领导关于加强网吧管理的指示精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和延时包夜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由县“扫黄”办牵头、文化、工商、公安、电信、教育等部门参加的网吧整治工作机构,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管理机制。
六、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县委宣传部一如继往的把社会效益和百姓利益放在第一位,推动和鼓励文艺、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继续组织和谐文化进万家系列广场文化活动,以鲜明的主题,生动活泼的艺术形式吸引群众,从而达到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注重小型分散活动与大型综艺活动相结合,注重送文化与种文化相结合,力求做到贴近生活、雅俗共赏、寓教于乐、丰富多彩。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