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 岗位职责(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长江学者岗位设置”。
第1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决定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新计划将特聘教授聘期延长至5年,并对申请年龄上限、支持奖金数额做出了调整。
新计划规定,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每年将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申请人选年龄限制由低于50岁,调整为不超过55周岁。
此外,特聘教授奖金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也增加至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
附: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2篇:长江学者聘任办法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教育部决定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
第二条 长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每年招聘特聘教授100名、讲座教授100名,聘期为三年。长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五条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长江学者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下达一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
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中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部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教育部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召开一次“长江学者”授聘仪式,统一公布招聘结果并授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教育部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在聘期内,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教育部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学者成就奖”。第三十一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授予“荣誉长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3篇: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聘任合同
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聘任合同
(样本,修订稿)
聘任方:××××大学
(简称甲方)受聘方:讲座教授
(简称乙方)
为保证长江学者项目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
长江学者项目讲座教授岗位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聘期自二零零
****年**月**日至二零零
****年**月**日。
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教育部注:本条内容应根据《“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校本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尽可能分年度制定,务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
一.乙方在聘期内讲座教授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二.乙方在聘期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1.教学任务(包括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合作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合作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2.科研任务: 3.学科建设任务: 4.人才培养任务: 5.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 6.其他任务: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讲座教授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
(教育部注:本条应具体化。高等学校必须为乙方提供保证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的各方面条件,如果因甲方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工作和生活条件导致乙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将追究高等学校责任。)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⑴ ⑵ ⑶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条件: 科研配套经费:
工作助手(可由讲座教授自主选聘): ⑷ ⑸ 办公条件: 生活条件:
⑹ 招生条件(包括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等):
3.指定专门单位及专门人员与乙方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⑴ ⑵ ⑶ 合作单位:
合作者(包括姓名、职务等): 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
4.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5.乙方在聘期内长江学者项目讲座教授岗位上作出重大成就的,甲方负责推荐申报“长江学者成就奖”。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按照长江学者项目的规定,在聘期内每月享受人民币1.5万元的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2.每年在长江学者项目讲座教授岗位上工作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至少不得少于2个月,全面履行讲座教授岗位职责,完成讲座教授岗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及考核。
3.乙方在聘期内长江学者项目讲座教授岗位上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乙方须向学校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2.对考核不合格者,经教育部审核,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3.甲方在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乙方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部审核,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由教育部在因特网上公布解聘消息。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报请教育部审核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教育部注:此条可具体化)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教育部人才发展办公室备案;本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第4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支持。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
与合作。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长江学者申报材料要求(优秀)
附件2 2012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一、书面材料
1.有关单位、部直属高校向教育部报送长江学者候选人的推荐公文。需说明遴选程序、公示和保密处理情况。
2.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1份,由申报管理系统生成(带水印,加盖公章)。
3.候选人推荐表每人一式2份,由申报管理系统生成(带水印)。
说明:各单位将候选人电子材料上传至申报管理系统,教育部初审通过后,会生成带水印的正式版本。
4.每位候选人附件材料1份(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包括: 1)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4)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5)在国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证明; 6)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7)如申报材料中引用了本领域专家肯定性评价,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5.推荐人选如为高校现职校级领导或相当职务,申报单位党委须事先征得其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如其聘任为特聘教授即免去其相应领导职务。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对此要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6.学校党委对所推荐候选人政治表现的书面意见。7.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长江学者候选人的,需同时报送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8.校内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选,需同时报送有关异议材料及学校的调查结论。
二、电子材料
电子材料须通过长江学者申报管理系统上传,并刻盘报送,具体包括:
1.长江学者候选人推荐表电子版(长江学者申报软件生成的word文档),文件名格式为:****大学特聘(讲座)教授候选人***.doc。
2.长江学者候选人附件材料的电子版(pdf格式,压缩成一个文件,所占磁盘空间应在10M以内),文件名格式为:****大学特聘(讲座)教授候选人***附件.pdf。
3.国防科技组候选人的材料经脱密处理后,只上传候选人推荐表,附件材料不得上传。
第6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书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书
参考附件目录
(须标注页码)
1、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2、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3、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4、在国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证明;
5、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6、如申报材料中引用了本领域专家肯定性评价,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7篇:长江学者配套项目申请执行流程
长江学者配套项目申请执行流程
创建执行申请业务费申请设备申请维修工程申请 人员劳务费申请 外贸或≥10万元的内贸设备?否 ≥10万元?否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清单是是自动进入采购办自动进入采购办采购系统流程采购系统流程是否需暂付?否是否需暂付?否是否需暂付?否是否需暂付?否是是是是添加暂付款申请添加暂付款申请添加暂付款申请添加暂付款申请打印暂付款单打印暂付款单打印暂付款单打印暂付款单到货验收竣工验收、审计是否需办理固定资产?否是办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添加报销申请打印报销单去财务报销3
长江学者配套项目
执行指南
目录:
1.项目启动流程 2.计划启动流程 3.申请执行流程
长江学者配套项目启动流程
签订聘用合同人力资源部下发项目启动联系单位:通知函到学科办人力资源部(谢保军)82668975填写项目任务书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完成由学科负责人对建设任务和经费安排进学科审核确认行审核并在项目任务书上签字。由学科办组织专家根据学科建设责任书及专家论证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对任务书进行论证。由学科办项目员在学科建设管理系统中项目启动创建项目。联系人:何月 82668799
*配套期限:原则上按照合同时间执行。
*配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和论证结果确定配套金额。*开支范围:业务费、人员劳务费、维修费、设备费。
*开支比例:设备费与维修费: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不少于总额的70%,自然科学类讲座教授不少于总额的40%。
人员劳务费:自然科学类不不超过总额的20%,人文社科类不超过总额的70%。
长江学者配套项目计划启动流程
启动项目创建计划学科负责人审核业务费计划设备计划维修工程计划人员劳务费计划计算类设备计划非计算类设备计划≥10万元?否≥10万元?否≥10万元?否后勤保障部审核≥10万元?否是是是是学科办论证≥20万元的计算类设备?否学科办论证≥10万元?否学科办论证是是网络中心审核≥40万元的仪器设备?否学科办论证学科办论证是实验室处论证≥40万元的仪器设备?否是实验室处论证学科办启动计划 2
第8篇: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版)
附件3: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创新团队支持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创新平台的投资效益,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当量效应,提升高等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有计划地在高等学校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一、基本条件
1.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教育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主要从事以探索未知世界、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目的的开创性、探索性研究;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前沿研究;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2.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实验室或近五年内经过国家评估且结果为优良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及业绩优秀的国家或教育部工程化基地和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3.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在本校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工作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中青年专家。
4.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高等学校同行中应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5.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10人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资助范围、申报与评审 1.创新团队的资助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每年资助60个左右创新团队。
2.创新团队由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和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结果和工程化基地的发展情况下达申报名额,所在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上述基本条件进行遴选推荐,填写《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申请书》连同高等学校推荐函一并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3.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分领域进行同行评议,每一领域评议专家不少于15人(其中高等学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进行差额遴选,获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同票者为通过。逐步实行国际同行评议制度。
4.由相关领域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5~7名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创新团队的条件和统一评估标准对专家评议通过的创新团队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建议资助方案。
5.教育部对建议资助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
三、支持措施与管理
1.教育部创新团队资助期限为三年。资助经费合计3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属自主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实施“985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团队的资助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列支。其他高等学校入选团队的资助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高等学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获资助创新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创新团队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2.教育部每年择优选派当年支持的创新团队的100名左右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3.获资助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教育部备案。
4.获资助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于本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5.在资助期内,所在高等学校要了解、掌握获资助的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6.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可建议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7.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Changjiang Scholars and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PCSIRT”)字样。
8.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教育部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教育部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9.高等学校应根据创新平台建设需要和承担国家重大任务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制定并实施本校的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10.本项目遴选资助的优秀创新团队,教育部推荐其竞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优秀创新研究群体。11.高等学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群体,纳入教育部相关人才计划支持范畴,支持其成员出国访问、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结束后,对业绩显著的创新群体,教育部可视情况给予后续支持。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