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托管 岗位职责(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标准”。
第1篇:深圳股权托管初始登记: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合同
附件§1-1-6 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合同
编号()登字第()号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一致同意本合同内容,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做为甲方的股权登记服务机构,乙方向甲方提供股权登记(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东确权、变更登记、经营权登记和注销登记等)、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权益分派、股东资料查询、股权证明以及有关股权管理的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二条 股权登记托管的期限为5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股权登记服务的内容:
1、本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提供的股东名册(从深交所、工商局移交或其它合法托管机构转托管的企业,根据此类机构移交的股东名册),乙方在其电脑系统内为甲方办理股权集中存储的初始登记,并办理股东确权手续。
2、应甲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请求,并根据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书,乙方为甲方股东办理股权交易过户(包括认购、回购、协议转让、在乙方挂牌转让等)和非交易过户(包括增发、配股、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裁定、行政划拨等)的变更登记。
3、甲方在甲方高管人员任免、变动后,及时通知乙方办理甲方高管人员持股的转让冻结和转让解冻登记。
4、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方为甲方股东办理股权质押或解质登记手续。
5、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方可为甲方股东和受让方提供股权转让资金监管服务。
6、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方为甲方办理股权注销登记手续。
7、在办理股权登记过程中,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是甲方股权状况的直接证明。除非有相反的有效证据,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不得对抗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甲方保证自备的股东名册和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否则任何可能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股权查询服务的内容:
1、应甲方、甲方股东、其他查询人的要求,乙方为其提供股东资料查询服务。
2、股东资料查询的范围有:(1)股东名册;(2)股权结构;(3)股东持股资料;(4)其他相关资料。
3、甲方、甲方股东、其他查询人办理股权查询时,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
4、应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要求,乙方应依法为其办理股东资料查询。
第五条 股权证明服务的内容:
1、应甲方及甲方股东的申请和证明事项,并根据股权资料的真实记载,乙方依法为甲方及甲方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
2、甲方或甲方股东办理股权证明时,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第六条 信息披露服务的内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基本运营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对外披露甲方提供的基本运营信息。
3、应甲方或甲方股东请求,乙方通过宣传媒体对外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或甲方股东承担。
4、甲方或甲方股东申请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第七条 在托管期间,甲方认同并遵守乙方参照主管机关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制订和修订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总则》及其相关细则。
第八条 本合同书签订后由乙方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股权登记托管信息的公告。甲方承担公告费用2000元(人民币,下同)。
第九条 股权托管服务费条款
1、非上市股权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为6000元/年。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初始登记费和当年的股权托管服务费。以后每年度的股权托管服务费,甲方应在本合同每年度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
3、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股权托管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按照未付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4、本合同生效后,如果乙方主管机构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上标准进行调整,则以新颁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本合同应予终止:
1、股权登记托管期限届满且没有续签合同;
2、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转为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甲方发生破产、解散以及其他主体消亡情况。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共计四页。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第2篇:申请股权登记托管材料
申请股权登记托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2、《股权托管申请表》;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股权集中托管的决议原件;
4、公司设立批文及股权变动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5、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当提供国资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有关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8、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
9、经办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盖章的最近二年财务报表及分红情况说明;
11、公司盖章的最新章程及最新简介;
12、股权托管协议书;(4份)
1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3篇: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要点
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安徽省股权交易所: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管理,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安交所业务规则,申请在贵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过程中,我公司承诺向安交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4篇: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股本增减办理手续:
公司股本增减,包括增发、送配、回购、注销。由公司持股东大会决议和批准公司设立部门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等材料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新增股权的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1、新增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公司同意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增发新股、配股的批准文件(指股份公司);
4、增发新股或配股方案;
5、新增股东名册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增资扩股登记托管协议书或代理股权配股协议书;
8、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增资变更以工商信息查询单为依据办理。
五、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手续:
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国有股权办理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双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交易双方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股东大会决议;
4、证明司法判决的有效法律文凭件;
5、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股东办理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当事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
2、能够表达当事人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确认后,分别予以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六、股东账户查询、挂失、补办、变更、修改、销户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除账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
人)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账户卡原件;
(二)自然人股东(除帐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原件;
八、相关人员要求查询、冻结、解冻股权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机构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执法机构
1、相关执法机构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明
3、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出具股权证明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股东账户卡;
(二)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股东账户卡;
第5篇: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股权登记托管申请材料清单
股权登记托管申请材料清单
(一)《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附件一)(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双面打印)(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最新公司章程(工商局、企业均需盖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盖章);
(四)公司签发的《最新股东名册》(附件三)(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身份证号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公司还需出具相关说明;
(五)如最新公司章程与公司签发的股东名册中记录的股东信息不一致,还需出具相关变更说明(企业盖章);
(六)公司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四)(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如提交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件手写签名,多页文件需盖骑缝章。附件一
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公司全称
公司简称
股权结构
股权数量(股)
持有人数(人)
国家股
法人股
自然人股
合计
锁定情况
股权数量(股)
锁定人数(人)
法定锁定
自愿锁定
其他情况锁定
是否存在持有人不明确股权
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NO.石家庄股权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及相关事宜,并作为我公司和你交易所之间的指定经办人,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有关指定经办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托管股权简称
托管股权代码
指定经办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办公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箱
备注
附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指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授权日期:
年月日 郑重声明: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股权数据和有关附件完性、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贵交易所的要求。申请单位(盖章)指定经办人(签字)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申请日期:年月日 ·································································(以下由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填写)接单人:复核人: 接单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公司股东名册
注:“股权数量”一栏需填写实际出资,认缴份额不予认可 客户姓名
客户全称
机构标志
证件类别
证件编号
证件地址
性别
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真
股权数量
股权性质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日期:年月日
股东名册填写说明
机构标志有“个人”与“机构”两类,性别分为“男”、“女”、“非自然人”,股权性质详看说明。若股东为个人,客户姓名与客户全称相同,证件类别填写“身份证”或“护照”;若股东为机构,客户姓名为不超过四个汉字的机构简称,证件类别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性别”填写“非自然人”。若股东名册为多页,需加盖公司骑缝章。“股权性质分类说明”: 流通股 优先股
公众已托管-社会公众股 公众已托管-高管买入股份 公众已托管-限售流通股(个人)公众已托管-限售流通股(机构)资格股
发起人股-国家股 发起人股-国有法人股 发起人股-境内法人股 发起人股-外资法人股 发起人股-自然人股 发起人股-其它 定向法人股-国家股 定向法人股-国有法人股 定向法人股-境内法人股 定向法人股-外资法人股 定向法人股-自然人股 定向法人股-其它 内部职工股 高管股 公众未托管 托管法人股 普通法人股 普通自然人股 附件四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公司经过审慎审查,保证提供给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的所有材料记载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用于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若上述材料存在伪造、虚假、失实或错误等情况,我公司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保证与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无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第6篇:内蒙古产权交股权登记托管规则
内蒙古产权交股权登记托管规则
时间:2010-06-22 14:48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33,018人参与)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区域初级资本市场, 维护良好的地方金融秩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维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高效流动,根据《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股权登记托管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股权托管: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四)依法可办理托管登记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述股权托管是指中心接受公司及其股东委托,由中心通过电子化股权登记系统代为置备股东名册,并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公司或股东办理托管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则规定向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股权托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股权托管机构
第六条 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唯一机构。中心接受公司或其股东的委托,进行下列托管业务:
(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托管初始登记、股权托管变更登记、股权托管注销登记;
(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股权账户开户、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股权冻结、代理分红派息、股权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披露、股权证明、股权质押登记、股权信托登记等;
(三)其他服务业务:代理公司增发、配股与减资回购,向公司提供改制重组策划、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中心应提供完善的场地、设施、信息系统和业务制度,保证托管登记资料的安全,对应当保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中心应将业务原始材料妥善保留二十年。
第三章 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第八条 股权托管初始登记
公司办理股权托管应提交股权托管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中心审核材料并决定受理后,应与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办理股权托管初始登记业务,应向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并发放股权登记托管卡。
中心应确保其股权登记系统录入的股东名册与公司确认的股东名册相符。股权托管初始登记后,公司自备股东名册的,应确保与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九条 股权托管变更登记
股权托管变更登记是指因发生交易或非交易过户变动,公司股本变化(增发、减资回购、配股等)的非过户变动,以及股权质押、公司合并分立、司法裁判、仲裁等情形导致公司或者股东的股权数量、股权权属状态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公司股权或股东持有的股权因上述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原因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或股东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股权托管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办理股权托管注销登记手续:
(一)公司被合并不再存续;(二)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三)公司破产终结;(四)公司转为境内上市公司。
第四章 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股权账户开户
公司在委托中心办理股权托管初始登记时,应统一为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账户开户手续。
公司新增股东、拟受让公司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中心申请开立股权账户。
中心向股东出具股权登记托管卡。股东可凭股权登记托管卡在中心查询其股权账户情况,办理股权转(受)让登记手续,领取红利等。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
股东遗失股权登记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中心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账户冻结。
股东遗失股权登记托管卡未按前款规定向中心申请挂失、办理股权账户冻结而造成损失的,中心不承担责任;但中心应当依申请或者要求向前述股东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分红派息
公司委托中心分红派息的,应当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中心,并在分红派息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心依分红派息方案确权后,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分红派息的资金划入股东的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股权信息查询
中心提供下列股权信息查询服务:
(一)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情况;
(二)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过户情况、分红情况及所持股权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经公司或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股权进行查询;
(四)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的依法查询。
第十五条 股权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将冻结相应被托管的股权:
(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其发起人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受《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股权;
(三)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股权;
(四)因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
(五)依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通知应当冻结的股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冻结的其他股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中心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中心可接受公司委托,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公司股东披露公司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委托中心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信息,须按中心要求的条件和格式提交相关材料,中心审查合格后,进行公开披露。
(四)公司还应根据中心的要求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登记
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向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
质押登记期间,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质押合同的,中心将依申请注销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当事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前,未向中心提出延长质押登记申请的,质押登记自期满后自动注销。
质押登记注销后,中心应当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第五章 其他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中心根据公司委托,除代理公司增发、配股、减资回购等股权服务业务外,还可向公司提供股权挂牌交易、改制重组策划、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或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中心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公司或股东因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中心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司及其股东收取股权托管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中心依据本规则,制订股权托管登记的业务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标准的请示》(内产交综字 [2007]8 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参照市场同类业务收费标准,现就
你公司接受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批复如下:
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登记托管费:初始登记费按总股本的2‰一次性收取;托管服务年费按总股本的0.5‰收取。
2、质押登记费:按照质押股本的2.5‰向出质方收取。
3、变更登记费
(1)挂牌交易费:股权挂牌转让初费(含登记托管费、咨询保荐费、评估费)按公司股本总额的5‰收取,股权挂牌转让年费按股本总额的3‰收取,挂牌交易佣金向双方各收取成交额的1.5‰
(2)非挂牌交易过户费:股东之间协议过户每股按0.015元向双方分别收取,继承、司法判决非交易过户费按100元/笔单方收取,赠予、离婚分割等非交易过户费按100元/笔向双方收取。
二、其他服务项目收费:
1.股东资料变更登记费:法人股东100元/户,个人股东10元/户;
2.股权登记托管卡、股权帐户卡挂失费:法人股东100元/户,个人股东10元/户; 3.股权证明服务费每份50元;
4.代理分红派息手续费:按照红利总额的2%收取; 5.股权信托:第一年信托佣金按信托股本的1.5‰向委托方收取,以后每年信托佣金按信托股本的0.5‰向委托方收取。
三、以上核定的股权托管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股权托管企业同委托方在最高限价以内协商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核定收费标准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第7篇: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1、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重庆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打好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唯一机构,即重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第四条 在重庆市境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权,应将其股份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第七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退出托管登记等;
(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代办权益分派、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为公司或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为股权登记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第九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登记托管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登记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公司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或股东应当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公司或股东签订股权登记及服务协议书后,对公司或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第十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公司设立股东名册,为股东开立股东账户并出具股东账户卡。股东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变更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未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产生的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对质押登记后的股权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冻结。
第十六条 发生质权消灭事由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第十七条 股权限售或解除限售的,公司应依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限售登记或解除限售登记。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以撤销公司的登记托管:
(一)公司被批准上市的;
(二)公司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需要撤销登记托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权益分派的,应当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采取资金分派方式的,公司应在权益分派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权益分派的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股东遗失股东账户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及时
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依申请受理挂失后办理股权冻结。股东遗失股东账户卡未按规定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
(一)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二)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变更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冻结托管的股权:
(一)按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业务规则冻结公司发起人的股权;
(二)按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业务规则冻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股权;
(三)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
(四)因股东账户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冻结的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股权被冻结的,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冻结的相关材料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以备公司股东查阅。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依规定向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与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股东名册、股权变更、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流转登记的及时、准确,切实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进行监管,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国有控股、参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及进入重庆市拟上市储备库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负责督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提交股权登记托管的证明材料;
(三)对不按规定登记托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市政府授权由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管委会对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向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自愿的原则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具体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规则,并报管委会备案。在股权登记托管的基础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根据公司和股东需求依法开办相关的新业务,并制定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已注册成立但尚未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批复》(渝府[2005]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2007]9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