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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评估岗位职责
评估岗位职责1、加强相关金融业务及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掌握典当业务操作规范,严格操作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业务。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本着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做好当物的鉴定、估价工作,填写当物评估报告和《估价单》。
3、熟知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典当物的鉴定、评估方法,了解典当物市场的发展趋势,4、积极认真做好委托鉴定评估和典当业务的咨询服务。不得受理国家违禁物品的鉴定。评估及咨询业务。
5、及时掌握典当物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遇有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需及时书面向公司领导汇报。
6、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枣庄国信典当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不断提高典当物的鉴定、评估水平。
第2篇:纳税评估依据(增值税)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税源管理二科
目 录
第一章 增值税..........................................................................................1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1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1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2 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3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3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3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4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5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6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6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6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7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7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7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8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8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8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9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9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9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10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10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1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11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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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12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13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13 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14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14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15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16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16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18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18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19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20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21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21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21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22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23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23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23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24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24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25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25 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6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6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26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第一章 增值税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财税【1994】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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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四款:“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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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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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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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若兼营非应税劳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若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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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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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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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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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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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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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四条:“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法规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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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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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备注:价外费用为含税金额,计提增值税时注意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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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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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依据:
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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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按4%减半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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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2)按增值税税率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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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 依据: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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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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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个体双定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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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器具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个体双定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20%,下同),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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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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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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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备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依据:
国税发【1998】第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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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依据: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04]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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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依据:
国税函【2005】76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 依据:
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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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节能评估法律依据
节能评估法律依据如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第2787号)。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7、《国务院关于颁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第40号)。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国发改委令第40号)。
9、《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200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1、《建筑节能技术政策》。
12、《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改委,2007.4)。
1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
1、《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
2《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07]63号。
3、《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5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7号。
6、《浙江省技术创新“十一五”规划纲要》。
三、相关技术规范
1、《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革委、科技部[2006])
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3、《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4、《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5、《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1993。6《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导则》GB/T17167-2006。
第4篇:节能评估报告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实行)
2、《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
4、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5、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发[2005]65号)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6号)
7、《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2012年 第14号
二、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
1、武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2012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工信厅节[2012]56号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2006)
4、《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版)
5、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国家发改委(2005)65号
三、相关技术和产品标准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2008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2589-2008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4、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4500-20095、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4790-20096、蒸汽供热系统疑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技术管理要求 GB/T12712-1991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第5篇:1林木评估依据
1林木评估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颁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1]。
2林木评估范围
《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2]:①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②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③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3林木评估程序
3.1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3]。
3.2评估委托
林木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必须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其他有关资料有:①林木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②林木资产林权证书。③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④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⑤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⑥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⑦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⑧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⑨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等。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3.3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资产核查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
3.4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林木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①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5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6提交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3.7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确认。
3.8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林木评估方法
林木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4]:①市价法。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林木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林木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②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③成本法。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林木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④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林木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⑤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林木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总之,对林木评估方法的选择要准确且宜操作。
5参考文献
[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林业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S].1996.[2] 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S].2007.[3] 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阳监管分局,信阳市林业局.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S].2009.[4] 单胜道,夏作飞.林地评估探讨:以白云林场林地评估为例[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0,16(1):43-44.
第6篇:评估经理岗位职责
悦华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评估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各类日常业务项目的工作流程安排,及评估部门的统筹和督导工作;
2、参与前期评估项目建议书的撰写及重要项目的商务谈判; 3、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组织部门成员有效执行; 4、遵守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按照业务操作规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对评估工作进行把控;
5、组织并参与小组互审报告,确保评估报告格式规范、数据合理、表述清晰及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6、负责项目初审、项目存档审核工作;
7、预测项目突发情况,控制风险,解决客户投诉问题。
8、负责起草总经理授意的评估相关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主动为总经理当好参谋。
9、积极高效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和总经理决定,协调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关系,保证评估部门高效运转。
10、定期组织部门成员收集、分析项目评估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工作进程,并定期向上级书面汇报。
第7篇:评估部岗位职责
评估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政府各类土地及房产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及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征地拆迁评估、课税评估等;
2、受委托,对合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进行审定,以及对原行政划拨或减地价建筑物抵押应补交地价款数额的核定;对上市公司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对国土基金投资工程项目内部审核;
3、负责全市公示地价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参与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信息价格及指数;
4、协助法院、仲裁机关及政府部门处理房地产价格纠纷;
5、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初审和培训。篇2:评估岗位职责
评估岗位职责
1、加强相关金融业务及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掌握典当业务操作规范,严格操作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业务。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本着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做好当物的鉴定、估价工作,填写当物评估报告和《估价单》。
3、熟知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典当物的鉴定、评估方法,了解典当物市场的发展趋势,4、积极认真做好委托鉴定评估和典当业务的咨询服务。不得受理国家违禁物品的鉴定。评估及咨询业务。
5、及时掌握典当物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遇有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需及时书面向公司领导汇报。
6、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枣庄国信典当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不断提高典当物的鉴定、评估水平。篇3:岗位职责评估系统
附录1:crg岗位评估系统
1、对公司的影响
『风险、控制的影响』: 指岗位职能在执行中的风险及失误对公司的影响程度。1)无风险,失误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甚小,错误的原因大多因疏忽所致,易于纠正。2)轻微风险,失误仅对公司的小部分业务活动有影响,可能导致少许工作延误、降低效率,亦可能影响到其他部门,但只要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纠正错误,仍能达成部门的总体目标。
3)小的风险,失误仅影响某一部门或职能,可能造成使用不全面或不准确的信息,一般导致相当的工作延误、降低效率。4)有一定风险,失误影响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业务活动、关系或开支,对公司总体运作可能有一定影响,员工生产率或客户态度亦相应受到影响。5)有较大风险,失误影响部门内部和不同部门之间的业务结果或利润,对公司业务或声誉可能有影响,需要公司管理层采取行动纠正错误。6)有极大风险,失误对公司主要部门以及当前和未来的状况产生严重的影响,包括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或总体财政状况。
『成本收益的影响』: 工作疏忽可能造成的成本、费用、利息和收益等影响程度。1)不可能造成成本、费用、利息和收益等方面的损失。2)造成较小的成本、费用、利息和收益等方面的损失。3)造成较大的成本、费用、利息和收益等方面的损失。4)造成重大的成本、费用、利息和收益等方面的损失。5)造成不可估量的成本、费用、利息和收益等方面的损失。
2、监督管理
『下属人数』: 按照公司组织架构确定的管理范围,岗位所管辖的员工总数(含直接和间接管理人数)。1)无 2)1至3 3)4至6 4)6至10 5)11至20 『下属的种类』(无下属的跳过该题): 指岗位管理下的人员类别。1)下属为担任同类或重复性工作的员工。2)下属中包括专业人员但不包括管理人员。3)下属中既包括专业人员又包括低层或中层管理人员。4)下属中既包括专业人员又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
3、责任范围
『工作独立性』: 指岗位在工作中的责任及受监督程度。1)每项工作的内容及操作步骤、过程和方法等均得到具体的指导,对工作过程与结果都要进行经常性检查。2)每项工作内容、要求、需从有关方法得到指示。常规操作步骤、过程和方法将自行决定,对工作过程只进行必要的抽查,把对工作结果定期检查作为重点。3)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等受到指示或指导,完成任务的方法将自行提出,把对工作结果和所解决的复杂专业问题作为监督检查重点。4)工作的方向、要求及能获得的条件等受到原则指导和说明,工作任务的内容将自行提出或调整,把工作成果鉴定作为工作结果的考核重点。5)遵循既定的总体政策和作业准则,在一般被认可的管理工作范围内可作重要决策,只需通报上级有关工作的整体方向的进度。
『工作多样性』: 指岗位所从事工作的工作种类和性质的广度。1)承担一项简单的专业辅助工作,对完成任务起到推动作用。2)承担一项或几项专业工作,对完成具体任务起到基础作用。3)分管一项或几项专业工作,对完成任务有较大影响。4)负责一、二个方面业务工作或工程项目,对完成任务起到关键作用,和/或对本专业业务领域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5)工作涉及公司各个职能范围内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同业务部门相互参与和协调。『公司业务知识面』: 指岗位需要关注公司业务知识的广度。1)不需要对公司内流程及其他职务和业务活动进行了解。2)只需要有限了解公司其他职务和业务流程。3)需要对公司其他职务及业务流程或市场要有较好的了解。4)需要对整个公司业务和国内市场要有较好至充分了解。
4、沟通
『内部联系』: 岗位需要面对的公司内部联系。1)不需要与任何人进行沟通协调,若有,也是偶尔与本部门的一般职工。2)仅与本部门人员进行工作沟通协调,偶尔与其他部门进行一些个人沟通协调,协调不力一般不会影响自己和他人的正常工作。3)与本部门和其他部门职工有密切的工作联系,协调不力会影响双方的工作。4)几乎和本公司所有一般职工有密切工作联系,或与部分部门经理有工作协调的必要。协调不力对公司有一定的影响。5)与各部门的经理及负责人有密切的工作联系,在工作中需要保持随时联系和沟通,协调不力对整个公司有重大影响。
『外部联系』: 岗位需要面对的公司外部联系。1)不需要与外界保持密切联系。2)需要与外界保持日常性、常规性联系。3)需要与外界发生特别性联系。4)需要与外部单位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因往往涉及重大问题或影响决策。『沟通难度』: 岗位沟通的难易程度。1)普通:沟通需要基本礼仪和交换信息。2)较难:沟通有费力的性质,需要影响他人并与人合作。如:谈判,面谈,销售和采购等。
3)极难:对整个公司极重要的谈判和决定。
5、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 指从事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要求。1)义务性教育,小学、初中教育。2)高中、技术职业高中。
3)中专、专业化教育、高中教育后的教育如专门的技术或经济学校。4)大学程度(三年以上)、本科。5)研究生(或同等学历)及以上。
『工作经验及能力』: 指从事该岗位所需具备的工作经验及能力。1)需具备简单操作和按日常规章制度从事辅助性业务工作能力,无需工作经验。2)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具备初步专业工作能力和/或会使用简单机器设备(至 少6个月)。3)需要经验处理比较复杂专业的事务和/或使用工具、机器设备,具备根据不同场合条件进行工作的广泛经验,有一般分析、判断和撰写业务报告的能力(6个月到2年)。4)要求进行复杂的操作,能够运用基本概念、原理、理论、原则等知识解决问题、独立完成专业业务工作,能进行协调和对外进行业务交涉,撰写业务报告,有工作范围所需要的深度和广度的经验(2年到5年)。5)独立从事专业业务工作能力,谋求技巧上的完善,能够运用系统的专业知识解决比较复杂的实际问题,制定和实施工作程序、工作方案、工作计划,有较强的协调应变能力,对外有交涉、谈判及撰写工作报告、总结能力。(5年到8年)。6)具有审核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设计并组织实施管理系统或重大业务项目的能力,能够运用坚实的知识体系和现代管理方法解决企业重大的实际问题,以及撰写同行业中有推广价值的专业论文(8到12年)。7)具有能组织制订、审核企业全局性的体制改进、发展规划、管理方针、做出重大决策的能力,能够凭借深厚的造诣推进技术或管理方法的运用,解决企业或同行业中重大的实际问题,指挥若干个部门共同完成重大工作任务,撰写有创见、有重要价值的专业论著(12年以上)。
6、解决问题的难度
『创造力』: 指岗位所要求具备的创造能力。1)无需创造或改进,一切已有明确规定,无需或较少需要判断。2)要根据有关环境条件的要求和限制进行简单的判断,确定工作步骤和过程。3)要通过深入调研和思考,在涉及复杂概念分析中,作出有效的判断和必要的创新。4)要通过全盘分析和思考,在涉及大量复杂概念和相关因素的重新组合与协调工作中,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较大的创新。5)通过研究和探索借鉴企业内外部经验,创立新的复杂而广泛的方法和技术或做出有价值的判断。
6)明确的发明性质,是前所未有经验的新发明。『工作复杂程度』: 指岗位职能在执行中需要处理的工作内容、工作过程和方法的复杂程度。
1)工作内容确定,基本属于个别、具体环节的操作,工作步骤和过程是例行的。2)工作内容比较确定,但涉及若干方面的操作,可以有对工作步骤、过程、方法的选择,基本上相对独立的工作。3)工作内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涉及较复杂的专业业务问题,通常从与其他问题的相关性中借鉴加以解决。拟定工作步骤和方法及实施过程可在他人指导下或参考有关资料和借鉴他人经验,独立地完成。4)工作内容有不确定性,较多涉及复杂的专业业务问题,需要将多个相互独立的问题联系起来或与若干个部门协调加以解决,拟定工作步骤、方案和实施过程中要独立地参考多种资料和掌握有关因素的动态,并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新管理技术和方法。5)工作内容有较大不确定性,工作任务包括承担企业重要业务项目、管理课题,拟定工作计划、工作标准,需解决企业、行业专业系统的疑难业务问题,要跨越部门之间、专业之间和统筹考虑相关的管理目标从整体上解决,需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和动态,并系统吸收、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6)工作内容和目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工作任务包括承担企业规划性的重大课题,需跨多个部门、专业领域并统筹考虑诸多中长期管理目标,从全局考虑解决,需要拟定工作规划,把握企业经营发展趋势,创造性地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
7、环境条件
『工作负荷强度』: 指本职务在高效率前提条件下,日常确定性工作和非确定性工作时间与制度工作时间的比率。
1)工作负荷率50%以下(不包括50%)2)工作负荷率50%—59% 3)工作负荷率60%—69% 4)工作负荷率70%—79% 5)工作负荷率80%—89%
6)工作负荷率在90%以上(包括90%)
『工作风险』: 因工作所造成的身体疾病,或工作本身可能对任职者身体所造成的危害。1)无职业病的可能,或没有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2)会对身体某些部位造成轻度伤害,或不注意可能造成人体轻度伤害。篇4:评估中心工作职责规范
评估中心工作职责规范
甲 方:兴城市房地产管理处
法 人:张卫星
乙 方:评估中心
代表人:杨欣
为规范兴城市房屋登记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工作职责规范:
评估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受理房屋价值评估委托;
2、采用科学方法对委托房屋时行价值评估;
3、出具《估价结果报告》,并做好报告存档工作。主任职责:
1、合理组织、管理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到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完成工作指标。搞好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监督检查工作。
3、核验收取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4、复核初审意见是否准确,核准房屋评估价格,对不合理的价格予以纠正;
5、对重大疑难登记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6、依法提出复审意见,并测算应收规费,办理好业务的交接手续。工作人员职责:
1、核验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如果发现问题,立即退回;
2、根据房屋实际价值评估,禁止在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业务中,低价高估、高价低估的现象发生。
3、将符合条件的业务录入计算机,打印《评估申请表》、《估价结果报告》,在相关业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主任审批。
本规范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