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岗位职责后果(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无害化处理岗位职责”。
第1篇:岗位职责不明确会导致什么后果
.岗位职责不明确会导致什么后果
篇1:公司出现权责不明确的现象怎么办
公司出现权责不明确的现象怎么办?
一个企业如果岗位职责不明确,会出现交代的事情互相推诿,办事拖拖拉拉 效率低,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根本就找不到责任人.1,必须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并且各岗位间职责分明,权力互相制约。
2,必须健全考核制度,互相监督,一旦出现问题直接追查责任人。
3,并且成立一个专门的督查机构。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且不可虎头蛇尾。
一个很实际的案例:
到过海尔电冰箱厂的人会发现:该厂的卫生特别好,尤其是厂房窗户上的玻璃,更是干干净净、一尘不染。所以如此,源于以前该厂的一个材料库,由于经常有人来参观,卫生需要保持干净,可是让五层大楼上的2945块玻璃保持干净并不容易,如果请外人来打扫既要花费一大笔钱,又怕商业秘密被外泄。所以,他们想出了一个高招:把2945块玻璃分...工到人,并在每块玻璃旁贴上一个编号小条,条上有擦玻璃人和监督人的编码。如果哪一块脏了,直接找这两个人就行!于是,整幢大楼的玻璃都能保持干干净净。
由此,海尔电冰箱厂把这一做法推广到冰箱生产的整个制作过程中,从钢板成型到冰箱出厂,共设了156道工序545项责任,因为每一道工序责任到人,质量便有了保证,所以生产出的电冰箱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欢迎。
“海尔的玻璃”干净是因为每一块都很干净。只有每一块干净了,由每一块组合成的整体才能干净,如果有一块玻璃是脏的,哪怕其它的再干净也会影响整体的效果。从哲学上讲,这反映的是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由此,笔者联想到了我军的信息化建设。在这里权责明不明晰?似乎是明晰的。但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种权责是不对等的,所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力不是相对同一标的,这就不是真正的权责明晰。权责明晰最根本的要求,是所对承担的责任和所拥有的权力有相同的目的物,并且对等地进行界定。否则,拥有权力的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没有权力,谁也不会努力履行职责,谁也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的管理必然混乱、没有效益。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乱就乱在这里。权责明晰化与流程管理的责任无边界并不矛盾。在流程内部,每个人也都有相应的职责。只不过每个人除了对这个职责承担责任外,还要对流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担责任。所界定的责任,只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特定的个人不能很好地承担这个责任,会有其他人提供帮助,不会因为这特定个人承担职责有困难而导致整个流程目标的达成受阻。但让他人提供帮助才完成自己职责的人,也会从内心反省自己的工作,并自责。或者在下一步工作中做出更大努力,在做好自己所承担的职责的前提下,也能为他人提供帮助。篇2:企业常见问题汇总
企业常见问题汇总
1、领导总是没时间,而下属总是没工作
根本原因:(1)老板不懂得授权与监督;(2)没有锁定责任;(3)员工没有工作的动力。
导致后果:老总没时间思考公司的战略,导致公司发展战略不清晰。老板能力太强,导致员工能力得不到提升,很难把公司战略执行出结果。责任总在老板身上,员工得不到成长,打造不出一支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执行力团队,限制企业做大做强。
解决方案:(1)明确监督和授权的平衡;
(2)明确一对一责任,制定奖惩;
(3)培养下属的思考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4)公司战略和个人战略一体化。
2、老板有方向、没力量,员工有力量没方向
根本原因:战略与执行脱节,老板有战略,沟通不到位,...员工不知道如何去执行。
导致后果:有好的战略,因执行不到位,达不到预期的结果。
解决方案:(1)老板要与员工沟通企业的战略,让每个员工清楚自己的努力方向;(2)制定战略目标时,要具体量化、有可操作性;
3、企业高层思想不统一,各自为政,互相拆台
根本原因:(1)企业远景、战略目标、价值观不明确、不统一;(2)高层以自我为中心,而不以公司的结果为导向。
导致后果:(1)战略无法执行,达不到结果;(2)企业失去凝聚力,导致内耗增大。
解决方案:(1)通过明确企业远景、战略目标、价值观,使高层思想统一;
(2)把高层个人发展跟企业远景、战略目标相结合;
(3)根据远景、价值观、战略目标制定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4、在渡过创业阶段后,高层激情消失,官僚化倾向严重,内耗出血
根本原因:(1)高层跟着老板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同时年纪也大了。为了保住自己拥有的地位,便会在企业中培养亲信,并且把有能力的人干掉。甚至抓住供应商和渠道商和老板谈条件及加薪;
(2)企业没有更加长远的战略;
...(3)企业没有建立短期和长期的激励机制。
导致后果:企业中拉帮结派,形成不良文化,导致制度变形。
解决方案:(1)制定绩效考核及晋升机制,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2)老板要有狼性,企业要形成狼性文化。
5、元老级人物思维僵化,自以为是,无功劳也有苦劳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接受新的思想,造成企业失去活力
根本原因:(1)在老板层面及元老层面不以结果为导向,而以过程为导向,元老没有危机意识;
(2)老板人性化管理严重,缺乏狼性精神;
(3)老板缺乏忧患意识。
导致后果:给新员工设置障碍,新的管理方法无法执行,企业管理方法陈旧落后,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解决方案:(1)老板要有狼性,企业形成狼性文化,(2)制定淘汰机制,制造危机意识。
6、企业越做越大,管理者越来越累
根本原因:(1)管理者不懂授权;(2)公司治理结果需要改变;(3)制度流程还不健全。
导致后果:(1)管理者没有时间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不能很好地把企业战略执行下去。
解决方案:(1)领导者要学会授权;(2)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3)完善企业的制度流程。
...(4)建立合理的责、权、利制度
7、领导相互牵制,“ 三个领导一个兵 ”,下属做事,不是 “ 左右为难 ”,就是 “ 进退两难 ”
根本原因:(1)岗位职责不明确
导致后果:(1)下属不知道听谁的,责任无法一对一。
解决方案:(1)明确岗位责任;(2)责任一对一。
8、“ 张飞 ” 领导 “ 诸葛亮 ”,不懂装懂,对专业人士指手画脚,评头论足
根本原因:(1)领导没有自知之明,利用权力,妄加批评。
导致后果:(1)影响执行的结果,下属因为惧怕领导权力,有可能把对的做成错的。
解决方案:(1)领导做对的事,下属把事情做对。
(2)对事情结果负责任。
9、人才结构老化、多数不胜任者占据公司的主要领导职位;人才战略产生管理内耗
根本原因:(1)老板没有狼性,对家庭成员、创业元老,碍于面子问题,不愿下手;
(2)人力资源储备不足,不敢下手。
导致后果:(1)不胜任者占据位置,能人有能力没有发挥余地,人才内耗;
(2)员工不进步,企业逐渐丧失战斗力,甚至倒闭。
解决方案:(1)企业家要有狼性,以结果为导向,建立淘汰机制(优胜劣汰);(2)人力资源的储备;
...10、员工总是不尽力
根本原因:(1)员工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
(2)员工不知道工作的意义,看不到自己的未来;
(3)缺乏做事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导致后果:员工只做任务,不做结果。
解决方案:(1)与下属沟通他所在职位的意义,树立公司远景;
(2)让所有员工明白:员工与企业是商业交换的关系,交换的是结果;
(3)让每个部门制定工作的详细流程;
(4)用淘汰机制激发员工行动能力。
11、制度一条条,执行没办法
根本原因:(1)制度太复杂;(2)流程可操作性不强;(3)监督不到位。
导致后果: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结果
解决方案:制度制定后,执行力实施的三化原则:
(1)流程化:事前做什么?事中做什么?事后做什么?
(2)明晰化:流程中的每个工作内容都要明晰化。强调什么,就去量化什么。不能量化,就难以考核;
(3)操作化:把明晰的流程做成可操作的、有数量目标的,还要有行动措施
12、总有许多理由让你的决定在执行一半时放弃
根本原因:(1)执行中追求完美;(2)老板对结果...不够坚定。
导致后果: 0
(2)阶段性地检查结果;
(3)真正的执行型人才三大标准:一、信守承诺 二、结果导向 三、永不言败
13、不开会不知道做啥,开会了也解决不了啥
根本原因:(1)议的结果不明确;(2)没有设立流程
导致后果:失去了开会的意义,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形式。浪费时间,影响效率。
解决方案:设立会议流程
(1)会议前:准备好会议所需资料。定义会议结果,一切以结果为导向。
(2)会议中:只谈与结果有关的话题。
(3)会议后:总结,作出具体实施方案。
14、付出比计划多 10 倍的精力,可往往只得到计划中 10% 的结果
根本原因:(1)没有定义好阶段性的结果;(2)计划太完美,执行没有重点;
(3)缺乏监控流程。
导致后果:付出很多,计划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因为企业是靠结果生存,长期没有结果,企业就无法持续。
解决方案:(1)跟执行层沟通计划的意义,明确计划所...要的结果;
(2)定义好阶段性的结果,并检查与监督;
(3)根据结果设立计划实施的流程
15、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人人规避风险,没人对结果和业绩负责
根本原因:(1)责任没有锁定好;(2)奖罚不明确
导致后果:企业内部形成推诿、扯皮风气,导致团队丧失凝聚力,业绩滑坡。
解决方案:(1)明确部门责任,界定清楚(一旦出现错误,没有推卸责任的机会);
(2)对主动承担责任、对结果负责的员工予以嘉奖或肯定;
(3)培养或选择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的人作为晋升对象,树立榜样。
16、员工总有很多 “ 道理 ”,让你觉得他没有做好事情是有原因
根本原因:(1)老板对结果的定义不明确;(2)员工只是在做任务没有做结果。
导致后果:(1)员工 做事,但没有做到想要的结果;(2)效率低下。
解决方案:(1)领导者要明确结果。
(2)员工跟上级沟通上级想要的结果。
(3)明确执行力的定义:任务 ≠ 结果
17、有些制度、规章在老员工身上执行时就会拐弯、变形
根本原因:熟人文化,凡事 “ 情在前,理在后 ”
...导致后果:制度形同虚设
解决方案:(1)领导者观念要突破,凡事 “ 理在前,情在后 ”
(2)制度的执行是自上而下的,先从老总以身作则开始。
18、能人来了,制度却坏了,能人走了,业绩就滑坡。
根本原因:(1)老板过于依赖能人;(2)人力资源储备不足
导致后果:(1)制度变形让员工感觉不公平;(2)能人可以成就你,也可以毁灭你。
解决方案:(1)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2)作好人力资源储备
19、你的团队不缺能人但缺乏活力
根本原因:(1)员工不明确自己的结果;(2)公司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不完善。
导致后果:(1)员工有能力,没有发挥出来
解决方案:(1)把员工的个人发展战略和企业的发展结合在一起;
(2)设立完善激励机制、淘汰机制。
20、关键人员 “ 叛逃 ” 造成巨大损失
根本原因:(1)制度不完善;(2)授权与监督不平衡(3)能人体系;(4)核心员工的管理
导致后果:给企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巨大损失
解决方案:(1)完善人力资源制度;
...(2)授权与监督平衡;
(3)储备人力资源,建立不依赖于能人的制度体系;
(4)加强对核心员工的管理 21、协调的事很多,却越协调,事越多
根本原因:职责不明确、都在以自我为中心,没有以公司结果为导向。
导致后果: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扯皮,造成企业内耗。
解决方案:(1)明确公司结果,统一目标;(2)明确职责;(3)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
22、小企业犯大企业病,程序繁多、部门壁垒、信息不通等
根本原因:(1)组织结构臃肿,以显示企业管理的水平 ;(2)各部门以自我为中心。
导致后果:(1)企业内部沟通不畅,部门之间互相设置障碍,效率不高。
解决方案:(1)有效简化组织架构;(2)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统一企业核心文化。
23、存在着大量的花拳绣腿、虎头蛇尾、好人主义等种种形式主义现象
根本原因:(1)管理层对员工做事的结果没有清晰的定义;
(2)没有检查和监督;
(3)没有明确的奖罚机制
导致后果:(1)“ 好人主义 ” 导致企业的权谋文化,都...去搞人际关系,而不提供结果(2)员工不能提供结果,导致企业无法生存
解决方案:(1)把工作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2)设立监督和检查机制;
(3)制定奖罚制度
24、人浮于事,碰到事情互相推托、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荣誉争相邀功的现象屡见不鲜
根本原因:(1)职责不明确、范围界定不清楚;(2)奖惩不明确
导致后果:员工失去工作动力,企业发展缓慢。
解决方案:(1)设定一对一的责任;(2)明确奖惩标准
25、老板压榨高层,高层压榨中层,中层压榨一般员工
根本原因:(1)老板注重短期利益;(2)老板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过好处
导致后果:(1)如果企业有难,没有员工会与企业同舟共济;
(2)员工没有忠诚度和责任心。
解决方案:(1)用好的 “ 结果 ” 引导员工;(2)用不好 “ 结果 ” 的事例警醒员工。
26、员工没有安全感,缺少忠诚度、归属感
根本原因:(1)员工的付出没有得到利益和价值的支撑;
...(2)企业没有远景、核心价值观、战略目标
导致后果:(1)员工流失量大 ;(2)员工工作不尽力员工工作不全力以赴。
解决方案:(1)树立公司远景、核心价值观、战略目标,并跟个人发展战略相结合(2)有情的领导;(3)建立激励制度。
27.“ 嫡系部队 ” 领导 “ 非嫡系部队 ”,上下级之间很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信任
根本原因:(1)企业晋升机制、利益分配不公平;
(2)企业中倡导的是人制文化,而不是法制文化;
(3)没有严格按制度、按流程办事。
导致后果:(1)上下级之间不信任,使公司战略执行打折扣。
(2)“ 非嫡系部队 ” 人才流失;
(3)员工工作动力不足;
(4)权谋文化转移了员工工作的目标:注重拉关系,而不是结果。
解决方案:(1)从 “ 人治 ” 转向 “ 法治 ” ; 2)晋升机制、利益分配与结果挂钩。
28.部下都在 “ 打小算盘,敲怨气鼓 ”,一肚子不满和愤懑
根本原因:(1)晋升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没有公开、公平、公正;
...篇3:企业常见问题
企业常见问题: 1、领导总是没时间,而下属总是没工作
根本原因:
(1)老板不懂得授权与监督;
(2)没有锁定责任;
(3)员工没有工作的动力。
导致后果:老总没时间思考公司的战略,导致公司发展战略不清晰。老板能力太强,导致员工能力得不到提升,很难把公司战略执行出结果。责任总在老板身上,员工得不到成长,打造不出一支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执行力团队,限制企业做大做强。
解决方案:
(1)明确监督和授权的平衡;
(2)明确一对一责任,制定奖惩;
(3)培养下属的思考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4)公司战略和个人战略一体化。
2、老板有方向、没力量,员工有力量没方向
根本原因:战略与执行脱节,老板有战略,沟通不到位,员工不知道如何去执行。
导致后果:有好的战略,因执行不到位,达不到预期的结果。
...解决方案:
(1)老板要与员工沟通企业的战略,让每个员工清楚自己的努力方向;
(2)制定战略目标时,要具体量化、有可操作性;
3、企业高层思想不统一,各自为政,互相拆台
根本原因:
(1)企业远景、战略目标、价值观不明确、不统一;
(2)高层以自我为中心,而不以公司的结果为导向。
导致后果:
(1)战略无法执行,达不到结果;
(2)企业失去凝聚力,导致内耗增大。
解决方案:
(1)通过明确企业远景、战略目标、价值观,使高层思想统一;
(2)把高层个人发展跟企业远景、战略目标相结合;
(3)根据远景、价值观、战略目标制定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4、在渡过创业阶段后,高层激情消失,官僚化倾向严重,内耗出血
根本原因:
(1)高层跟着老板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同时年纪也大了。为了保住自己拥有的地位,便会在企业中培养亲信,并且把有能力的人干掉。甚至抓住供应商和渠道商和老板谈...条件及加薪;
(2)企业没有更加长远的战略;
(3)企业没有建立短期和长期的激励机制。
导致后果:企业中拉帮结派,形成不良文化,导致制度变形。
解决方案:
(1)制定绩效考核及晋升机制,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2)老板要有狼性,企业要形成狼性文化。
5、元老级人物思维僵化,自以为是,无功劳也有苦劳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接受新的思想,造成企业失去活力 根本原因:
(1)在老板层面及元老层面不以结果为导向,而以过程为导向,元老没有危机意识;
(2)老板人性化管理严重,缺乏狼性精神;
(3)老板缺乏忧患意识。
导致后果:给新员工设置障碍,新的管理方法无法执行,企业管理方法陈旧落后,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解决方案:(1)老板要有狼性,企业形成狼性文化,(2)制定淘汰机制,制造危机意识。
6、企业越做越大,管理者越来越累
根本原因:
(1)管理者不懂授权;
...(2)公司治理结果需要改变;
(3)制度流程还不健全。
导致后果:
(1)管理者没有时间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不能很好地把企业战略执行下去。
解决方案:
(1)领导者要学会授权;
(2)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
(3)完善企业的制度流程。
(4)建立合理的责、权、利制度
7、领导相互牵制,“三个领导一个兵”,下属做事,不是“左右为难”,就是“进退两难”
根本原因:(1)岗位职责不明确
导致后果:(1)下属不知道听谁的,责任无法一对一。
解决方案:(1)明确岗位责任;(2)责任一对一。
8、“张飞”领导“诸葛亮”,不懂装懂,对专业人士指手画脚,评头论足
根本原因:(1)领导没有自知之明,利用权力,妄加批评。
导致后果:(1)影响执行的结果,下属因为惧怕领导权力,有可能把对的做成错的。
解决方案:
(1)领导做对的事,下属把事情做对。
...(2)对事情结果负责任。
9、人才结构老化、多数不胜任者占据公司的主要领导职位;人才战略产生管理内耗
根本原因:
(1)老板没有狼性,对家庭成员、创业元老,碍于面子问题,不愿下手;
(2)人力资源储备不足,不敢下手。
导致后果:
(1)不胜任者占据位置,能人有能力没有发挥余地,人才内耗;
(2)员工不进步,企业逐渐丧失战斗力,甚至倒闭。
解决方案:
(1)企业家要有狼性,以结果为导向,建立淘汰机制(优胜劣汰);
(2)人力资源的储备;
10、员工总是不尽力
根本原因:
(1)员工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
(2)员工不知道工作的意义,看不到自己的未来;
(3)缺乏做事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导致后果:员工只做任务,不做结果。
解决方案:
...(1)与下属沟通他所在职位的意义,树立公司远景;
(2)让所有员工明白:员工与企业是商业交换的关系,交换的是结果;
(3)让每个部门制定工作的详细流程;
(4)用淘汰机制激发员工行动能力。
11、制度一条条,执行没办法
根本原因:
(1)制度太复杂;
(2)流程可操作性不强;
(3)监督不到位。导致后果: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结果 解决方案:制度制定后,执行力实施的三化原则:
(1)流程化:事前做什么?事中做什么?事后做什么?
(2)明晰化:流程中的每个工作内容都要明晰化。强调什么,就去量化什么。不能量化,就难以考核;
(3)操作化:把明晰的流程做成可操作的、有数量目标的,还要有行动措施
12、总有许多理由让你的决定在执行一半时放弃
根本原因:
(1)执行中追求完美;
(2)老板对结果不够坚定。
导致后果:0
...(1)执行中,速度第一,完美第二;
(2)阶段性地检查结果;
(3)真正的执行型人才三大标准:一、信守承诺 二、结果导向 三、永不言败
13、不开会不知道做啥,开会了也解决不了啥
根本原因:
(1)议的结果不明确;
(2)没有设立流程
导致后果:失去了开会的意义,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形式。浪费时间,影响效率。
解决方案:设立会议流程
(1)会议前:准备好会议所需资料。定义会议结果,一切以结果为导向。
(2)会议中:只谈与结果有关的话题。
(3)会议后:总结,作出具体实施方案。
14、付出比计划多10倍的精力,可往往只得到计划中10%的结果
根本原因:
(1)没有定义好阶段性的结果;
(2)计划太完美,执行没有重点;
(3)缺乏监控流程。
导致后果:付出很多,计划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因为企...业是靠结果生存,长期没有结果,企业就无法持续。解决方案:
(1)跟执行层沟通计划的意义,明确计划所要的结果;
(2)定义好阶段性的结果,并检查与监督;
(3)根据结果设立计划实施的流程
15、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人人规避风险,没人对结果和业绩负责
根本原因:
(1)责任没有锁定好;
(2)奖罚不明确
导致后果:企业内部形成推诿、扯皮风气,导致团队丧失凝聚力,业绩滑坡。
解决方案:
(1)明确部门责任,界定清楚(一旦出现错误,没有推卸责任的机会);
(2)对主动承担责任、对结果负责的员工予以嘉奖或肯定;
(3)培养或选择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的人作为晋升对象,树立榜样。
16、员工总有很多“道理”,让你觉得他没有做好事情是有原因根本原因:
(1)老板对结果的定义不明确;
(2)员工只是在做任务没有做结果。
...导致后果:
(1)员工做事,但没有做到想要的结果;
(2)效率低下。
解决方案:
(1)领导者要明确结果。
(2)员工跟上级沟通上级想要的结果。(3)明确执行力的定义:任务≠结果个
17、有些制度、规章在老员工身上执行时就会拐弯、变形
根本原因:熟人文化,凡事“情在前,理在后”
导致后果:制度形同虚设
解决方案:
(1)领导者观念要突破,凡事“理在前,情在后”
(2)制度的执行是自上而下的,先从老总以身作则开始。
18、能人来了,制度却坏了,能人走了,业绩就滑坡。
根本原因:
(1)老板过于依赖能人;
(2)人力资源储备不足
导致后果:
(1)制度变形让员工感觉不公平;
(2)能人可以成就你,也可以毁灭你。
解决方案:
(1)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作好人力资源储备
19、你的团队不缺能人但缺乏活力
根本原因:
(1)员工不明确自己的结果;
(2)公司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不完善。
导致后果:(1)员工有能力,没有发挥出来
解决方案:
(1)把员工的个人发展战略和企业的发展结合在一起;
(2)设立完善激励机制、淘汰机制。
20、关键人员“叛逃”造成巨大损失
根本原因:
(1)制度不完善;
(2)授权与监督不平衡
(3)能人体系;
(4)核心员工的管理
导致后果:给企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巨大损失
解决方案:
(1)完善人力资源制度;
(2)授权与监督平衡;
(3)备人力资源,建立不依赖于能人的制度体系;
(4)加强对核心员工的管理
21、协调的事很多,却越协调,事越多
...根本原因:职责不明确、都在以自我为中心,没有以公司结果为导向。
导致后果: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扯皮,造成企业内耗。
解决方案:
(1)明确公司结果,统一目标;
(2)明确职责;
(3)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
22、小企业犯大企业病,程序繁多、部门壁垒、信息不通等
根本原因:
(1)组织结构臃肿,以显示企业管理的水平 ;
(2)各部门以自我为中心。
导致后果:(1)企业内部沟通不畅,部门之间互相设置障碍,效率不高。
解决方案:
(1)有效简化组织架构;
(2)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统一企业核心文化。
23、存在着大量的花拳绣腿、虎头蛇尾、好人主义等种种形式主义现象
根本原因:
(1)管理层对员工做事的结果没有清晰的定义;
...(2)没有检查和监督;
(3)没有明确的奖罚机制
导致后果:
(1)“好人主义”导致企业的权谋文化,都去搞人际关系,而不提供结果
(2)员工不能提供结果,导致企业无法生存
解决方案:
(1)把工作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2)设立监督和检查机制;
(3)制定奖罚制度
24、人浮于事,碰到事情互相推托、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荣誉争相邀功的现象屡见不鲜 根本原因:
(1)职责不明确、范围界定不清楚;
(2)奖惩不明确
导致后果:员工失去工作动力,企业发展缓慢。
解决方案:
(1)设定一对一的责任;
(2)明确奖惩标准
25、老板压榨高层,高层压榨中层,中层压榨一般员工
根本原因:
(1)老板注重短期利益;
(2)老板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过好处
...导致后果:
(1)如果企业有难,没有员工会与企业同舟共济;
(2)员工没有忠诚度和责任心。
解决方案:
(1)用好的“结果”引导员工;
(2)用不好“结果”的事例警醒员工。
26、员工没有安全感,缺少忠诚度、归属感
根本原因:
(1)员工的付出没有得到利益和价值的支撑;
(2)企业没有远景、核心价值观、战略目标
导致后果:
(1)员工流失量大 ;
(2)员工工作不尽力员工工作不全力以赴。
解决方案:
(1)树立公司远景、核心价值观、战略目标,并跟个人发展战略相结合(2)有情的领导;
(3)建立激励制度。
27.“嫡系部队”领导“非嫡系部队”,上下级之间很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信任
根本原因:
(1)企业晋升机制、利益分配不公平;
...(2)企业中倡导的是人制文化,而不是法制文化;
(3)没有严格按制度、按流程办事。
导致后果:
(1)上下级之间不信任,使公司战略执行打折扣。
..
第2篇:无职党员岗位职责
无职党员岗位职责
1、党建工作岗。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掌握群众思想动态,了解群众所思所盼,协助村党支部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经济发展岗。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本领,带头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拓宽致富门路;积极为群众搞好技术、信息、资金等服务,带领群众闯市场,增加村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
3、科技示范岗。带头学习科技知识,向群众宣传农业实用技术,带头进行种植、养殖、加工等实用技术的科技示范,做给群众看,领着群众干,帮着群众富。
4、参政议政岗。支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关心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动参与本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为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出谋划策;对村“两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5、民主监督岗。对农村基层的民主选举、民主决议、民主管理进行监督;监督村“两委”工作和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村级事务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重点是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审批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实施过程。
6、扶贫帮困岗。了解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状况,主动与贫困户结成帮扶对子;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寻找致富门路,在精神上鼓励,在资金上扶助,在技术上扶持,带领困难党员、群众共同致富。7、文明新风岗。牢记“八荣八耻”,勤俭持家,诚实守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誉观;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带头抵制封建迷信、黄毒赌等歪风邪气;构建尊老爱幼、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新型人际关系。
8、村容管理岗。协调实施本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带头改善村容村貌;自觉整治处理生活垃圾、沟渠水塘、院落畜圈等。组织开展庭院硬化,美化、绿化活动,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9、维护稳定岗。带头学法用法,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报告突发性事件,协助村干部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调解村民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平安村庄;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事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3篇:无职党员岗位职责一览表
无职党员岗位职责一览表
政策法规宣传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协助村组学习宣传党的农村政策和深化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2、了解村、组决策是否符合全局观念和政策法规;调查掌握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农村现行方针政策的现象,发现苗头问题,及时上门做好劝说工作;
3、积极开展送政策上门、送思想政治工作上门、送行政法律法规上门、送增收致富计划上门、送科技推广上门、送扶贫助难上门的“六上门”活动,运用党的致富政策,帮助农户逐步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4、协助村“两委”班子,每年对执行农村三大法规和现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法规的问题进行清查和处理
劳务输出引导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调查了解村、组剩余劳动力,并根据各自的特长,编制成册;
2、积极捕捉有关的务工信息,及时宣传,搞好服务,引导群众外出务工,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3、做好外出务工群众的情况反馈工作,及时向村“两委”班子汇报。
招商引资服务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本村有利条件,注意收集、掌握经济和社会方面有价值得信息,及时向村党组织反馈;
2、积极为本村经济发展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和项目; 3、为外来投资项目做好服务,逐步优化投资环境。
守法经营诚信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带头学习宣传有关经营的法律法规;
2、对经营户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者,及时向村“两委”班子汇报; 3、协助有关部门对经营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扶贫脱贫帮带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学习各类扶贫政策,向群众宣传各种致富信息; 2、联系1至2户“贫困户”,主动送项目送科技上门,使贫困户能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
3、做好乡、村党员、干部扶贫挂钩、结对帮扶工作的联系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意愿。
4、协助村“两委”制定本年度扶贫计划,并做好各项扶贫活动的服务工作 科技致富示范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带头学习科技致富知识,掌握2门以上实用技术,带头致富; 2、积极向群众提供科技致富信息和经验,帮助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领办、创办科技示范园,并不断发挥科技示范园的辅射带动作用。
民事调解促进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对本组村民进行法制及村规民约宣传教育;
2、协助村“两委”解决邻里纠纷,调解家庭内部矛盾;
3、主动做好防范工作,做好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把工作做到纠纷发生之前。
村组财务监督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进行调查了解,并实施有效监督;
2、参与审查村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
3、督促村、组按时搞好村务公开,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手续是否健全、程序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公益事业维护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向村民宣传维护公益事业的重要性,并带领群众共同维护公益事业;
2、协助村委会做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及养护等工作,确保水利设施正常运转;对大的塌方、路面下陷、水毁工程等及时报告村委会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3、按照村委会要求,进行阶段性农作物巡视视查禁,防止人畜受到危害,负责对辖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4、其他需要维护的公益事业。
文明新风倡导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协助村党组织在党内外群众中进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
2、带头倡导积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协助村组利用传统节日,开展有益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
3、倡导文明新风,丧事从俭,婚事新办;带头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和揭露各种邪教活动组织;
4、协助村党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扶贫帮困、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回报家乡奉献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在外务工、经商做到合法经营,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关注家乡经济发展,心系群众;
2、充分发挥在外信息广泛的优势,无偿为家乡经济的发展献计献策; 3、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有效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4、以捐助、资助、引导等方式,扶植家乡经济人创业,扶植家乡各类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家乡公益事业建设进程。
社会治安维护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带头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协助村、组每年对村民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普法教育;
2、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教育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认真了解、登记社会治安案件,及时向村、组或乡镇派出所报告。
计划生育监督岗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领导,强化党员的责任感,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文件精神,经总支研究决定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无旁贷党员实行责任制度管理。本岗位的职责如下:
1、带头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教育亲属模范遵守法规条例;
2、积极配合计生员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3、协助村“两委”和计生员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使本组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落实到位;
4、对村、组合计生员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超生育的情况,应立即向村组合乡镇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4篇:农村无职党员岗位职责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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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无职党员岗位
无职党员岗位职责
一、共同职责
1、严格遵守《党章》规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艰苦奋斗。
2、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
4、紧密联系群众,维护好群众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岗位职责(一)科技示范岗
1、按照镇、村科技工作计划,每年做好1至2项实用科技成果的接收、试验、示范工作,将实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加强与镇农科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引进科技示范项目;动员和带领2至3户科技示范户参与党员电教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
3、结合农忙时节和农事活动,协助村、组每年举办1至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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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培训班。
4、带头搞好科普工作,每年向村党支部(总支)和村民小组提出2至4项加强科技工作的建议,为科技兴村做出一定贡献。
(二)勤劳致富岗
1、带头学习各类扶贫政策,并经过黑板报、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各种致富信息;带领群众观看一些反映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典型电教专题片,不断增强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致富本事。
2、联系1至2户“双缺户”,经过送项目、送科技上门活动,使贫困户能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
3、做好镇、村党员、干部挂钩扶贫、结对帮扶的联系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意愿。
4、协助村“两委”制定年度扶贫计划,并做好各项扶贫活动的服务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岗
1、协助村、组抓好退耕还林、荒山荒坡造林的落实,定期对森林守护、森林防火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村组,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乱砍滥伐植物资源,乱捕乱杀野生动物资源的现象进行及时制止,若发生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乡(镇)党委和有关部门。
3、协助村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的水利、水电设施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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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维护,发现损坏情况或破坏行为时,及时进行补救或制止,若发生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或有关部门。
4、结合创立卫生村、镇的宣传,定期对村容村貌进行巡查,集中整治“脏、乱、差、挤”等现象,改进村容村貌。
5、对辖区内“三废”的排放和处理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社会治安维护岗
1、带头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协助村组每年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普法活动。
2、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教育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认真了解、登记社会治安案件,及时向村、组或乡(镇)派出所报告。
(五)村务财务监督岗
1、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了解,并实施有效的监督。
2、参与审查村组经济开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督促村组按时搞好政务、财务公开,对政务、财务公开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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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否全面、手续是否健全、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定期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4、参与做好村组集体经济项目承包、发包的监督工作。(六)土地管理监督岗
1、协助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增强群众的土地管理法律意识和珍惜土地造福后代的思想观念,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本户及亲友不出现乱占、少批多建和未批就建等问题。
2、监督村民依照《土地承包法》管理、使用好自己的承包土地,对弃荒、改变土地用途、私调乱换等问题,及时协助村组干部妥善处理。
3、分清土地的使用性质,对村组在土地转让开发、农户土地承包和使用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依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监督。
4、协同搞好土地使用管理信息的跟踪和反馈工作,若发现违章建房、违规使用土地、乱占乱建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村、组报告,并协同做好查处工作。
(七)计划生育监督岗
1、带头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教育亲属模范地遵守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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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配合计生员在传统节日和农闲时节,以黑板报、会议宣讲、登门走访等形式,开展“一法”、“一条例”及镇、村配套政策的宣传贯彻,保证群众知情面达95%以上。
3、协助村“两委”和计生员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使本组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落到实处。
4、对村、组和计生员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若发现计划外怀孕,超生育的情况,应及时向村组和乡镇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村规民约执行监督岗
1、经过会议、走访等多种形式,组织村民学习村规民约,使广大群众明白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并带头和教育自己的亲属自觉执行村规民约。
2、协助村组依据村规民约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基本达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
3、监督村“两委”在处理违规人员时,是否符合规定,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4、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要进行思想教育,并及时向村、组报告。
(九)政策法规宣传岗
1、协助村组采取黑板报、各种会议等形式,在党内外群众中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宣传党的农业政策和深化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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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革的方针、政策及措施。
2、监督村、组决策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调查、掌握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农村现行方针政策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
3、深入开展以送政策上门、送思想政治工作上门、送行政法律法规上门、送增收致富计划上门、送科技措施上门、送扶贫助难上门为主要内容的“六上门”活动,运用党的富民政策,帮助农户逐步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4、协助村“两委”班子,对农村三大法规和现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法规的现象进行清查和处理。
(十)文明新风岗
1、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党支部(总支)在党内外群众中进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宣传教育,使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公民道德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带头祛邪扶正,倡导积极、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协助村组利用传统节日组织群众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3、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公民道德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四德”的村民进行教育和惩诫;协助党支部(总支)开展帮助孤寡老人活动和扶贫济困活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扶贫帮困、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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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党支部(总支)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和“文明村”创立活动。
5、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丧事从俭,婚事新办;带头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团结带领广大群众抵制和揭露各种邪教活动和组织。
2020年4月19日
第5篇: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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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无权处分/解除条件/不当得利
内容提要: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01年3月25日,甲与乙签订了《卖房协议》,约定了如下内容:甲将其住房B号卖与乙,协议签订当天支付8万元,尾款2万元在该房屋产权证下来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再予支付。协议签订后,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乙。该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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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0日,A公司与丙签订《售房合同书》,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A公司将上述住房B号卖给丙。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支付购房首款125000元整,丙自该笔首款支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该房。A公司保证该房屋为合法销售的房屋,无任何债务及遗留问题。A公司如不能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包括房屋装修费、因追索房产证而导致误工损失费、诉讼费、聘请律师等费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A公司直至2003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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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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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签订之时,作为出卖物的B号房屋系甲的回购房,其所有权仍然登记在甲所在单位的名下,按照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观点,甲尚无B号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卖房协议》构成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但这样认定,会出现若干问题。如果站在周到保护买受人的立场上,可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绕开系争合同的定性,看重法律适用及其后果,对于此类合同允许买受人基于合同法第150条或者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方案是既关注系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又从基础上解决系争合同的定性问题。笔者尝试后者,并分析如下:第一,公房制度改革至今,对于回购房,人们认为属于购房的职工所有,不再是购房人所在单位的财产。在系争案件中,人们通常认为B号房屋属于甲所有。如果没有充分的反对理由,我们就应当尊重人们今日的通常观念。第二,系争合同没有规定B号房屋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当时或稍后办理移转登记手续,而是约定由出卖人甲在未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非常类似于期房的买卖、未来物的买卖。由于期房的买卖不要求出卖人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享有所有权,未来物的买卖都不被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因此,《卖房协议》不宜被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或者说不宜被认定为无权处分的合同,而应比照期房买卖合同、未来物买卖合同,认定为出卖自己之物且合法有效的合同。否则,就是没有做到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第三,上列观点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我国现行法未规定买卖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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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而是奉行买卖物所有权自交付或登记时移转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及其解释、合同法第133条及其解释)。只要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能够移转买卖物的所有权,就达到了买卖合同的目的,无须出卖人于订立买卖合同时即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第四,从外表观察而显现的所谓“出卖他人之物”,其实至少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出卖人与物的所有权人本无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得到授权,便擅自出卖他人之物,多构成侵权行为;另一类是出卖人与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着买卖、赠与、互易等合同,物的所有权人负有向出卖人移转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在此类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尚未受领的标的物再出卖于他人,形成所谓连环合同。连环合同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通说认为出卖人拥有处分权,合同有效,除非欠缺其他有效要件。但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合同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则见解不同。仅就系争的((卖房协议》而言,由于只要B号房屋的登记名义人甲所在单位一直保持此种状态,就不会出现任何不适当的后果;由于B号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并非甲所在单位的过失所致,只是现行登记制度运作的问题;由于如果把此类合同也作为无权处分,就容易与物权转让(物权变动)本身相混淆,因此,笔者倾向于把它作为有权处分的合同看待。
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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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
但应注意,《售房合同书》不同于一般的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或曰不同于一般的无权处分的合同。在一般的出卖他人之物合同中,登记名义人是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不负担债务,由他决定是否追认无权处分合同,是对所有权的尊重,符合公平正义。而在系争案件中,《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本应履行《卖房协议》,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给A公司,却恶意地不法地将B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并取得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若把((售房合同书》按照一般的无权处分合同处理,该合同的效力取决于B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名义人甲是否追认:如果甲追认,或者在2001年12月31日前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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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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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3」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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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03】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03】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03】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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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03」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03】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03】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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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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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03】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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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03]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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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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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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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01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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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01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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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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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01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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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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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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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01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03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01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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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2〕See B.Nicholas,An introduction to Rome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107(1962).〔5〕法官负有释明义务的意见,系笔者就系争案件请教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博士时,王教授所提。
出处:原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偶
第6篇:无菌技术操作及不良后果处理
十五、无菌技术操作及不良后果处理
(一)目的在医疗、护理操作过程中,防止一切微生物侵入人体和防止无菌物品、无菌区域被污染。
(二)准备
1、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2、环境要求:清洁、干燥、宽敞,操作前30分钟停止清扫,减少走动。
3、用物准备:无菌手套、无菌持物钳镊、罐包、无菌包(容器及纱布块)、无菌包(内治疗巾)、无菌包(内盛换药碗1个)、无菌溶液、无菌棉签、手消毒剂、污物缸、消毒液、潮湿清洁的擦灰巾、启瓶器、(三)操作评估
1、评估操作环境:操作区域宽敞、明亮、整洁、安全,无尘土飞扬。
2、操作台清洁、干燥和平整。
3、操作人员:戴好口罩、帽子,修剪指甲,洗手,必要时取下手套
4、评估无菌物品质量:包装无潮湿、破损及松散,标识清楚,在有效期内。
(四)操作步骤:
评估环境清洁、宽敞,操作前30min停止清扫、减少走动避免尘埃飞扬→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戴帽子、修指甲→七步洗手法洗手(口述每个部位不少于10秒)→戴口罩→介绍用物→初次核查无菌包名称、有效灭菌日期、化学指示胶带已变色,包布无潮湿、破损→无菌持物钳的使用法:→检查无菌持物钳包有无破损、潮湿→消毒指示卡是否变色→打开包→正确取出持物罐及钳放治疗台面→注明开启日期、时间(有效期4小时)、签名→取放无菌持物钳时,钳端闭合向下,不可触及容器口边缘,用后立即放回容器内→保持钳端向下,不可倒转向上→无菌容器使用法:→开包前检查内容同前→打开包→托住无菌缸底部,将盖盖好,放于治疗台托面上→注明开启日期、时间(有效期24小时)、签名→取物时打开无菌容器,将容器盖内面向上置于稳妥处或持手中,用毕立即盖严→避免物品触及容器边缘→铺无菌盘法:→检查同前→打开无菌包→用无菌持物钳取出无菌巾→放入治疗盘内→双手捏住无菌巾上层之两角外面抖开→上层向远端呈“S”形折叠→开口边向外→检查并打开无菌换药碗包→持物钳取换药碗放治疗巾上→取无菌纱布放入治疗巾内→取无菌溶液:→擦灰→消毒手→检查液体名称、有效期、瓶盖无松动、瓶身无裂痕及溶液澄清度,无变色、无混浊、无沉淀→开启瓶盖→消毒瓶塞、拇指与食指→一手打开瓶塞→一手握瓶签→倒出少量溶液冲洗瓶口→再由原处倒出溶液至无菌容器中→盖瓶塞2/3→消毒瓶塞→盖瓶盖→无菌溶液瓶上标明开启日期、时间、用途、签名、有效24小时→放回治疗台上→将治疗巾上层盖于物品上,上下边缘对齐,开口处向上翻转两次→两侧边缘向下反折一次→注明铺盘日期、时间、有效期(4小时)、签名→检查手套外包装有无破损、过期、潮湿→尺码合适→打开手套包→持手套的反折部分取出手套(拇指相对)→扔包装袋→一手对准五指戴上→再以戴好手套的4个手指插入另一手套的反折内面,同法戴好正确戴手套→将反折部分翻转于衣袖上→调整手套位置→脱手套前洗净手套上的污渍、血渍→一手捏住另一手套腕部外面,翻转脱下→再以脱下手套的手插入
另一手套内,将其翻转脱下→扔入医疗垃圾桶→整理用物→洗手→取口罩。
(五)操作不良后果及处理 发生感染 交叉感染 预防:(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1、操作环境清洁、宽敞、定期消毒,操作半小时前停止扫地,减少走动,避免尘埃飞扬。
2、执行无菌操作时衣帽要整洁,操作前修指甲、洗手、戴口罩。
3、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有明显标志。
4、无菌物品不可暴露在空气中,必须保存在无菌包或无菌容器内。
5、夹取无菌物品时,必须使用无菌持物钳或无菌镊.6、无菌包外应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并按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以便取用。
7、无菌物品一经取出,虽未使用,也不可再放回无菌容器内;无菌物品疑有污染或被污染,应予重新灭菌;过期或受潮的包布应予重新灭菌。
8、一套无菌物品,只能供给一个病人使用,以免发生交叉感染。
9、进行无菌操作时,未经消毒的手、臂不可接触无菌物品或穿越无菌区。操作者应与无菌区保持一定的距离(20cm以上)操作时,不得面对无菌区说笑、咳嗽、打喷嚏等。
(六)注意事项
1、无菌持物钳①无菌持物钳不能夹取未灭菌的物品,也不能夹取油纱布。
②取远处物品时,应当连同容器一起搬移到物品旁使用。③使用无菌钳时不能低于腰部。
④打开包后的干镊子罐、持物钳应当4小时更换。
2、无菌容器①使用无菌容器时,不可污染盖内面,容器边缘及内面。
②无菌容器打开后,记录开启的日期、时间,有效使用时间为24小时。
3、无菌盘①无菌治疗盘应保持干燥,避免潮湿污染。
②非无菌物品不可触及无菌面。
③注明铺盘的日期、时间,无菌盘有效期为4小时
4、倒无菌溶液①不可以将无菌物品或者非无菌物品伸入无菌溶液内蘸取或者直接接触瓶口
倒液。②已倒出的溶液不可再倒回瓶内。
5、戴、脱无菌手套①戴手套时应当注意未戴手套的手不可触及手套的外面,戴手套的手不
可触及未戴手套的手或另一手套的里面。②戴手套后如发现有破洞,应当立即更换。③脱手套时,应翻转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