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财务机构与岗位职责管理办法(精选6篇)_集团财务部门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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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矿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一、费用支付的要求。

费用支付的原则:计划管理、从俭节约、遵从公司规定标准并凭有效合规票据按实报

销。电话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和出差生活补助按英祥矿业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报销。

1、备用金。备用金用于差旅费用和业务正常开支及一些不可预见的临时备用开支,各矿确定一人负责借支备用金,既要保障矿山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又要经济合理地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各矿备用金数额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各矿山业务量大小来确定。备用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管人应登记好备用金台账。掌握备用金的人应严格按财经纪律使用备用金,不得随意使用,不得私自挤占挪用,应区别轻重缓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会计人员应及时与矿上备用金专管人进行对账,并及时传递和完善报销相关手续,以便及时补充备用金。

2、工程费用。

施工单位的施工费用——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在当月20日前需2人以上汇同施工单位进行按实收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核,并于下月10日前将工程量、结算单价报送公司财务部审核(单价由各矿山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公司内部零星工程费用(2万元以内)——经办人提出工程预算(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由2人以上参加验收,计算出应付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并办理结算。

公司内部工程费用(2万元以上的)——经办人提出工程预算(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造价室预算费用。工程完工由经办人牵头,造价人员、财务人员参加验收,计算出应付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并办理结算。

3、差旅费用: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列明出差事由,天数,交通工具等,适用的报销标准。

4、接待费用: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总经理批准接待人员和接待标准后,报财务备案。

5、设备设施购置费:由经办人提出“设备设施购置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报财务备案。

6、包括赔偿费、征地费:由总经理牵头,需同生产队协商,签订赔偿或征地协议,加盖村委会印章或由全生产小组人员签字按指纹,协议注明签字并盖章生效。

7、工资及福利费用:按照公司确定的标准,根据考勤表按月造发工资。

8、办公费等其他零星费用:由经办人向总经理请示同意后办理。

二、付款审批程序

付款报销审批程序遵循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坚持原则、真实合理、规范合法要求。

(一)、费用、借支或材料款付款审批程序

A、单笔费用或款项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和借支矿山电费的:经办报销人→矿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会计复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出纳复查后付款。

1、经办人填制好费用报销单(附原始票据),经办人签字;其他直接责任人也需要签字确认。

2、矿山(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业务的真实性,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审核人并签字。

3、会计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原始票据金额是否与

报销金额相符,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票据粘贴是否符合财务记账要求,审核人并签字。

4、公司总经理审核该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签字。

5、财务经理再审核报销单据的合规合法性、真实准确性,签字。

6、公司出纳再次复查审批的付款金额与原始票据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据以付款。

B、单笔费用或款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办报销人→矿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签字确认→会计复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财务经理审核签字→董事长审批→出纳复查后付款。

即单笔费用或款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矿山电费借支除外)的报销费用、付材料款、付工程款、付货款、付借支款等都必须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二)、矿井巷掘进人工费(自营掘进)的审批程序

1、由各矿根据公司规定的勘探规划和掘进进尺计划和掘进单价,组织人员进行掘进。

2、每月26日至31日由矿长、分管掘进副矿长、掘进队长、财务人员组成井巷掘进工

程验收小组,对各掘进组的进尺进行收尺验收,并填写好煤矿井巷掘进工程验收计算表,工程验收人都要签字。

3、将工程验收计算表交公司生产管理部,由生产管理部、总工办、财务部组成复尺检

查小组对各矿进行抽查复尺,复尺人并签字。

4、矿山会计凭公司生产管理部复尺验收合格后的井巷掘进工程验收计算表编制掘进人

工工资表,如果当月没有被抽查到的矿,会计可以先造册,并接受今后的复尺抽查,由会计、矿长分别在工资表上签字。

5、公司总经理审批。

6、财务经理审核,并签字。

7、董事长审批。

7、出纳再次复查审批的付款金额与工资表计算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付款。工人

凭身份证亲自领取人工费,不准代领。

8、如果当月没有被抽查到复尺验收的矿,在今后的复尺验收检查中发现有进尺不准,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要进行处罚,没收其虚报冒领金额并在保证金中扣回,同时处以虚报冒领金额两倍的罚款。

(三)、外包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

1、由工程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预付款开出盖有工程承包单位财务章的预收工

程款收据,并由承包方经办人签字。如果是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付款,则工程承包方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结算正式发票,并附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结算,工程承包方经办人并签字。

2、矿长和分管直接责任人审核,并签字。

3、会计复核,并签字。

4、公司总经理审批。

5、财务经理审核,并签字。

6、董事长审批。

7、出纳再次复查审批的付款金额与原始票据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付款。

其中:

1、施工单位的施工费用——需附工程现场收方表、数量、单价、应付金额计算表;

并由参与验收的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公司内部的工程费用——需附工程预算、结算表;并由参与验收的双方人员签

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材料采购付款的,需附经审批的材料采购计划,由库管员及矿上领导或财务人

员两人以上共同验收后,填制入库单。

4、赔偿费、征地费——需协议;

5、其余付款按财务要求办理。

三、付款方式

除零星支出采用现金支付,其余的支出原则上采用转帐支付方式。

四、责任规定

以上所有支出,各矿山必须严格审查,有合同和协议的严格按合同和协议执行。无合同的先申请后执行,凡是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公司事先同意擅自表态、承诺等付款的,由其本人自行负责,造成的损失从工资中扣除,并追究责任。

五、预算管理

为了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工作的预见性,有效控制勘探工程及其他工程费、综合管理费的开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企业应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每月资金收支预算和各硐井勘探开发成本预算。预算由各矿矿长、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务实可行,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00前报到公司会计处,由会计收集整理汇总,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每月1日12:00前报给董事长,为企业资金调度和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六、资金收支快报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矿的备用金和资金收支动态,合理安排调度资金,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各矿备用金专管人(矿上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报)应于每月1日、11日、21日上午9点前分别向总部会计报送上旬、中旬、下旬的各矿资金收支旬报表。有网络的采用QQ传送电子文档,无网络有传真的采用传真,没有传真的也可以电话报送。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矿业集团股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第2篇: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分公司财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设在外地或本埠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管理原则:实行松散管理,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具体规定:

4.1各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各分公司财务部必须于月底结账,结账前与总公司核对往来,准确无误后编制财务报表,于每月5号之前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门,便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及时上交税务等部门。

4.3各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及税金附加由分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4.4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缴的所得税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润由总公司汇缴的部分,均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4.5集团公司根据协议向各分公司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4.6为及时回笼资金,收回欠款,集团公司规定分公司收入统一由甲方汇入集团公司账户,扣除管理费后,余额由集团公司汇回各分公司。

4.7各分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合同或协议执行,集团公司不予干预。

4.8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分公司实行内部会计制度监管,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4.9各分公司不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还要严格执行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

5、分公司会计核算的内容 5.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5.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5.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5.4资本、基金的增减。

5.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5.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5.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各分公司对于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禁止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

6、分公司财务控制的要求 6.1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制度,会计和出纳分设。6.2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的程序,每张会计凭证要有财务人员复核,财务经理审核,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6.3完善日常财务管理的报告,每月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审计报告。

7、其他

7.1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半年,各分公司如有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董事办公会议研究后再做修改。

第3篇: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概要:

第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条

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 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管控主要风险点。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审计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具有本科专及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CPA通过会计、税法两门及以上),五年以上财务负责人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在财务管理方面确有显著才能、具备担任财务负责人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可经过内部资质认定程序,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二)曾因失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的。

第七条 对于能有效执行合资公司管理授分权及集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成熟稳定的合资时间两年以上的子公司,经当地子公司总经理申请,集团财务部审批同意,可由当地子公司直接招聘财务负责人,经集团财务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董事会聘用。

第八条 对于刚合资的子公司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集团招聘或推荐财务负责人,此类财务负责人以内部培养选拔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由集团财务部提名报董事会聘用。

对外招聘人员一般应在集团财务部培训、实习工作1-3月(可一年内累计计算)后才能担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由集团财务部根据考核情况建议续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在一个公司的连续任职期限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由集团财务部提议,子公司董事会确定。

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或兼职未经董事会许可的其他职务或其他职业。

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回避制度。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直系旁系亲属不得担任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既要对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保障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又要对集团财务部负责,贯彻集团财务管理和发展战略;

(二)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制度原则上应与集团要求一致,如有不同应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许确性以及公司资产保值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子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对所在公司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财务关键岗位人员(如财务主管、主办会计、结算主管、出纳等)的任用、晋升、调动、薪酬、奖惩,必须向集团财务部报备;

(五)参与拟订或审核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税收筹划及优惠政策争取、成本费用计划、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在公司关注资产质量,提升资产周转,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可能造成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告;

(七)及时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做好财务分析,定期向子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集团财务部报告公司的资产运用和财务情况,并接受子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集团财务部的质询;

(八)集团和所在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限:

(一)有权查阅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所在公司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所在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进行合理设置、配备,有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任免、调动、奖惩其它财务人员;

(三)有权参与所在公司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四)有权对所在公司所有资金支付行为,所有合同和业务活动方案进行审核;(五)有权制止、纠正公司及公司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六)有权制止、纠正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虽尽力但未能制止和纠正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经营决策、行为或存在的问题,有权向集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复核手续的网银钥匙。(九)集团和所在公司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有效执行公司授分权管理及相关财务制度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二)因未履行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因未履行对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

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未主动履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害的;(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终生保密义务。

第四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通过董事会对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薪资费用标准、全年的预算和绩效指标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刚合资的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由集团招聘或推荐财务负责人报董事会聘任,与集团签订合同,纳入集团财务编制,其人事档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其所有的人员费用由所派驻的子公司承担列支。财务负责人所在的子公司后期如能有效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成熟稳定,经当地子公司总经理及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批同意,财务负责人人事关系可转入当地子公司管理,后期若因人事变动,可就地招聘报董事会聘任,与当地子公司签订合同由当地子公司进行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及子公司财务部,行政上归属任职子公司统一管理,业务上由集团财务部委托集团财务部管理。集团财务部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对于刚合资的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以业务指导为主并增加检查频率,以此促进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对于能有效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成熟稳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子公司减少财务检查频率。财务检查结果将作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估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包括定期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定期工作报告包括月度财务分析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应在中商财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全体或部分指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汇报交流,了解掌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所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集团财务部汇报。第十九条 离职管理

(一)、正常调任:集团财务部因工作管理需要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调任,中商财务部对离任人员与继任人员的交接进行监交,交接后的二个月为共同责任期,即离任人员应与继任人员一起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共同责任,在子公司财务遇到问题时协助配合继任人员妥善解决。

(二)、个人原因离职,离职人员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中商财务管理部和子公司总经理,继任人员到位之前,员工本人应严格履行本人的工作职责,继任人到位时认真做好交接手续;工作中出现不胜任工作状况、违规违纪问题被免职的,财务部应立即终止该员工的工作,并临时指派相应人员进行接替,集团财务部可视具体情况对离任人员展

开离任审计。

第五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每年确定一次,由集团财务部提议,每年当地董事会会议的时候进行书面确认,后期全部由当地子公司发放并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薪酬采用年薪制和超额奖励,其中80%为基础年薪按月发放,20%为年度考核年薪待年度考核结束发放。根据集团的考核所确定的子公司超额利润中属于财务负责人的超额奖励根据绩效责任书规定计算并将分配方案上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发放,其中50%在当地发放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其余50%上缴集团财务部,进行二次考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除可享受上述规定薪酬以及所在子公司福利、标准内的正常费用报销外,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享受任职公司任何形式的薪酬性收入。如有所在公司全员发放的,须到集团财务部报备。否则,一经查实,按其所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并考虑岗位调整以至辞退。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综合考核结果将建立在集团财务部考核结果与所在子公司的考核结果基础上,前者的权重为70%,后者的权重为30%。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90分≤考核分数,对应考核系数为1.2,(二)良好,80分≤考核分数

70分≤考核分数

考核分数分

根据考核结果系数发放相应的考核年薪部分,集团财务部将根据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全年考核结果,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续聘、解聘、职务晋升及年薪调整等事宜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每个财年结束后当月,为年度考核评议期。

在考核评议期,被考核人、子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可以向集团财务部或子公司总经理提供考核建议。考核评议期满后,经综合测评,由集团财务总监审核,由集团财务总经理签发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人、子公司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等自考核结果签发15日之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集团财务总监或集团财务总经理提出考核结果异议申请,集团财务总经理考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述职报告清单: 1.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述职分为定期述职和临时述职。2.定期述职每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次年3月份进行。3.定期述职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4.述职报告应包括本考核期内的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内部管理、培训等内容。如工作目标未完成,请写明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展情况,以及未完成原因分析、整改计划、预计完成日期等内容。5.临时述职由集团财务总经理视具体情形决定。

6.当子公司财务出现重大危机、异常事件或集团财务部认为影响重大的情况时,集团财务部可直接要求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到集团述职。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为财务负责人专业底线,如有违反直接开除/辞退。1.私设小金库的;

2.未经董事会审批超额领取相关福利奖金的; 3.伪造原始票据报销的;

4.擅自挪用公款未及时归还的、擅自挪用公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5.未取得授权人审批财务擅自付款的;

6.授权人越权审批财务擅自付款,出现两次以上情形的; 7.向供应商客户吃拿卡要,或收取贿赂,一经查实的; 8.造成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主要责任的; 9.违规使用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私自泄露公司机密的;

11.属地公司出现重大财务或经营风险(遇税务稽查或预估风险在注册资本10%及以上额度),未在12小时内及时上报集团财务总监的; 12.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附件:《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第4篇: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概要:

第一条 第二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 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 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 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

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 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管控主要风险点。

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

正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 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审计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 的业务处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四)具有本科专及以上学历和会计、以上财务负责人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在财务管理方面确有显著才能、具备担任财务负责人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可经过 内部资质认定程序,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 CPA通过会计、税法两门及以上),五年

(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二)曾因失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的。

第七条 对于能有效执行合资公司管理授分权及集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成熟稳定的合资时间两 年以上的子公司,经当地子公司总经理申请,集团财务部审批同意,可由当地子公司直接招聘财务负责人,经集团 财务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董事会聘用。

第八条 对于刚合资的子公司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集团招聘或推荐财务负责人,此类财务负责人以内

部培养选拔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由集团财务部提名报董事会聘用。

对外招聘人员一般应在集团财务部培训、实习工作 人。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由集团财务部根据

1-3 月(可一年内累计计算)后才能担任子公司财务负责

考核情况建议续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在一个公司的连续任职期限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由集团财务部提议,子公 司董事会确定。

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或兼职未经董事会许可的其他职务或其他职业。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回避制度。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直系

旁系亲属不得担任

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一)既要对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保障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又要对集团财务部负责,贯彻集团财 务管理和发展战略;

(二)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制度原则上应与集团要求一致,如有不同应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 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许 确性以及公司资产保值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子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对所在公司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财务关键岗位人员(如财务主管、主办会计、结算主管、出纳等)的任用、晋升、调动、薪酬、奖惩,必须向集团财务部报备;

(五)参与拟订或审核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税收 筹划及优惠政策争取、成本费用计划、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在公司关注资产质量,提升资产周转,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可能造成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告;

(七)及时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做好财务分析,定期向子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集团财务部 报告公司的资产运用和财务情况,并接受子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集团财务部的质询;

(八)集团和所在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限:

(一)有权查阅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所在公司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 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所在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进行合理设置、配备,有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任免、调动、奖惩其它财务 人员;

(三)有权参与所在公司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四)有权对所在公司所有资金支付行为,所有合同和业务活动方案进行审核;

(五)有权制止、纠正公司及公司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六)有权制止、纠正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虽尽力但未能制止和纠正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经营决策、行为或存在的问题,有权向集团报告,并提出 处理意见;

(八)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复核手续的网银钥匙。(九)集团和所在公司授予的其它权限。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有效执行公司授分权管理及相关财务制度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二)因未履行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因未履行对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未主动履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害的;(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终生保密义务。

第四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 件的参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通过董事会对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薪资费用标准、全年的预算和绩效指标进行 审核和确认。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刚合资的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由集团招聘或推 荐财务负责人报董事会聘任,与集团签订合同,纳入集团财务编制,其人事档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其所有的 人员费用由所派驻的子公司承担列支。财务负责人所在的子公司后期如能有效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 理成熟稳定,经当地子公司总经理及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批同意,财务负责人人事关系可转入当地子公司管理,后 期若因人事变动,可就地招聘报董事会聘任,与当地子公司签订合同由当地子公司进行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及子公司财务部,行政上归属任职子公司统一管理,业务上由集团财务部委托集团财务

部管理。集团财务部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对于刚合资的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以业务指导为主并增加 检查频率,以此促进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对于能有效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 务管理成熟稳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子公司减少财务检查频率。财务检查结果将作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 评估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包括定期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定期工作报告包括月度财务分析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应在中商财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集团财 务部。集团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全体或部分指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汇报交流,了解掌握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所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集团财务部汇报。第十九条 离职管理

(一)、正常调任: 集团财务部因工作管理需要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调任,中商财务部对离任人员与继任人

员的交接进行监交,交接后的二个月为共同责任期,即离任人员应与继任人员一起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共同责任,在子公司财务遇到问题时协助配合继任人员妥善解决。

(二)、个人原因离职,离职人员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中商财务管理部和子公司总经理,继任人员到位之前,员工

本人应严格履行本人的工作职责,继任人到位时认真做好交接手续;工作中出现不胜任工作状况、违规违纪问题被 免职的,财务部应立即终止该员工的工作,并临时指派相应人员进行接替,集团财务部可视具体情况对离任人员展开离任审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每年确定一次,由集团财务部提议,每年

当地第董度二事考励十会核根负一会年责据第条议薪外二绩人的 待,十务效50%上缴集团财务部,进行二次考核发放。时年子未二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综合考核结果将建立在集团财务部考核结果与所在子公司的考核结果基础 部责候度公经条报任进考司 董备行书上核事子财。书规,结会第公务(一)优秀,90 分≤ 考核分数,对应考核系数为 1.2,面否束定前允二司负确发则者计十许财责认放(二)良好,80 分≤ 考核分数

励,其中 80%为基础年薪按月发放,20%为年 司定形定的事3发的第二十五条 每个财年结束后当月,为年度考核评议期。式薪 0后发放,其中 50%在当地发放给子公司财务

子酬的3%公以薪。在考核评议期,被考核人、子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可以向集团财 司酬及倍具超性所罚体额收务在款利考入部子考核结果。于财务负责人的超额奖,核。或公并如指司子第有考标福公结二所利虑司详果核结果。十在、总岗见有公标六经位附异第准司条理调件议二常费用报销 全提 1。十《的员供2.定期述职每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次年被 3 月份进行。.,集七发考考 可条放团核核各3以到集团财子建

向.子子公人议集、公公。司团司子司定考财财财公财核期务务务司评务述负总负议管负职责监责期理责需或人人满层人提集述年后以的团交度,:

及财述书经》。务职面评其总分述,他经为由人。理集员定提团、期出财集述考务团 时述职。核总相结监果审关请核部,门集由人团集考财团核务4.述职报告应包括本考核期内的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内部管理、培训等内容。如工作目标未完成,请写明具 体实施情况和进展情况,以及未完成原因分析、整改计划、预计完成日期等内容。

5.6.临时述职由集团财务总经理视具体情形决定。

当子公司财务出现重大危机、异常事件或集团财务部认为影响重大的情况时,集团财务部可直接要求子公司财 务负责人到集团述职。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为财务负责人专业底线,如有违反直接开除

/辞退。

1.私设小金库的;

2.未经董事会审批超额领取相关福利奖金的; 3.伪造原始票据报销的;

4.擅自挪用公款未及时归还的、擅自挪用公款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5.未取得授权人审批财务擅自付款的;

6.授权人越权审批财务擅自付款,出现两次以上情形的; 7.向供应商 客户吃拿卡要,或收取贿赂,一经查实的; 8.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且负主要责任的; 9.违规使用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私自泄露公司机密的;

11.属地公司出现重大财务或经营风险(遇税务稽查或预估风险在注册资本

上报集团财务总监的; 12.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及以上额度)12 小时内及时

10%,未在

第5篇: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89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规定,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

第五条 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

第八条 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

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机构预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彩票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决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业务费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结余情况等,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财力可能、资产状况等,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年度预算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根据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需要以及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在批复预算之前可以下达部分预算指标。

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彩票市场运行调控需要,结合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提出本机构安排的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数额及其分配方案申请。财政部批准后,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将该项资金下达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以及彩票机构业务费上缴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需要,彩票发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可以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报用款计划,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彩票机构应当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专项用于支持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分析和管理,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机构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彩票机构用于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费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彩票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彩票机构在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及时分类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包括应当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相关人员经费。

工资福利支出,即彩票机构为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即彩票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设备、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专用设备购置、业务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2、发行销售业务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彩票研发费、彩票销售渠道建设费、彩票印制费、彩票物流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广告费、市场营销费、市场宣传推广费、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专线通讯费、开奖费、公证费、市场调研费、彩票销毁费、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其他业务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查处非法彩票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彩票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彩票机构结转和结余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结余,以及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

第三十四条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是彩票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事业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支持彩票事业发展。彩票机构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资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彩票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专项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彩票兑奖周转金,即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专项用于彩票游戏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或弥补彩票中奖者奖金时的垫支周转资金。

(三)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即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彩票机构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彩票发行销售量,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的规模,以及奖金兑付情况等因素,提出彩票兑奖周转金提取、垫支和返还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兑奖周转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垫支并及时返还。

第四十二条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下年度不再计提。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彩票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计提时,应当冲减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在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单独列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

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

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四条 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 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彩票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彩票奖金、应付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

暂存款项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彩票机构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预收款项包括彩票代销者预交的彩票款项、彩票购买者购彩预存款等。

第五十八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6篇: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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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2]89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规定,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

第五条

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

第八条

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

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机构预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彩票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决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业务费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结余情况等,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财力可能、资产状况等,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年度预算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根据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需要以及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在批复预算之前可以下达部分预算指标。

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彩票市场运行调控需要,结合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提出本机构安排的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数额及其分配方案申请。财政部批准后,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将该项资金下达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以及彩票机构业务费上缴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需要,彩票发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可以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报用款计划,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彩票机构应当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专项用于支持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分析和管理,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机构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彩票机构用于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费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彩票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彩票机构在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及时分类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包括应当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相关人员经费。

工资福利支出,即彩票机构为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即彩票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设备、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专用设备购置、业务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2、发行销售业务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彩票研发费、彩票销售渠道建设费、彩票印制费、彩票物流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广告费、市场营销费、市场宣传推广费、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专线通讯费、开奖费、公证费、市场调研费、彩票销毁费、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其他业务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查处非法彩票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彩票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彩票机构结转和结余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结余,以及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

第三十四条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是彩票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事业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支持彩票事业发展。彩票机构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资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彩票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专项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彩票兑奖周转金,即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专项用于彩票游戏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或弥补彩票中奖者奖金时的垫支周转资金。

(三)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即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彩票机构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彩票发行销售量,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的规模,以及奖金兑付情况等因素,提出彩票兑奖周转金提取、垫支和返还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兑奖周转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垫支并及时返还。

第四十二条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下年度不再计提。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彩票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计提时,应当冲减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在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单独列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

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

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四条

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

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彩票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彩票奖金、应付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

暂存款项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彩票机构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预收款项包括彩票代销者预交的彩票款项、彩票购买者购彩预存款等。

第五十八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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