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规经理岗位职责(精选4篇)_合规经理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时间:2021-08-24 07:18: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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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经理岗位职责(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规经理岗位职责”。

第1篇:私募基金合规体系

私募基金合规体系

了解股票、基金的人们可能也会时常注意到私募基金这个事物。私募基金给我们的感觉就是激进、收益高、很神秘。而私募基金经理也时常被神化,给人的感觉就是乱世之枭雄,为了投资最大化,无所不为。但实际上是这样的吗?他们的运做有没有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呢?我们整理了私募基金合规体系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告知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4、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是否履行基金管理人

登记。

5、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采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备案。

2、私募基金是否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

3、备案是否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证券相关账户是否在私募基金备案后开立

5、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2)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3)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三、从业人员管理

1、是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2、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3、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8、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9、高管人员需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10、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基金公告》要求自查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11、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三、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特定数量。

2、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五、资金募集

1、是否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是否通过公众传媒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是否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4、是否采取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5、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

6、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六、投资运作

1、是否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2、私募基金是否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约定不托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措施和解纷机制

3、针对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是否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5、是否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是否及时、如实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7、发生重大事项时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8、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

本情况。

9、是否做到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七、内控制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2)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3)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4)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5)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2、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4、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

5、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7、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8、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9、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10、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

11、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

12、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3、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14、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

15、健全防范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相关机制。

16、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

17、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18、不进行托管的,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9、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20、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

21、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

八、信息报送和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4)基金的投资情况;(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资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事项。

4、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2)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6、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7、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8、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9、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10、重大事项是指: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3、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14、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16、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17、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九、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必备申请材料。《基金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提交;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提交;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充提交;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提交基金公告。

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在尽调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

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可是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6、《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指引。

7、《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

8、《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确,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9、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项规定的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上述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10、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十四点:1)申请机构设立及存续;2)名称和经营范围;3)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4)股权结构;5)实际控制人;6)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7)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9)基金外包服务协议;10)高管人员适格性;11)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处罚记录;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13)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4)其他。

1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12、受篇幅所限,本表仅列举了私募基金设立运作领域内最重要的几项规范性文件,对于更详细的操作指南、指引以及地方性规范等并未

列入,因此若有疏漏之处,还请各位指正。

十、相关法律规定

1、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1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整理了私募基金合规体系,共分为九个部分,主要来自六部相关

法律法规,初次接触私募基金的可以参考学习。私募基金虽然有其灵活性、保密性、投资广泛等特点,但并不是不收证监会监管,其存在违规的问题时,同样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

第2篇:私募基金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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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体系

了解股票、基金的人们可能也会时常注意到私募基金这个事物。私募基金给我们的感觉就是激进、收益高、很神秘。而私募基金经理也时常被神化,给人的感觉就是乱世之枭雄,为了投资最大化,无所不为。但实际上是这样的吗?他们的运做有没有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呢?我们整理了私募基金合规体系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告知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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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4、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是否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

5、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采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二、私募基金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备案。

2、私募基金是否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

3、备案是否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证券相关账户是否在私募基金备案后开立

5、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2)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3)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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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管理

1、是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2、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3、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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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7、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8、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9、高管人员需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10、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基金公告》要求自查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11、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三、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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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1、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特定数量。

2、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五、资金募集

1、是否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是否通过公众传媒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是否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4、是否采取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5、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

6、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六、投资运作

1、是否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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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2、私募基金是否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约定不托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措施和解纷机制

3、针对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是否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5、是否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是否及时、如实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7、发生重大事项时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8、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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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本情况。

9、是否做到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七、内控制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2)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3)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4)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5)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2、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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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3、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4、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

5、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7、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8、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9、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10、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

11、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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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12、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3、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14、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

15、健全防范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相关机制。

16、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

17、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18、不进行托管的,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9、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20、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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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21、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

八、信息报送和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4)基金的投资情况;(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资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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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4、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2)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6、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7、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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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8、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9、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10、重大事项是指: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3、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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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14、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16、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17、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九、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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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2、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必备申请材料。《基金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提交;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提交;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充提交;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提交基金公告。

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在尽调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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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可是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6、《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指引。

7、《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

8、《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确,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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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9、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项规定的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上述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10、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十四点:1)申请机构设立及存续;2)名称和经营范围;3)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4)股权结构;5)实际控制人;6)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7)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9)基金外包服务协议;10)高管人员适格性;11)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处罚记录;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13)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4)其他。

1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12、受篇幅所限,本表仅列举了私募基金设立运作领域内最重要的几项规范性文件,对于更详细的操作指南、指引以及地方性规范等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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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列入,因此若有疏漏之处,还请各位指正。

十、相关法律规定

1、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1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整理了私募基金合规体系,共分为九个部分,主要来自六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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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法规,初次接触私募基金的可以参考学习。私募基金虽然有其灵活性、保密性、投资广泛等特点,但并不是不收证监会监管,其存在违规的问题时,同样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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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私募行业整体上守法合规意识和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私募募集仍然是私募机构违规问题的高发区。

私募募集合规要求无非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向谁募集,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怎么募集,即募集行为规范。那么,到底怎样做私募基金的募集才是合规的呢?募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详细的划分条件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看或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君华汇,后台留言获取。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根据7月1日实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可关注微信:君华汇,进行查阅。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九、回访确认

1.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2.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3.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未尽事宜 资料归档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双录留痕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4篇: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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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内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三)人员配备:应具备至少2 名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四)人员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资料保管: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六)合同完备性(适用于2016.7.15 之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有关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合同(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应包含有关必备条款。

(七)专业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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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行为合规性

(一)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者人数合规性: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 人。

(三)投资者风险评估: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四)募集方式合规性: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五)产品推广合规性: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六)风险揭示充分性: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应签字确认。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七)销售适当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八)委托募集合规性:委托募集的,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四、适当性管理有效性

(一)制度机制:应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应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二)投资者分类: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分类,包括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等。

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及普通转专业)。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三)产品服务分级: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分级。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了解相关信息并综合考虑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四)适当性匹配: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服务时,应能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特别注意义务。

(五)动态评估: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六)告知警示:针对下列四种情形,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应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

(七)风险揭示: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八)禁止不适当销售行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九)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五、投资运作合规性

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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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

情况

(一)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不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2)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3)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5)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6)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7)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二)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合规性: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2)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3)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5)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6)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三)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2)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3)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4)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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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

八、风控有效性

(一)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二)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三)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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