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岗位职责清单(精选5篇)_医院岗位职责目标清单

岗位职责 时间:2021-08-22 07:43: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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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医疗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2、3、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

第2篇:基层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一 总则

绩效考核原则的制定是为了继续深入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彻底斩断医务工作者收入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相挂钩,抑制过度医疗,确保人民群众获得安全,便捷,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 实施方案医疗机构的人员类别

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绩效考核分为院长及主管领导的考核,中层干部科主任的考核及相应科室人员的考核。院长接受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科室主任接受院长的考核。科室工作人员接受科主任及院长的考核。院长及科主任接受一般职工的年终评分。医院内科室之间相互监督的评比考核。医务人员收入组成医务人员收入组成分为3个部分。月固定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月考核后的绩效收入,及年终考核后的二次分配。

由政府确定本辖区医务工作者的年度收入目标。以此为准,按一定的百分比A确定每个职工的月固定收入,每个医务工作者的收入目标参考原工资标准确定。余下部分作为绩效考核部分。年终二次分配由医院全年支出结余及政府奖励等其他收入构成特别说明,绩效考核是对个人对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是考虑如何分配奖金。5 每个人的绩效考核部分都不会一样多。考核按分值确定。绩效考核部分除以基础分值后乘以当月绩效考核值,即是当月职工绩效考核部分收入。院长与科主任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原则一样,只不过具体考核内容不一样。基础分值要设定为100分 或200分等方法设定,可加可减。分值越大,具体的考核内容就可以越多。每个人的月考核结果并入年度二次分配。

7医师的考核

医师的考核减分部分应与 技能比赛,服务态度,处方病例等应该完成的任务挂钩。如果遇到投诉,推诿病号,首诊不负责等绩效考核要加倍减分。连续考核不合格(分值过低)就要考虑转岗解聘了

院长要有奖励分值,由政府保障奖金到位,用以表彰职工加分。

这样一个职工努力工作,就能取得合理的自我收入,遇到院长奖励还能多得。关键是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

有人担心医院该看的并不看了,这好办,由新农合考核,本辖区内基本医疗部分都到外区看病了,政府考核后,减少补贴。同理,一个大夫少看病,减少分值。弄个门诊或住院平均数就成。A镇与b镇相邻,b镇服务好,a镇病人都去b镇看病了,这样就是a镇工作不好,政府考核后,减少a镇补贴,不到b镇。

医疗考核的具体内容制定,可以很广泛,可以把是否孝敬父母,夫妻和睦也纳入考核分值。

科主任也要有一定的保有分值奖励职工,最重要的科室之间要评比,打分。做好监督确保公平。

职工每人一张考核卡,加分与减分都要登记,科主任手里也要有,加减分都签字确认,违规扣分要有依据。

第3篇:医疗机构变更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变更材料清单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样本,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2、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样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本人签字。)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自行书写)★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应的材料)

(1)变更机构类别: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需相应材料,经完成设置审批后,再申请执业登记。

(2)变更单位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先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

①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 ②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地址医疗机构注销后重新申请。(4)变更主要负责人:

个体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原地址医疗机构注销后重新申请。除个体诊所外的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样本)、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新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5)变更医疗机构地址:

①在管辖权限范围内迁址:完成新址的设置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同医疗机构设置中相关材料。)

由管辖区域外向内迁移的,应当取得新址医疗机构的《设置批准书》后,经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提交材料同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的相关材料。)(6)变更诊疗科目(诊疗技术、业务范围):

①增设科目(诊疗技术、业务范围)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增诊疗科目申报表;平面图;执业人员花名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诊疗设施、设备的清单材料;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如产生污水,还应提交污水处理方案;新增放射科或放射诊疗设备的,还需提供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的,应取得《大型设备购置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人员上岗证。凡涉及计生、妇科、产科、性病、透析、介入等科目的,应先取得市卫生局的批件;)②取消科目应提交平面图

(7)变更床位(牙椅):提交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平面图;新增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所有制形式:企业改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股份制医院还应提交组织章程和决议。

(9)变更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变更注册资金: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财务部门出具资信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存款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第4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具体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目标,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人员准入,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本程序为:科学设置岗位、选聘机构负责人、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组织竞聘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科学设置岗位

根据《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的设置,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院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主任)1-3名;一般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9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范围内,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为3-5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首次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时,各地对于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现任院长(主任),或由当地公开选聘任期不满1年的,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方式继续担任负责人。

四、推行人员定岗竞聘

在切实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为2011年5月31日以前进入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已毕业的定向培养计划内的医学毕业生、未满服务年限招聘的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

加定岗竞聘。在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已聘用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参加定岗竞聘,聘用人员上岗后实行人事代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五、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竞聘上岗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为3-5年,在聘用期间,对发生医疗事故、收受药品回扣及“红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六、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以下分流安置办法。

(一)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是指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非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离岗。截止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期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提前离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的80%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具体操作办法与事业单位改革统筹考虑。

5、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由单位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比例不低于70%。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如原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由单位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有工作收入)。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室聘用。

七、工作要求

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是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医改深入进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以政府为主导,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核定的编制(预留定向生和“三支一扶”等人员编制)及时按规定补充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分步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管理与指导,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与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医改任务同步推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统筹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编办部门要统筹核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编办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岗位设置、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负责人选聘和人员竞聘、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办法等。实施细则经相关部门审核、核准后,按规定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编办等部门备案。各地要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不降低,稳定住广大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同时,要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关心落聘人员生活,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平稳有序,取得实效。

第5篇:医疗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教程文件

医疗机构负责人职责

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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