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岗位职责(精选5篇)_拖拉机租赁合同

岗位职责 时间:2021-06-07 07:11: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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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拖拉机司机安全岗位责任制

拖拉机驾驶员岗位职责

1、负责厂区内的废渣和物料装卸任务。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及本部门各项安全行车制度。

3、负责对所开拖拉机的日常保养、维护、检修、润滑、故障排除、使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随时能用于工作。

4、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动用本车,避免设备和人员伤害事故。

5、坚持厉行节约的方针,精打细算,将油耗降低到最低程度。6、行车中必须集中精力,安全驾驶。严禁开带病车。7、严格遵守厂区内交通规则和到位标准。8、严禁超载超负荷运行和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抢救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参加或配合调查。10、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运输任务。

第2篇:拖拉机教案

拖拉机

教学目标:

1.学习运用已学过的方形、圆形画拖拉机的技能。2.认识拖拉机,知道拖拉机的用途。

3.在绘画过程中增强学生对美术的热爱,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

要求A组学生临摹1-2辆拖拉机;B组学生为拖拉机描线并涂色;C组学生为拖拉机涂色。教学重难点:

拖拉机轮子和机身的比例。教学准备:

示范图 教学过程:

1.看一看

请学生看视频观察拖拉机。分析拖拉机的用途。2.找一找 观察示范画

1找一找拖拉机有哪些形状组成? ○2说一说拖拉机有哪些部分组成? ○3认一认拖拉机上都有哪些颜色? ○3.学一学

教师示范临摹步骤:

① 讲解拖拉机由四个长方形和四个圆形组成; ② 画四个长方形做拖拉机的头、机身、窗户和烟囱; ③ 在长方形下面两端画一大一小两个轮子; ④ 涂色。4.画一画

学生作业,教师巡回指导。

要求A组学生临摹1-2辆拖拉机;B组学生为拖拉机描线并涂色;C组学生为拖拉机涂色。5.作业后讲评

第3篇:拖拉机说明书

拖拉机说明书

拖拉机说明书

一、活碴机主要技术规格:

整 机

计算速度和计算牵引力

(二)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型 号 SL2100Ti 型 式 直列立式四冲程水冷涡流燃烧室 功 率

201X0 r.p·m工况24ps 气缸数 2 缸径×冲程 95xll.5mm 活塞排量

1.63 升 压缩比--20 燃油消耗率

270kgf

(三)传动系统:主离合器 单片常接台千式

变速箱 平面型组成式 主油缸:

单作用 缸径80mm 行程100mm 溢流阀开启压力:

160kgf/CM2 悬挂轴额定提升重量:

750kgf 悬挂装置:

后置三点悬挂,联结三角形高度 最低185mm 最高720mm 宽度600mm 销孔尺寸:

φ19×44mm 下悬挂点销孔尺寸:

φ22×35mm(六)电气系统:蓄电池:

3一Q一75渤海牌2只 发电机: 2JF200一14V硅整流 起动机:Q 2 A—TH 2 HP 电压调节器:

FT111型 电 锁:

JK 413点火开关 前大灯:

WD一l 12V 45/20W二个 后大灯: WD~1 12V 45/20一个 仪表灯:

上悬挂点ZEZ2—15 12V/3 p 二个 转 向:

顺时针 座 位:

海绵座椅 灌注容量:

主燃油箱 28kg 发动机油底壳 5kg 9kg 液压传动系统 11kg 冷却系统 8kg 末端传动 2×

1.5kg 活查机出车前的准备工作:

1.出车或每班工作之前,必须完成每班技术保养; 2.检查各部分有无脱落、损坏,漏水及漏油现象; 3.检查并拧紧各连接螺栓、螺母: 4.检查各种灯光照明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篇 四:

拖拉机拨叉说明书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拖拉机拨叉机械加工工艺工装设计及数控加工 系 部:

机电工程系 专 业:

传动箱 数控技术 班 级:

数控(专)072 学 号:

201X212223 学生姓名:

王中磊 指导教师:

徐小东 职 称:

副教授高级工程师

二O一0 年 五月 十五 日 目 录

摘要 ?3 序言 ?4 6 填写拨叉的机械加工工艺文件

术应用性岗位工作的基本训练,培养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课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生产观念、经济观念和全局观念,实现由学生向工程技术人员的过渡。

关键词:

拨叉,实体造型,工艺编制,夹具设计,动画制作,数控编程,过渡 序 言

机械制造业是制造具有一定形状位置和尺寸的零件和产品,并把它们装备成机械装 备的行业。机械制造业的产品既可以直接供人们使用,也可以为其它行业的生产提供装备,社会上有着各 种各样的机械或机械制造业的产品。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制造业,因此制造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重要基础及有力支柱。从某中意义上讲,机械制造水平的高低 是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综合实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机械的加工工艺及夹具设计是在完成了大学的全部课程之后,进行的一次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运用,使我对专业知识、技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以后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打下基础。机械加工工艺是实现产品设计,保证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进行生产准备,计划调度、加工操作、生产安全、技术检测和健全劳动组织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上品种、上质量、上水平,加速产品更新,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保证。然而夹具又是制造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传统制造,还是现代制造系统,夹具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好的夹具设计可以提高产品劳动生产率,保证和提高加工精度,降低生产成本等,还可以扩大机床的使用范围,从而使产品在保证精度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企业信息化的要求,企业对夹具的设计及制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对机械的加工工艺及夹具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夹具从产生到现在,大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5.拨叉紧定孔 拨叉紧定孔的孔径为φ5H12(+0.120)mm,孔深为23 mm,其形状公差遵守包容要求,孔轴线对孔φ15H8mm轴线的位置度公差为φ0.2mm,并遵守最大实体要求。+0.027)的 孔是拨叉的安装孔,起形状公差遵守包括要求,表面粗糙度Ra为

3.2μm;孔端面位置尺寸为30mm,表面粗糙度Ra为1 5 2)。查表3-3,拨叉头端面留单边余量为

5mm,φ15H8孔不铸出,拨叉脚两端面留为 3.5mm的单边余量,拨叉脚内侧面留单边余量为 3.5mm,操纵槽留单边余量为

6.5mm。确定毛坯的技术要求 ①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和局部缩松、气孔及夹渣等缺陷。铸件表面应清楚毛刺、结瘤和粘砂等。

②正火处理硬度为174~207HBS,以消除内应力,改善切削加工性能。

③未注圆角为R3~R5mm。

④起模斜度为30′。绘制毛坯图 根据图1-1所示拨叉零件图,在各加工表面上加上机械加工余量,绘制毛坯图,并标注尺寸和技术要求,如图1-2所示。

图1-2 东风-150型拖拉机Ⅱ-Ⅲ挡闭合齿轮拨叉毛坯图

4.1 确定个表面的加工方法 根据个加工表面的加工精度和表面粗糙度的要求,选定如下加工方法:

φ15H8孔的端面加工方法为车削;φ15H8孔的加工方法为钻、扩、铰和孔口倒角;拨叉脚两端面的加工方法为铣削—磨削;其内侧两端面的加工方法为铣削;操纵槽的加工方法为铣削;φH12孔的加工方法为钻削。具体加工方法的分析如下。

① 拨叉头端面:

为未注公差尺寸,公差等级按IT1 4,表面粗糙度为 Ra1 5μm,查表4-2及表4-5,需进行粗车。② φ15H8孔: 表面粗糙度为Ra 3.2μm,公差等级IT8,查表4-3知

φ15H8孔可采用钻—扩—铰。

③ φ15H8孔口倒角,表面粗糙度为Ra1 5μm,粗车即可。④ 拨叉脚两端面: 表面粗糙度为Ra 6.3μm,公差等级为IT1 2,查 表4-5知粗铣可达到要求。拨叉脚局部淬火,铣后需进行磨削。

⑤ 操纵槽:

宽度13 4.3 工艺路线方案的分析与比较

1.方案一 按工序集中组织工序,φ15H8孔及端面采用回轮式转塔车床和专用夹具加工,在一台车床上完成。其优点是:

工艺路线短,减少了工作装夹次数,易于保证加工面的相互位置精度,需要的车床数量少,减少工件在工序间的运输,减少辅助时间和准备终结时间。

方案二 按工序分散原则组织工序,先在卧式车床上用三爪自定心卡盘装夹加工拨叉 头端面,然后在钻床上用钻模加工φ15H8孔(钻—扩—铰),孔口倒角则在另一台车床上加工。其优点是可以采用通用夹具,缺点是工艺路线长,增加了工件的装夹次数,而且工序10和工序20重复使用粗基准定位。由于该拨叉零件形状不规则,加工面分散,要适应大批生产,可以采用自动机床或专用机床配以专用夹具,尽量使工序集中以满足生产率和保证质量的要求,综合比较,考虑选择方案一更为合理。

链解算。中间工序尺寸按“单向、入体”原则标注,但毛坯和孔心距尺寸带一般取双向对称布置。中间工序尺寸的公差可从相应的加工经济精度表中查得。拨叉零件 为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在“顺星”与“锦集”碰撞重大溢油事故、“金达”轮沉没重大事故、“鲁荣渔”碰撞沉没重大事故、韩国籍冷藏船“布可塔”火灾事故、“涌泉号”进水等事故中表现突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赢得了地方有关部门及来往船舶的一致信任和广泛好评,被评为搜救先进船舶,多次受到海事部门的肯定和表扬。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石港拖”轮自从被确定为海上搜救值班拖轮后,石岛新港领导和全船名船员思想上都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副总为组长,“石港拖”轮船长和轮机长参加的值班拖轮搜救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同时经常性组织船员学习海事搜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以提高全体船员的思想认识水平,提高船员的救助意识,争创一流的队伍,树立一流的作风,为“石港拖”成为石岛辖区一支最得力的非专业海上救助力量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石港拖”毫不动摇地坚持“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始终把维护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宗旨,定期组织船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船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积极上进,勇于奉献。由于信念坚定、作风过硬,几年来,“石港拖”在船长孙志国的带领下,无论严冬酷暑,还是狂风恶浪,“舍小家,顾大家”,小时值班,随时随地待命,从没有发生一次因自身原因,而影响搜救工作的事情。

二、制定预案确保救助及时有效 根据石岛海事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对海事值班船的要求,结合石岛新港港口的实际情况,“石港拖”轮制定了《海上应急救助预案》以根据海事部门的指令,提高对

海上搜救的快速反应能力,减少因海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障海上人命的安全,防止或减少水域污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石港拖”轮全体船员首先始终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拖轮的燃料、润料、淡水等日用品有足够的储备,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不低于个小时的续航能力。必要时保证能临时增补; 外,多次不顾巨浪滔天,随时都有可能牺牲的危险,以精湛的船艺,丰富的经验,沉着应战,化险为夷。为创建“平安海区和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年月日时,海上风力级,浪高米,“涌泉号”轮从石岛开往福州,开船个小时后,船底突然漏水,货舱进水,船舶右倾度,形势十分危急。“石港拖”接到石岛海事处的紧急通知后,立即备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将该轮安全拖至荣成宁津拆船厂浅滩冲滩,并协助船方对该轮进行临时修理,后拖至华东船厂进行修理,有效避免了一起船毁人亡的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了船舶、货物及名人员的安全。××年月日时,海上风力级,浪高米,温州籍“运鸿”轮的高频呼叫,滤布船上一名船员患急病需要送往医院抢救,“石港拖”在石岛海事处的指挥下,顶着狂风恶浪,争分夺秒,将该船员接到岸边,迅速送往医院抢救,使该船员避免了病情恶化,及时脱离了危险。××年月日时,风力海上级,阵风级,浪高米,外地驳船“永兴号”到荣成黄海造船厂施工,航行至荣成成山头东,由于风浪较大,船舶发生故障,失去对外联系,搜救工作极其困难。在其他船舶几次救助未果的情况下,石岛海事处协调“石港拖”参加搜救工作。“石港拖”在石岛海事处的指挥下,认真分析海域特点,以丰富的航海经验和高效的搜救能力,力排万难,经过个多小时的海上搜寻终于找到事故船舶并将其安全拖带靠港,船舶和全船的名船员都成功获救。××年月日时,风力海上级,阵风级,浪高米,“鲁荣渔”轮在石岛北渔港抛锚时,由于风大,电路发生故障,导致失火,形势十分危急。“石港拖”在石岛海事处的指挥下,迅速赶赴现事故现场将火扑灭,避免了船舶的重大损失。××年月日时,海上偏北风级,大浪,港台州籍船舶“天台”轮,载矽钢片吨,由日照

驶往石岛,航行至石岛外海域因号、号货舱内货物移位,船舶右倾斜度,需立即施救,在“北海救”救助困难的情况下,石岛海事处紧急指派“石港拖”前往协助,经过两救助拖轮的通力协作“天台”轮所载货物进行调整、加固,使船舶倾斜度减少至度。日在风力较小的情况下“石港拖”将该轮安全护送到石岛港新区,并组织人员对“天台”轮进行卸载货物,使该轮最终脱离了危险。类似这样的救助事迹,“石港拖”举不胜举。几年来来,“石港拖”作为一支非专业救助力量,在石岛海事处的正确指挥下,无论是船长还是船员都始终全身心地投入到搜救工作中,面对恶劣的海况,无怨无悔,没有一人退缩,没有一人喊苦,始终顽强地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保障沿海航区海上交通安全立下了汗马功劳,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石港拖”全体船员也有决心为石岛辖区的海上搜救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拖轮先进事迹材料》

第4篇: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 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 检 验

第七条 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 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 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 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 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 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 牌 证

第十六条 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 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 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 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 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 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分 类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无赤绿色盲;

(五)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心肺、血压正常;

(七)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 准驾

(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四)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含手扶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 考 试

第三十条 考试科目及顺序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操作规程; 2.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二)技术科目: 1.挂接农具; 2.田间作业; 3.场地驾驶; 4.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 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 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免考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 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 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 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 年度审验内容

(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 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 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 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 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 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 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农机事故报告

(一)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 事故统计

(一)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拖拉机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拖拉机登记,打印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应当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二)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四)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拖拉机获得方式;(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七)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八)注册登记的日期;(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四)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五)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第十条 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第十一条 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查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二条 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由拖拉机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转入.第十三条 申请拖拉机转入的,应当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拖拉机档案,确认拖拉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四条 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拖拉机行驶证;(四)共同所有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变更后的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需要办理拖拉机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八)变更登记的日期.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备案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拖拉机获得方式;(三)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登记拖拉机登记编号;(六)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二)拖拉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四)拖拉机或者拖拉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五)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第二十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拖拉机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提供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四)抵押登记的日期.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六条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停驶的,交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停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复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第二十八条 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对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拖拉机,并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拖拉机号牌或者拖拉机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第三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来历证明;(三)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四)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被盗抢,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拖拉机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发还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拖拉机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证件》执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农业部制定.拖拉机登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拖拉机类型是指: 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式拖拉机.(二)拖拉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三)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四)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五)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六)拖拉机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七)拖拉机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拖拉机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拖拉机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7.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1月5日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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