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人员岗位职责(精选5篇)_连锁门店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时间:2021-04-29 07:21: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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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零售连锁门店)核发

二、设定许可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三、许可条件

(一)开办零售药店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质量管理人员应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零售连锁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执业药师;

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技术职称 驻店药师(县以下)。

3、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城市(含县城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4、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5、企业其他岗位人员的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6、县以下零售药店及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太偶见的应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士(含)以上职称人员或驻店药师或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1、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限(必须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2、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3、储存药品的场所必须配备满足药品性能与特点的设备及调节温湿度设施。经营规模较小,且主要由当地药品批发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不设仓库。

(六)必须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管理,处方药不能开架陈列;

(七)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24小时供应的能力。

四、申办材料

(一)筹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筹建申请(内容包括:拟申办零售连锁企业、零售锁门店或零售零售药店的理由,拟办企业的名称、投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投资数额、股东股东的组成、拟办企业经营地址及面积、仓库地址及面积、人员配备的情况、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2、拟办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何年从何学校毕业、拟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等内容);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药师或驻店药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药店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企业 设置位置说明(县以上还是县以下乡镇村)

8、拟配备的设备、仓诸设备一览表;

9、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各药店基本情况(内容包括:药店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数、经营场所面积);

10、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各药店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何年从何学校毕业、现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

11、零售连锁企业申办加盟店的,提交加盟协议。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申办人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经核对后退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验收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3、企业自查报告(以文字形式叙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自检情况);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6、企业人员名册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8、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9、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或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

10、企业验收人员情况表

11、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12、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面积);

14、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待验品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配送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15、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申办人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申请人递交筹建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开具《受理通知书》----资格审查---发出同意筹建批复文件。

(二)验收发证审批:

申请人完成筹建,递交验收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组织验收---公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行政许可时限:

(一)接到申办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批复(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二)受到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三)验收合格的,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2篇: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优秀)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行为,杜绝虚假连锁,确保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规范经营,发挥连锁公司规模效益和品牌优势,通辽市欣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对所属全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提高规模化,推进连锁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并付诸实施。

一、统一品牌标识管理。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标识,门店货架、柜台统一标识管理。营业场所分类标识统一、清晰、醒目;货架、柜台标识统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统一;药品标签颜色、字体、内容统一;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单位价格的等内容规范完整。

二、统一药品质量管理。门店应提供连锁公司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记录。对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行为,连锁公司应督促门店予以整改。门店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药学技术人员应符合资质要求,职业药师不在岗的,应配套远程审方设施。

三、统一采购管理。门店所经营商品只能由连锁公司统一购进,门店不得自行购进

四、统一配送管理。门店所经营商品由连锁公司配送部门实施统一配送。连锁公司应开具合法送货凭证,内容包括:到货门店名称=日期、药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批准文号等。门店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做到票、帐、货相符。

五、统一财务管理。统一核算员工工资,统一管理日常费用

六、统一网络信息管理。门店统一使用与俩所公司一致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药品的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实施有限管理。连锁公司通过计算机系统软件,发布通知文件,传递信息指令,确保每位员工能及时阅知公司的制度文件和相关信息。

七、统一服务质量管理。销售药品必须统一开具销售凭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门店在岗人员应统一着装,药学技术人员应佩戴表明身份的胸卡,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通辽市欣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3篇: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零售、零售连锁门店)(申领)申办须知

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零售、零售连锁门店)(申领)

二、实施依据及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三、实施条件:

(一)企业须配备《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一定数量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验收、养护、处方审核等质量管理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岗在位,并与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经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

3、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应根据《规定》要求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药师执业资格。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符合《规定》要求。

5、拟办企业应与所聘任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为期至少一年的在位在岗协议,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三)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应配备计算机、药师指纹考勤仪、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药品条码扫描仪等信息化管理设备,具备实施电子化监管的条件,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数量限制:无

四、实施程序:

受理申办者筹建申请→行政审核,发给《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申办者完成筹建,提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领证。(注:申办者提出筹建申请前,应以拟办企业为单位向当地药监局报名参加绍兴市药监局组织的药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法定期限:

(1)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2)验收及作出许可决定: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1)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2)验收及作出许可决定: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3)公示:处室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A、筹建申报资料

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筹建申请表》(网上和书面);

二、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在职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聘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的合格证明;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则为业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学历证书、身份证、非在职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聘书;

注:人员配备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申办者为自然人的,申办者本人必须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拟办企业若为合伙企业,各非法人的合伙人均需具备前述资质);申办者为法人的,拟办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包括连锁门店负责人)。但申请开办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零售企业者除外。

3、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规定》所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药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验收、养护、处方审核等质量管理工作,并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责任及药品基本知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位在岗,并与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外省调入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确认,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考试管理办法见附件)。

6、在市区(包括市、县政府机关所在地街道,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等建城区,下同)拟办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1)单体药店: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含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2)连锁门店:

门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

连锁公司负责人兼任连锁门店负责人的,应另外配备1名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上述企业除配备互相不兼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还应配备3名以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7、在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拟办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1)单体药店: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2)连锁门店:

门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

连锁公司负责人兼任连锁门店负责人的,应另外配备1名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上述企业除配备互相不兼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还应配备2名以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8、在行政村拟办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1)单体药店: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2)连锁门店:

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

(3)上述企业除配备互相不兼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还可配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9、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经营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10、药品零售企业〔不含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增加营业场所面积应适当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区和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拟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要求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场所面积在101—200平方米的,则相应增加1名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名药师。在行政村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要求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场所面积在61—100平方米的,则相应增加1名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1名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11、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要求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超龄而继续从业的,按普通营业员使用。

1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时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按年度以药师指纹考勤记录为依据进行计算,平均每月为20.83天)。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时间平均每月不足20.83天或营业时间内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在位(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法定医疗期除外)。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四、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注:经营场所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经营需冷藏、阴凉保存的药品须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在市区拟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下同),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3、在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4、在行政村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在药品销售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前提下,可不设仓库。但其营业场所内的药品必须在货架上和柜台内分类摆放或按规定冷藏存放,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按规定设置仓库。

6、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是指专门用以保证药品陈列和储存所需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陈列和储存非药品所占使用的面积。

7、仓库与营业场所应为商业用房,不得为民用住宅,并要求在同一建筑物的同一平面内(与营业场所整体连通的跃层式建筑可视为同一平面),仓库与营业场所相距尽量不超过20米,房屋层高应不得低于2.2米。

9、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柜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五、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注:管理要求:

1、拟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能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报告药品质量信息和药品不良反应,依法处理不合格药品。

3、拟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药师指纹考勤仪、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药品条码扫描仪等信息化管理设备,具备实施电子化监管的条件,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4、拟办企业应与所聘任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为期至少一年的在位在岗协议,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B、验收申报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验收申请表》(网上)(2)申办单位筹建完毕提出验收的申请。收费依据:

浙财综字[2001]29号、浙政发[2008]66号、浙政发[2008]75号文件 收费标准: 已暂停或取消收费。实施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电话:

0575-88628002 85338798

第4篇:门店人员岗位职责

成都时时送科技有限公司

门 店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二○一三年六月

门店店长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门店店长 直接上级:运营部主任 岗位职责:

1.按店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直接对运营部主任负责。在门店各部门各级之间实行层级责任制,明细门店各岗位责权。

2.各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界定。完善门店运行机制,调动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协调各级关系,关心员工思想和生活。4.实时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并指挥实施。5.协助配送部门送货、订货监督。

6.对每天值班经理的工作检查和值班记录的查阅。7.对门店人员日常上班纪律和出勤进行检查。

8.监督门店的商品进货验收、仓库管理、商品陈列、商品质量管理等有关作业情况。9.掌握门店销售动态,向产品部建议新商品的引进和滞销商品淘汰的行动计划。10.监督与改善门店商品损耗管理工作。

11.监督和审核门店的收银、防损、系统等管理工作。12.负责处理恶劣事件的顾客投诉工作。12.负责执行运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

13.负责对营销部下达的营销计划与营销活动并与运营部沟通执行。14.负责加强防火、防盗、防工伤、安全保卫等工作。

15.负责制定门店销售、损耗及库存周转计划,并指导落实。16.负责店内其他日常事务的处理。

值班经理岗位职责

直属部门:运营部 直属上级:店长 适用范围:全店

一、组织关系:

1.直接向店长负责,协助店长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行使店长的工作职责。

二、人员管理:

1.负责监督所有店员的考勤工作及在岗情况; 2.检查店员仪容仪表和精神面貌; 3.监督员工及兼职人员的工作纪律; 4.监督门店的良好顾客服务与销售工作; 5.协助处理好顾客投诉;

6.协调检查安排门店的人力状况;

7.传达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示精神,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

三、商品的管理:

1.监督检查商品品质卖相是否好;

2.监督检查货架商品是否整齐、饱满、美观、大方、清洁;

3.监督检查是否有商品缺货现象,缺货是否已及时与仓储部或产品部对接; 4.监督门店是否按时补货,特别是销售高峰期; 5.检查门店库存区、仓库商品码放是否整齐、安全

6.监督检查门店商品质量是否正常,是否有过期、发霉变质、破包、破损、伪劣等质量问题;

7.负责门店退/换货商品及时处理;

8.监督收货正常运作,到货商品及时处理;

四、服务的管理:

1.监督开门前门店工作准备就绪,准时开门营业; 2.门店按要求做好系统登录等工作;

3.检查员工礼仪礼貌并协助处理顾客投诉; 4.协助处理顾客的回访工作; 5.按时按质做好配送工作。

五、卫生管理:

1.检查并保持办公区整齐、卫生;

2.检查并保持门店的地面、货架、商品、设备整齐、干净、畅通; 3.检查并保持加工区、仓储区、办公区等整齐、清洁;

六.设备管理:

1.监督电动车、微波炉等合理使用,定期维护; 2.检查系统动作并经常维护; 3.协助店长管理门店固定资产; 4.检查电力设备;

5.检查食品冷柜、冷库存;

店员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门店店员 直接上级:值班经理 岗位职责:

1.随时保持货架上摆放的商品充足和整齐,如果发现商品不足应及时告知店长或值班经理及时补货。

2.店面到货须配合配货员认真清点验收,及时上架。

3.店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有事离岗须向店长或值班店长请假并向其他员工做好委托。

4.做好商品整理、保管、补充和盘点工作,做好交班盘点。5.配合做好顾客信息采集工作。

6.微笑服务,积极响应,按时按质配送,要用规范的语言同顾客交谈,避免同顾客产生冲突。

7.配合公司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

8.发现门店所有设备损坏及时向店长或值班店长汇报。9.听从店长的安排,做好店长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5篇:新版GSP 采购部职责 药品零售连锁

采购部职责

1、负责对药品供货单位资格的初审;

2、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申报;

3、负责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4、负责建立药品采购记录;

5、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6、负责组织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

7、负责建立药品质量评审档案;

8、负责建立供货单位质量档案;

9、负责药品的收货工作;

10、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1、采购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全面负责采购部日常管理工作;

药的储备采购;

2、负责制定季度或月度采购计划,做好季节性、突发性用

3、负责对药品供货单位的资格初审并报质管部审核;

4、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查,并报质管部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

5、负责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量保证协议应符合GSP要求;

6、负责组织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

7、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建立药品采购记录、建立药品

质量评审档案、建立供货单位质量档案;

8、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采购员岗位职责

1、负责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申请表格填写,并交采购部长审查签字;

2、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票据以及必须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

3、建立药品采购记录;

4、建立药品评审档案;

5、建立药品供货单位质量档案;

6、协助采购部长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收货员岗位职责

1、负责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2、负责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3、负责对冷藏冷冻药品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有权拒收;

4、负责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

5、冷藏,冷冻药品放在冷库内待验;

6、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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