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档案员岗位职责(精选8篇)_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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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档案员岗位职责

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做好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分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不得玩忽职守。

2、负责文书处理工作,做好文件材料的登记、传递、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3、负责管理分部的全部档案,积极主动提供利用,编制科学、实用的检索工具和档案参考资料,提高检全率、检准率,为分部各项工作服务,并努力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4、档案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落实防潮、防蛀、防火、防盗、防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定期做好档案的检查、核对、清理、统计、汇编工作,做到“账务相符”。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任务。

第2篇:档案员岗位职责

档案员岗位职责 1、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承办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3、建立印章使用、档案交接、档案目录、证、照管理等登记簿,并及时登记。4、承办公司各类印章的雕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印章使用的报请、施印、登记工作。5、清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审核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清晰性),对档案的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办理档案交接手续。6、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办法,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等工作。7、按规定承办档案资料的借、阅、复印、销假及报请、登记等工作。8、承办各种证(职称、资格证、其他证书)、照(营业执照、其他牌照)原件、复印件的使用、管理工作。9、承办办公用品、生活用品购置计划的编制、报审及购置、出、入库、领用(以旧换新)、管理等工作。10、参加公司、部门举办的培训、会议及各项活动,并好记录。11、安排员工食、宿,提出员工后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2、承办档案室的清洁卫生工作。13、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14、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

第3篇:档案员岗位职责

档案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服从领导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对待本职工作尽心尽责。

二、做好档案管理,确保机要文件、档案的保密性。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允许私自给任何人调查档案、文件。

四、建立档案、文件登记薄及传阅签单。

五、准确地发放及回收文件,使文件按时归档。

六、协助各部门做好打印工作。

七、做好接待上级及有关单位招待工作。

八、保质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报告、报道的写作及打印工作。

第4篇:档案员岗位职责

档案员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并努力

完成上级主管领导下达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2、负责规划、协调全公司业务工作。

3、负责接收、整理、分类、统计和保管全公司各类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4、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本公司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做好档案的鉴定和密级调整工作,对已超过保存或保密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和解密、降密处理意见。

5、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办理档案的借阅和阅览,利用档案

信息资源为公司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6、档案员在接收资料时,应与移交人共同清点,经查对无误方可办

理签收手续。

7、其它部门借阅或复印资料及合同,必须在档案借阅申请表上有主

管领导的签名或在档案资料借还登记表上签名。

8、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公司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档案的综合管理水平。

9、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修复、复制和保

护工作。

10、负责组织公司档案工作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5篇:档案员岗位职责

档案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2、对全校文书档案、教务档案、学生档案、财会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制订学校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

3、负责全校文书档案和各种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规范、统计、保管、鉴定和提供利用。

4、做好各级文件的收发、保管、保秘工作。

5、做好文件的取送、传阅、分办、送批和催办工作。

6、做好校内发文的核稿、呈批、校对工作。

7、做好各类文书材料的归卷、保管和立卷工作。

8、办理文件材料的清退,档案的复写和销毁工作。

9、编制检索查找工具和专题材料,积极提供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10、负责本办公室的文字打印、文件收发等工作。做好教务处日常事务接待工作。

11、建立并完善教师成长档案,每学期一核对一汇总。

12、开展学校档案工作的科学研究,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6篇:档案员岗位职责

职务:档案管理员姓名:祁慧云

工作职责:

1、协助上级主管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作计划。

2、负责集团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对兼职档案员工作的监督。

3、负责档案文件的收发及催办等工作,将已办理完结的文件材料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录入档案系统和统计工作。

4、负责档案的分类登记、编号,对档案的分类应做到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5、严格执行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借阅登记、移交手续。

6、负责与当地的城建档案馆进行对接和移交档案的工作。

7、负责档案的保管、定期整理、及时更新。

8、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的销毁工作。

9、负责档案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障资料室温湿度的调节及记录。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篇: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7〕3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公 安 派 出 所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公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辖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室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并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视听等门类。

第二章

业务档案

第五条

重点人口卷

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对列管、撤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建立重点人口卷。已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为副卷。

正卷存放:

(一)调查处理的意见、考查和结论材料;

(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保证书、具结悔过书、出监鉴定、执行通知书以及解除劳教,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批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三)社会关系及经常交往人员材料;

(四)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材料(物证实物应分开存放);

(五)已查实的检举、调查等证据材料;

副卷存放:

(一)撤管、变类审批表;

(二)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及审批等材料;

(三)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照片、指纹、笔迹、血型(毛发)、绰号

(四)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检举材料;

(五)积累的历次表现或撤管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七)重点人口定期考察材料;

(八)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第六条

侦查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侦查案卷。

卷内存放:

(一)报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犯罪嫌疑人照片和传唤通知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

(五)检举和调查材料;

(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材料;

(七)结案或销案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卷内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

(四)传唤证;

(五)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六)因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的罚没款收据;

(七)讯问、询问笔录;

(八)调查证据材料;

(九)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材料;

(十)医院伤情鉴定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耳目卷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对其审批、考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耳目卷。

卷内存放:

(一)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

(二)耳目代号;

(三)耳目的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审查材料;

(四)对耳目工作考察教育、奖惩材料;

(五)对耳目使用意见材料;

(六)耳目生活补助单据;

(七)向耳目布置工作记录;

(八)耳目送交的情报、书面报告;

(九)耳目口头汇报记录、核实材料;

(十)与耳目联系有保存价值的信件和电话记录;

(十一)撤销耳目的报告及领导批示;

(十二)耳目停止使用和死亡材料;

(十三)耳目关系转移和交接手续材料;

(十四)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事故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调查处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事故案卷。

卷内存放:

(一)事故情况报告;

(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草图、物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

(四)鉴定材料;

(五)对事故处理意见及调解材料;

(六)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罚款及赔偿收据;

(七)当事人申诉材料;

(八)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船舶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舶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舶卷。

卷内存放:

(一)船舶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登记表;

(二)船民变动情况表、册;

(三)船(渔)民社会关系材料;

(四)船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况登记表;

(五)香港、澳门、台湾船舶停泊登记表。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审批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材料;

(三)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材料;

(四)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住宿登记和门卫值班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

(五)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材料;

(六)重点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七)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八)火灾及其他事故材料;

(九)检查整改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公安派出所在对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保卫组织(包括治保、消防组织)情况、保卫人员名册、照片及登记材料;

(三)各项保卫制度;

(四)重点要害部位登记表;

(五)贵重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六)危险、爆炸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七)重点人口、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八)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破案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登记表;

(九)治安检查评审,奖惩材料等。

第十三条

备查卷

公安派出所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建立备查卷。

第十四条

重点人口卷、侦查案卷、治安管理处罚案卷、耳目卷、事故案卷、船舶卷、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死亡人员卷、备查卷,以个人、单位或案件建档,按一个单位一卷、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类编目,集中存放。一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对象被多次处理的,按处理时间先后排列。

重点人口卷、备查卷,城市以辖区门牌顺序、农村以村统一编排卷号。

第三章

户籍档案

第十五条

常住户口卷

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常住户口卷。

卷内存放:

(一)户口迁移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二)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

(三)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

第十六条

暂住户口卷

公安派出所对外地在本辖区经商、务工、从事第三产业等人员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暂住户口卷。公安派出所对在本辖区的境外人员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临时来华人员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暂住证的存根、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存根;

(二)暂住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

(三)暂住户原籍区、乡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

(四)租赁房主的合同或证明和务工单位证明或营业证明;

(五)群众检举、调查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违法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可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归入各有关业务档案内。

第十七条

船民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民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民卷。

卷内存放:

(一)申请《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二)船、渔民历史审查表及调查材料;

(三)船、渔民现实表现和奖惩材料;

(四)船民进出港或流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卷

公安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居民身份证卷。

卷内存放:

(一)本辖区领证人员基本情况,包括16周岁以上人员及当年进入16周岁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缓发、暂不发证及漏发证人员登记表;

(二)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凭证、存根及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四)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表;

(五)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

(六)居民身份证收缴登记表;

(七)居民身份证查验、查询情况登记表;

(八)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查处的有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四章

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年报、月报、会议记录、敌社情简报、专题报告和各种登记薄册、统计报表等应建立文书档案。

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发的指示、规定、办法、条例、细则、重要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应该和所形成的相应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文书档案按照本系统上级机关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视听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媒体材料应建立视听档案。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工作对象信息定期拷贝的磁盘,应建立磁盘档案。

第二十二条

视听材料按照《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卷。

第六章

保管、利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有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应负责对本所立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全所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责任辖区民警负责本责任区有关档案材料积累和立卷;户籍簿册由档案人员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由承办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查询、使用和统计,应制作必要的目录索引或人物卡片,有条件的可编制计算机程序,逐步实现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检索现代化。各外勤(户籍段)民警对责任区内材料还应建立材料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内、外勤联系制度。档案员与外勤民警之间应当及时沟通情况。对各类人员情况的变动,档案员应当通知外勤民警;档案员收到新转来或外勤送来的对象材料,在归案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外勤民警。

第二十七条

档案的转递。档案应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户口迁出后,由户籍民警在一个月之内将重点人口、户籍档案转递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档案员要办理做好交接手续。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材料,由发案地公安派出所保存,并将情况通报违法犯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档案材料的保密、借阅制度。公安派出所档案材料属公安机关内部机密,提供利用时应当分清内外。重点人口副卷、耳目卷不得对外提供。其他可对外提供的档案员(内勤)应严格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归档材料及其销毁。

下列材料不归档:

(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

(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材料;

(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

(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

(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

销毁不归档材料要逐份登记,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的档号和保管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的档号划分

根据公安派出所的特点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章的统一分类原则,业务档案以汉语拼音字母PY为标志,分类PY1、2……9;文书档案pw按年代;户口档案PH;视听档案PS(编号)。

(二)公安派出所档案保管期限

业务档案:

1、重点人口卷

―――――――――――――――――――――――长期

2、侦查案卷

――――――――――――――――――――――――长期

3、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长期

4、耳目卷

―――――――――――――――――――――――――长期

5、事故案卷

――――――――――――――――――――――――短期

6、船舶卷

―――――――――――――――――――――――――长期

7、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长期

8、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长期

死亡人员卷

9、备查卷

―――――――――――――――――――――――――长期

户籍档案:

1、常住户口卷

―――――――――――――――――――――――永久

2、暂住户口卷

―――――――――――――――――――――――短期

3、船民卷

―――――――――――――――――――――――――长期

4、居民身份证卷

――――――――――――――――――――――长期

文书档案:

1、计划、总结、年报

―――――――――――――――――――永久

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

―――――――――――――――――――长期

3、敌社情简报

―――――――――――――――――――――――短期

4、各种登记簿册

――――――――――――――――――――――长期

5、月、季度报表

――――――――――――――――――――――短期

6、上级来文卷

―――――――――――――――――――――――长期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

鉴于四类分子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原卷不再重整。应向县、市公安局移交,统一管理。凡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或是被派出所作为工作对象的人员死亡,应将死亡人员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归入过去形成的案卷内,并在原档目录和卡片内注明,将卡片转到死亡人员目录内,以便统计掌握。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和边防等各专业的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条 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 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

第二章 业务档案

第五条 重点人口卷

第六条 侦查卷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卷

第八条 耳目卷

第九条 事故卷

第十条 船舶卷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第十三条 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第十四条 备查卷

第三章 户籍档案

第十六条 常住户口卷

第十七条 暂住户口卷

第十八条 船民卷

第十九条 居民身份证卷

第二十条 户口簿册

第四章 文书档案

第五章 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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