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项目补贴管理办法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7 00:42: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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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民航教育专项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飞院发[1996]160号

根据民航总局发[1999]117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管理,使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育的投资效益,推动学院教学建设,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教育专项补贴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民航教育专项补贴的使用范围及重点

1、民航教育专项补贴是指民航院校正常办学经费(行政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外的补充性教育经费。

2、民航教育专项补贴是解决与教学训练工作直接相关的小规模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1)师资队伍建设;

(2)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出版及印刷;

(3)教育教学研究;

(4)聘请外教、专家来院讲课及学术交流;

(5)图书资料购置;

(6)其他:在教育训练工作中临时发生的特殊性项目。

3、民航教育专项补贴的使用重点应放在解决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建设的研究与实践等方面。其余项目的补贴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安排。

4、院长和主管副院长有权根据教学训练工作的需要确定不同时期及项目的经费使用重点。

二、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1、凡属于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资助范围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填写民航总局科教司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及有关的申请书、论证报告。

2、各单位应对需申报的项目进行讨论,将各类申请表、申请书、论证报告及项目清单,按《指南》的要求,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各项目分管部门。各项目分管部门应对所申报的项目情况及填表格式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其汇总,送至学院教育基金主管部门。

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申报程序,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自行到民航总局申请各类基金项目。如发生此种情况,批准的项目经费一律划归学院教育基金项目统筹经费,由学院统筹使用。

4、学院教育基金主管部门应将全院的教育基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向主管副院长汇报,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对所有申报项目审定后,上报民航总局科教司。

5、各单位申报的教育基金项目,如未按时申报一般不再追加申报,可顺延到下次申报。临时发生的紧急项目,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可按临时发生的特殊项目处理。

6、民航总局科教司不定期的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申报,按照科教司通知要求以及上述规定办法执行。

三、教育专项补贴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1、学院教育专项补贴管理,实行在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的主管部门管理、推行主管部门与项目分管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学院决定教务处为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财务处为教育专项补贴经费管理部门。

3、各项目分管部门分工及职责

(1)师资进修、培训,由人事处师资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实施和管理。

(2)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出版及印刷补贴的申报和使用,由学院专业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3)教育研究项目由各项实施单位(主持人)申请,教务处负责申报、汇总及项目管理,项目的管理按照学院[1997]78号文件精神执行。

(4)聘请外教、专家来院讲课补贴,由学院办公室根据拟聘外教、专家的情况进行申报、组织实施。

(5)图书资料购置补贴由图书馆负责申报、汇总,由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协调对该项经费进行分配和监督使用。

(6)临时发生的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民航总局《指南》中的“其他项目补贴申请表”,属于上述项目类别的项目由项目分管部门受理,不属于上述项目类别的临时项目补贴需要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各种材料,统一由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申报。

4、各项目分管部门将所申请项目汇总后,报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审核。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报民航总局科教司。

5、凡本年度有教育专项补贴项目和上年延续项目的单位、项目分管部门,应在12月10日以前将项目的实施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应提供本年度所有教育专项用情况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民航总局科教司。

四、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

1、各类教育专项补贴项目,以民航总局科教司批准的项目及经费额度实施。各分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分管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

2、每一批准的教育专项补贴项目下达后,项目分管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表以及其他项目批件要求,制定出详细的项目实施进程安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项目分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随即按计划开始实施。

3、在教育专项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单位应定期向项目分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在教育专项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计划时,应由项目分管部门提出“变更项目计划申请”,经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才能执行新的项目计划。

5、对未达到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结果或限期内未开始项目实施的经费使用单位/课题组,经教育基金主管部门认定并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可以终止其项目的实施,并将项目经费转作其他同类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使用。

五、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

1、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各项财务制度。并按照《指南》的有关规定实行经费项目管理,不能挪作它用。

2、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应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经费,协助主管副院长统筹安排补贴的使用,按补贴项目管理分工下拨到各项目分管部门。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按批准的项目经费登补贴限额使用本,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项目分管部门管理、使用。

3、教育专项补贴项目经费的报销,按项目分管部门职能,需由经办人、项目分管部门领导签字,凭“经费限额使用本”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4、为尽快发挥教育专项补贴统筹经费及使用办法。将民航总局批准的各项目经费的50%作为学院民航教育专项补贴统筹经费,建立“统筹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本”,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掌握,民航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民航教育专项补贴项目实施中的合理超支补贴和综合性管理费用。

六、附则

1、本规定由教育专项补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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