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小学教师入编考试教育法规试题及答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学教师入编考试题库”。
中小学教师入编考试教育法规试题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半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双赢”协作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献
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9、(A)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10、(A)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中国公民B.世界公民
三、双选题(5分)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教育法 制定本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制、靠制度来保障”。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B.思想政治教育C.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
四、多选题(5分)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ABCD)、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A.教育方针B.政策C.法律法规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测试题
一、填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2、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3、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4、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二、简答
1、《规范》第三条“关爱学生”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2、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什么?答: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规范》对教师仪表有哪些要求?答:首先是要整齐、整洁,否则即损害教师个人威信,也损害教师事业尊严;其次要大方、得体,即符合教师职业特点;还要注意与教育活动的特定氛围相协调,与学生的心理相协调。
4、教师应如何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答:对学生进行引导,使学生能够自觉在德智体等方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对学生进行激励,使学生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学生进行维护,使学生能够抵制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
5、对教师的语言是如何要求的?答:教师主要是通过语言把知识和真理传播给学生,所以要加强语言修养。首先要求语言规范、准确。带头说普通话,写规范的汉字,不违背逻辑和语法。其次语言必须健康、纯洁,让学生获得亲切感,获得一种美的享受,不能用低级庸俗粗鲁污秽的语言,更不能用尖酸刻薄、有伤风雅的侮辱性语言挖苦、嘲弄、辱骂学生。
三、论述题
教师如何爱学生?答:教师对学生的爱首先应具有普遍性,即不应当因学生的家庭地位、状况、学生的成绩及对教师的亲疏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教师对学生的爱同时又应当具有针对性,即不能是一种盲目的抽象性的爱,应当是一种在深入细致地了解全体学生的基础上,针对每个学生具体情况而赋予的具体的爱。对后进生及遇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理应多给一些关心和爱护。新《义务教育法》试题
一、填空题
1、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3、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6、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7、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8、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9、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10、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二、单选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多选题
1、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2、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四、问答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新义务教育法有七个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用词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始终,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
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应当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和经费保障上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教学准备能力训练篇包括教材分析技能,学习者分析技能,教学目标的确定与叙写技能,最近发展区分析与教学流程的确定技能,教材处理技能,教学策略的选择和制定的技能,教学方案设计与优化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