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_教师资格证教育法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8 17:22: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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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选择题(10题,每题2分,20分)名词解释(5题,每题3分,15分)简答(5题,每题7分,35分)论述(1分,15分。2题选1题做)

案例分析(1题,15分,问两小题,可能是材料分析或写法律文书。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为什么,也就不要展开。申诉书或复议书写作,理由要完整,一般题目中都会提到,没提到的就不要写,里面的附件一定要有。)

第4、5、9章是重点

第一章 导论

1、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和要求(p12)

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①主体合法 ②内容合法 ③程序合法 ④救济有道。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2、教育法的概念(p18)

教育法指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和可调整的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和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理解各原则的意思,不能理解的原则就看书上内容。p21-25)

①依法治教原则

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③依法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④公民教育权平等的原则

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4、法的渊源

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5、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概念:教育法得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和条约。

6、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8、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9、教育法的地位(重点。P34)

第一,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

2、教育法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10、《教育法》的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1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2、教育基本法的基本原则(7条,尤其注意理解每一原则的含义。p40-43)

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二、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五、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六、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七、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13、我国学业证书的种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我国学位的三个等级:学士、硕士、博士。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14、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权

《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主体有:①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下设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领导和管理全国教育工作的职权,履行相关教育领导和管理职责。下设的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统一行使教育行政权。②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的行政事务,统筹管理本地区的教育事业,特别是中等以及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发展和改革工作,负责拟波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主管教师、教职员工资格认定等。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教育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育工作。

15、教育投入中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具体指什么? 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②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16、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p58—61,看看,重点是4、5、6条)

第四章 教师法(重点)

17、《教师法》的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

18、《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教师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19、教师的权利(与高等教育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力,可对照看,以后者为重点内容看。)

教师的权利(6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0、教师资格要素:国籍要素、道德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21、教师资格的种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2、教师职务制度:小学分小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

中学设中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

中等专业学校(文化、理论教师)分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技工学校(实习教师)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学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23、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p75)

《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24、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招、续、解、辞)

教师聘任制度的意义:教师聘任制施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教师凭实力竞争上岗,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人才,争夺人才,达到合理配置教育教学人才的目的。

教师聘任制度的原则: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2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p86-88,详细了解3种法律责任)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重点)

26、《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时间: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27、《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8、如何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p96-97)

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这样,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就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9、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称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设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0、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1、高等学校学制的含义:所谓高等教育学制,就是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的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主要内容。

32、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3、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34、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p109-111)

①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权 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 ③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 ④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⑤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 ⑥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⑦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435、1989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p112)

36、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

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②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③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④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重点)⑤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⑥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

37、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

38、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的类型: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39、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结合上课内容好好看)

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0、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重点:开除学籍的条件、开除的程序、处分的程序 p123-124)

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32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33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34条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41、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认真看,p129-133)

42、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认真看,p134-135)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43、《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时间:1996年5月15日颁布,1996年9月1日施行。

44、《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职业教育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45、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46、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p142-143,三个方面的原则)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教育分流的原则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1)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

2)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

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

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各类教育体系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针策略。

47、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48、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驾驶学校不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也不属职业培训。

649、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p148-149)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50、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51、义务教育的特点:强制性、全面性、权力性、公共性。

52、《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

53、《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①发展基础教育;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4、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义务教育法》所作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投入机制、教育资源的分配、学校安全、法律责任。(特别注意一下修改后的收费问题、平衡义务教育资源及其他一些热点问题。P196-201)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55、《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时间:2002年底。

56、《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57、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58、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59、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四条,要掌握。不愿意背就多看几遍)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16字方针: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原则;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60、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法人,简称“民非”);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重点)

61、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的特征:违法前提的特殊性;违法主体的多样性;违法性质的双重性;救济方式的综合性。62、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3点)(理解每条含义,p225-226)

①事后救济的原则(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是不能启动这一原则的);

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一般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启动救济,而你仅能是请求救济); ③正当程序原则(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无程序则无正义原则)。

63、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64、教育申诉制度概念: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股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体(申诉人):教师和学生

被申诉对象: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65、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66、申诉书的内容(可能会考写作,但内容材料中都有,材料中没有的要求和理由不要写,一定要有附项。P231)

申诉主体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必须、被申诉主体、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67、受理申诉的机关: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68、教师申诉的管辖包括: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69、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体行政系概念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70、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迟到的正义就是不义);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7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72、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制定管辖。73、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几个重要环节。

74、行政诉讼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75、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保护弱势群体)。

76、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调解原则。

77、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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