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_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细则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8 04:24: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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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考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第3号》)(下称工作规定)的有关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学考试的考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本细则是市考办、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考办组织实施考籍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由自学考试机构承担的其他考试的考籍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籍档案

第六条 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是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考生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第七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八条 考籍档案管理

考籍档案管理实行市和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分工负责的两级管理制度。从二○○八年起一律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市考办保管加封的考籍库(正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库、转免考记载册、违纪作弊奖惩材料;区市县考办保管本地区的考籍库(副本)、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等。

电子档案的存放必须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纸质档案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试成绩册、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毕业生名册等。

第九条 非考籍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询。第十条 考籍库不准私自改动。如经查证核实确需更改的,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备齐材料,在上传报名信息时向市考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经市考办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考籍管理员、微机操作员共同处理,有关人员必须在更正材料上签名(见附表一)。

第三章 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登录工作在市考委领导下,由市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成绩由市考办统一管理。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登录、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合格后,发给《课程合格证书》(见附表二)。课程合格证书由考生本人保存,考生可通过市招考办公众信息网(http:// www.daodoc.com)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 或《考籍证明单》。《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

一、遗失毕业证书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缴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黑白、彩照均可),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见附表六),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毕业证明书》(见附表七)。

二、遗失毕业生登记表者,须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交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见附表八),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考籍证明单》(见附表九)。

三、凡须办理有关自学考试各类证明者,必首先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见附表八),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工作由市考办组织办理、主考学校签章。

第八章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考委同意实行其他学业证书的专业,方能办理学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包括专业证书、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有关专业证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向主管部门和单位申请办理专业证书手续,填写《专业证书申请表》(见附表十),并交纳办理专业证书的工本费和审定费。

第三十条 对办理其专业证书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的要求,可参照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填造有关专业证书名册(见附表十一)并加盖公章,连同部门验章的专业证书申请表,送区市县考办审查盖章后,报市考办。

第三十二条 经市考委审查,符合条件和手续者,方能发给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市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参加对口专业考试,全面达到该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办理专业证书的时间与办理毕业证书的时间相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考办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必须贯彻从严治考的精神,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努力做好考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自考质量,维护自考信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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