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_重庆交通大学博士招生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8 03:51: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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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3、重视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申请时年份数-57所得年份的1月1日以后出生)。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3大检索收录论文),或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近五年有1部学术专著或教材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在B类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

(3)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其中获省部级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第一作者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4、承担有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

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者,具有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

7、个别成绩突出但不具备第2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获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同时具备第1、4、5、6条和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请:

(1)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且排名前三位;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且排名第一;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B类以上刊物(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10篇学术论文,其中有4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三、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1、个人申报。填写《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表A),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选出初选名单报校学位办。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3、通信评议。对通过初选的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校学位办将聘请二名外单位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通信评议。通讯评议全部通过方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5、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校学位办将审定通过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向全校公示。二十日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不经上述评议程序直接认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已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和由校外转入我校的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教师。本人填写《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表B),校外转入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还需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证明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已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跨学科、转专业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本人填写《跨学科、转专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C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遴选一次。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生者,须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重新申报。对于在岗博导,如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无在研科研项目、无科研经费,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暂停其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

五、关于博士生副导师

1、博士生导师可根据需要配备博士生副导师。博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需填写《博士生副导师审批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批准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

2、博士生副导师不享受博士生导师的待遇。博士生导师可根据副导师承担的任务,从自己的指导报酬中划出一部分给副导师。

3、每名博士生至多配一名副导师。

六、其他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发明奖;省部级奖限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核准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系列中的学会科学技术奖。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已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外单位知名专家,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聘任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他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并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遴选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

3、任何人如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或申诉。校学位办将有关意见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表决,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如未获得通过,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4、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议工作。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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