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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8年5月22日行政会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师工程”,搭建教师专业发展的平台,为优秀教师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成长环境,倡导教师终身学习,构建学习型校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的知名度,特制定本评选管理办法。
一、评选条件和对象
学校在职在职的所有教师均可参评。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虚心好学,积极进取,师德高尚,关心学生,团结协作,积极参与教学竞赛,教学效果好,得到师生的好评。
二、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30名校级骨干教师。
三、评选程序
1、教师申请,填写校级骨干教师申报表。
2、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学年末学校组织评审组评审量化,确定初评人选。
3、公示。
四、评选量化细则
1、所有获奖必须是本学年度学校认可的项目。
2、按量化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不足40人申请参评,按申请人数80%的比例确定评选名额。
3、此评选不看学历、不看职称、不看其他学年的成绩、不限年龄,注重教师的实际能力,注重教师本年度的教育教学过程。
4、校级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末评选一次,第二学年起生效;第二学年末重新评选新一学年的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历年可以重复参评。
5、注重过程,实行得分制,具体量化记分办法如下:
五、校级骨干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教师节”学校予以表。
2、优先安排市内外学习培训。3、享受骨干教师津贴300元/年,4、获得参加推荐区级及以上的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
六、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校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总务处主任德育处主任、教务处正副主任。具体考核由教务处组织。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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