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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育英学校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师德考评方案
(修订稿)
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师德建设理念,提高师德修养的自觉性,增强教职工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完善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考核机制,增强师德考核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严肃查处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制定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师德考评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支部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学校师德考评工作。学校工会具体负责有关考评事宜。
二、考评范围及等次
1.范围: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2.等次:师德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师德考核原则及内容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客观、透明、规范地进行师德考核。
2.师德优秀等级的教师必须满工作量,且本学期考勤未出现旷工现象,事假不超过一周,病假不超过2周(因公伤除外)。
(二)考核内容
综合考核内容及标准(结合师德承诺书制定),依法执教、从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勤奋学习、团结协作、尊重家长、情操高尚、廉洁从教八个方面对教师的师德进行考核。
(1)政治坚定,依法执教(10分)
①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崇尚科学,不搞迷信活动。(5)
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5 分)
下列表现属违背师德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项不得分):
a散布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b参与集体或其它违法违规上访。
c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令的行为,影响恶劣的。
(2)文明理性,爱岗敬业(20)
① 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事业心,爱校如家(4 分)
② 讲奉献、比贡献、公而忘私,淡泊明志、辛勤工作,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职责(4 分),③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 分)④不传播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4分)
⑤服从领导,服从上级安排,积极投身课程改革,争做创新教师(4分)
下列表现属违背师德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具有下列行为者扣减1---10分): a上课之前不备课,课堂效果差,或授课出现知识错误、政治思想错误(扣10分)。b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或批改不认真,存在明显错误(错批错改、漏批漏改,一字批语,讽刺、挖苦等侮辱性批语)。(扣5分)
c擅离工作岗位,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迟到、早退。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聊天、干私活,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扣6分)
d对工作不负责,马虎支应,管理学生简单、粗暴,教育学生不讲究方法,引起大部分学生及家长强烈不满。(扣5分)
e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或手机。(扣1分)
(3)热爱学生,尊重学生(20分)
①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歧视、排挤学困生。(4分)②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4分)
③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行管理民主和教学民主,创造平等、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4分)
④对学生高度负责,热情关怀,严格要求,耐心教导。(4分)
⑤正确评价学生,坚持对学生进行鼓励、帮助学生树立自信。(4分)
下列表现属违背师德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具有下列行为者扣减1---10分): a对待学生冷酷、粗暴,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扣10分)
b散布有害于学生成长的消极落后言论和不健康思想。(扣10分)
c学生管理混乱,由此引发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扣10分)
(4)勤奋学习,业务精通(10分)
①树立优良学风及终身学习的观念,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2分)②自觉加强理论修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2分)
③尊重教育科学和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2分)
④坚持教育创新,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求教育教学艺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2分)
⑤注意减轻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2分)
a拒不参加学习培训和教学研究,不思进取,教学水平低下,教学质量长期没有提高。b坚持落后的教育观点,使用不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教育、帮扶仍不能转变观念,改进教学方法。
c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和训练,将教师应做的工作大量转嫁给学生,严重增加学生负担,导致大部分学生厌学。
(5)尊重他人,团结协作(10分)
①尊重同志,善待他人。(2分)
②同事间相互支持、相互帮助。(2分)
③谦虚谨慎,善于学习他人的优点。(2分)
④关心集体,维护学校团结。(2分)
⑤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2分)
下列表现属违背师德行为必须杜绝(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项不得分):
a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挑拨离间,引发争执、冲突。
b拉帮结派,破坏团结,干扰学校工作。
(6)尊重家长,争取配合(10分)
①正确处理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2分)
②不训斥、指责家长。(2分)
③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2分)
④虚心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配合、支持和理解。(2分)
⑤注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改进家庭教育。(2分)
下列表现属违背师德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具有下列行为者扣减1--6分):
a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与家长吵架。(扣6分)
b对学生家长态度冷漠,对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拒不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做法,引起学生家长及群众不满。(扣5分)
c长期不做家访或极少家访,对特殊的人或事不做针对性家访,不与家长沟通,引发严重事件。(扣5分)
(7)情操高尚,为人师表(10分)
①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正派.(2分)
②衣着整洁得体,用语用字规范健康。(2分)
③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2分)
④注重身教,以身作则。(2分)
⑤以高尚的人格塑造人格,以优良的品德化育品德。(2分)
a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动。
b因不良行为在学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c穿奇装异服或衣着不得体,行为言语不文明,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8)志存高远,廉洁从教(10分)
①认真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以教师特殊身份向学生推销报刊、杂志、复习资料及商品。(5分)
②不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不向学生和学生家长索要钱物。(5 分)
下列表现属违背师德行为,必须杜绝(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项不得分):
a课上不认真教学,把课上应教会的知识留到课外,对所教学生搞有偿家教。
b乱收费、乱征订、乱办补习班,向学生摊派报刊、商品。
c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和宴请,强迫和诱导学生为自己干私活,过生日、节日送红包等。
d其他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行为。
四、师德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1.成立教师师德考核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工会主席、中层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教师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中层和教师代表由教代会推选产生,人数为中层3人,教师代表6人。
2.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针对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开展师德初段评议。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学生评议包括所有任教学生参加,家长评议保证一半以上家长参加。教师评议包括所有在职教师。
3.综合评定
(1)师德考核分两部分,综合民主评议部分占考核比例为80%,工作量考核统计占比例20%,最后确定师德优秀人选。
(2)班主任在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及违反师德规定者,直接确定为优秀。
(3)因个人原因不上课者不能评为师德优秀。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①违反市教育局《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相关规定者。
②每学期组织的学生、家长师德满意度问卷测评,不满意率达到1/3者。
③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④在评选先进、职称评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⑤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或他人。
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
⑦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班内学生统一,增加家长经济负担。
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⑨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
⑩投诉举报查实的、造成较大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因渎职被学校通报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要求的行为。
4.确定等次
综合评议分数在80分以上,满学校工作量(不因学校原因不上课者)且未因违反师德规定导致一票否决的教职工可定为师德优秀教师。最终确定为师德优秀和不合格的教师之外,均为师德合格教师。初段考核结果和综合考核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同时报教育局备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五、师德考核结果的使用
1.将每学期专任教师师德考核结果记录在《奎文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记录卡》上,将作为教师师德档案。
2.师德综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重要依据之一。
3.在特级教师、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评选时将师德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前置条件。
4.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评先评优。对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一律予以解聘。
本方案经教代会通过,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注:若教育局另有规定,按照教育局规定执行!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