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师德“八不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违反扬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八不准”规定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有偿家教、私自外出兼课或校外办班”,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责、训斥家长”,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或其它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学生家长钱物;情节恶劣,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钱物的,勒令退还学生家长钱物,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旷教或擅离教育教学岗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予以辞退或解聘。第八条
“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酒后进入课堂”,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情节轻微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扬教办〔2008〕18号)、〘扬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扬教人〔2008〕7号)、〘关于2008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扬教人〔2008〕8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学能手评选办法〗和〖扬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学能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教师〔2008〕8号)执行。
第十条
对因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当年年底的年度考核中,评定等次在基本合格以下;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教育形象的,所在学校当年不得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对因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或党员干部,还要对照党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因单位领导工作失职造成的师德违规行为,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1日起施行。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师德“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从事有偿家教;
二、不准私自外出兼课或校外办班;
三、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指责、训斥家长;
四、不准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
五、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准旷教或擅离教育教学岗位;
七、不准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
八、不准酒后进入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