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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全文共十章154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一)食品的概念: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1.预防为主:各项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到发生问题再查处、追责,而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防止小问题积成大问题,个别问题演变为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问题。(1)企业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4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监管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3)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7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4条第3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2.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
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已经出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尚未显现
监测是评估的基础;监测与评估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率的科学依据;风险监测和评估,表现了一个理念的变化。
《食品安全法》第21条第1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监管面大量广
2亿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者 1000多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数10万种食品
监管对象的特点 生产经营者的类别 食品种类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特点(3)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09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3.全程控制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源头阶段延伸至农产品
对出口食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商业信誉、政治形象)
《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1款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4.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指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共管共治格局。企业的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负总责 部门的监管责任 消费者协会的监督 媒体的宣传监督 行业协会的自律
一是规定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有时面临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双失灵”,必须寻求第三方力量,即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这方面,需要借鉴西方的“吹哨人”制度,即内部人爆料制度,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从而大幅降低监管成本,对违法企业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美国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款的15%-25%(司法部门起诉); 25%-30%(自己起诉)。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四是规定新闻媒体履行宣传监督义务
三、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的概念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主体责任的内涵:
1.守法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2.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国际通行规则。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完善了监管机制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部委的监管职责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大政策措施; 3.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 3.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4.牵头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5.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规范及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6.参与标准制定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2.对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审批; 3.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实施监管(126条); 4.牵头标准制定
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管理
农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参与标准制定 食品中兽药残留
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二)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第109条第2款),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109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4)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5)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6)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厘清部门工作职责,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条例》严格贯彻习总书记对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党政同责”及“三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的社会共治原则。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负总责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综合治理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教育、预防、惩罚违法犯罪,达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等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
综合治理来源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批准目录
《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4.纳入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
《条例》第二十九条 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5.事故调查
《条例》第三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置。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信息统计与报告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协助执法
宣传教育 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食品监督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案例:《天津独流调料造假窝点聚集 大量假冒劣质调料流向全国》新京报 2017年1与16日
瓜子加工企业用过的八角、花椒、小茴香,回收后晾干、粉碎,简单加工灌装,一包王守义十三香就炮制成功了。
工业用盐、色素、食品添加剂加上自来水一勾兑,贴上标签就是一瓶李锦记牌或海天牌的酱油。
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的一些普通民宅里,每天生产着大量假冒名牌调料,雀巢、太太乐、王守义、家乐、海天、李锦记等市场知名品牌几乎无一幸免。这些假冒劣质调料,通过物流配送或送货上门的方式,流向北京、上海、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四川、黑龙江、新疆等地。
去年11月底,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进入独流镇,对这个厂家眼中的“北方调料造假中心”进行调查,发现此地聚集的造假窝点多达四五十家,每年产值以亿元计,造假历史更是长达十多年。
天津问责调料造假事件 天津市有关部门当天迅速组成联合调查处置组,静海区委、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独流镇28个行政村进行了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排查期间,公安机关打掉制假售假团伙3个,发现并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制假窝点7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其中马某某、邢某某、丁某某等主犯全部落网。
2月17日,官方通报称,天津静海区独流镇制售假冒品牌调料问题,充分暴露出属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牢固,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履行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经营问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责成静海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对15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2人,天津静海区副区长陈颜忠被“行政记大过”,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静海区副区长张炳柱被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静海区独流镇党委书记岳继东被撤销党内职务,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振良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
陈颜忠,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静海区副区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张炳柱,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副区长,自2016年12月开始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岳继东,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刘振良,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王建金,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副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闫开文,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郝会连,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王铁梁,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陈继江,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王丹,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孔卫东,2016年6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李向华,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科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
《条例》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3.对进入确定区域的食品摊贩进行确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4.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
《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5.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案例:2015年陕西镇巴一村民家中摆嫁女宴 宴席后68人腹泻高烧入院
2015年8月13日上午,汉中市镇巴县渔渡镇小寨村龙洞河小组村民游远寿在自己家中举办嫁女宴席,下午3点半左右,参加宴席的68人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经市县两级紧急救治,8月19日,人员已全部康复出院,无死亡病例。经省市卫计部门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为沙门氏细菌性食物感染。这起农村家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既是一起卫生不达标的食源性感染事故,也是一起县、镇食药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责任事故。
县、镇两级未严格落实《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陕食药监发[2014]73号)。
自去年73号文件下发后,镇巴县、镇未对村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组织学习和培训,村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不知道文件基本程序和要求;渔渡镇基层监管所未按要求对农村家宴厨师全部进行备案,对厨师的健康证审查不严格,“8.13”农村家宴的厨师没有进行备案,健康证已过期。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未按规定对农村家宴进行报告。村信息员蒲应安在已知村民游远寿将举办嫁女宴席的情况下,没有向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8.13”农村家宴出现多人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村信息员蒲应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黄文斌在已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上级食药监管部门报告。镇巴县渔渡镇市场监管所未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应急事件。
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镇巴县渔渡镇市场监管所在事发3天后才上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渔渡镇市场监管所监管职责不到位。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后,并没有做到“食品药品监管为首要职责”的职能定位,人员分工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弱化。渔渡镇市场监管所成立后,镇政府未有效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仍独立运行,未实现有效整合,食品药品监管专干由过去的8人减少为2人,食药监管工作明显削弱。
事发后,陕西省食安办责成汉中市食安办严肃查处此次事件,对失职渎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汉中市食安办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组成事故责任小组,赴县镇深入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汉中市食安办对镇巴县市场监管局管理不善、就事件的缓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镇巴县监察局对渔渡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行政约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对渔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临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临时负责人及监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理;收回渔渡镇小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黄文斌上半年工作报酬300元,收回信息员蒲应安上半年信息费230元。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接收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 《条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职责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相关)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下沉执法重心,基本上由县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
《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人大审议增加款项。城市管理依照行政部门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只负责秩序、废弃物清洁等的管理,不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其管理依据不是本《条例》,而是其他法规。
本条例主要规范食品安全,不对食品摊贩是否遵守城市管理进行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基本未参与立法过程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七)其他相关部门(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级食安委和食药监部门职责权限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计划、督查)
第三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第四条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十二条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第十五条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组织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定期将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备案和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订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的,要立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帮助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三十条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1.“四个最严”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实施监管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2.“新三严”
2017年1月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这些年,党和政府下了很大气力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待,必须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要加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