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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提纲
加强农村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思考
农村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化,如何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治安辅助力量的作用,是广大政法机关、综治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自身农村工作经验,拟对此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的想法。
一、当前农村群防群治队伍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农村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迅速发展,在预防、控制、打击犯罪和治安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稳定农村治安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重点协助做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宣传组织群众落实巡逻联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及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二是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治纠纷激化为重点,健全完善了农村调解委员会,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在公路沿线、县乡周边地区、治安较复杂的村组建立义务治安巡逻队或护村队,重点加强对案件多发地段,尤其是夜间的巡逻守护,弥补了基层警力不足的矛盾,减少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四是在重点、厂矿、企业单位、学校组织建立护厂(场)队和护校队,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巡逻和守卫任务,确保了单位内部的安全;五是在居住分散的自然村以五户或十户为单位,积极推行村民邻里间“联户联防”,在日常防范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农村群防群治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因受人文、环境、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加上传统思想观念、运作模式的束缚,使群防群治组织仍然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
(一)基层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制约了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发展。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一些地方基层领导,对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识不足,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群防群治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是把群防群治工作的重视停留在喊口号上,贯彻在文件上,落实在会议上。二是基层组织弱化。由于集体经济减少,村财收入没有保障,有些村组基本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一些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群防群治组织工作难以落到实处。三是经费得不到保障。各村除治保主任报酬由行政村补助外,其他治保调解成员及巡逻队、护村队等费用均无法落实,致使许多群防群治组织徒有虚名,并无开展实际工作。
(二)群防群治队伍素质不高,力量薄弱,影响了各项工作效能的发挥。一是治保调解等组织选人不当。有的年纪偏大,有的文化程度偏低,有的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有的在群众中缺乏威信,工作不敢抓,不敢管。二是护村巡逻队等组织力量不足。多数村组联防队、巡逻队、护村队等组成成员为各村组干部,而这支身兼“数职”的队伍人数、精力毕竟有限,致使防范力量不能覆盖整个社会面,也使日常巡逻工作无法长期坚持下去。三是工作指导不力,人员培训不足。一些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对治保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业务指导的职能,更缺乏组织定期培训,致使许多基层组织不会做群众工作,治安防范也无从下手。
(三)工作运行机制还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没有真正形成群防群治的合力。一是制度不健全,许多制度陈旧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任务不明确,治保会、调解会等职能交叉,造成有些工作互相推诿,在一定程度削弱了基层组织的功能;三是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必要的管理、检查、考核、奖惩、监督等机制,造成群防群治队伍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人浮于事,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农村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农村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管齐下、多策并举。
(一)提高认识,把群防群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群防群治组织是维护社会治安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观”的指示,明确地指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乡村领导和综治部门要切实把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稳定的一条重要措施,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和领导责任制,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基层公安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加强对群防群治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解除后顾之忧,以此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面推进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以点带面,完善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农村线长面广,人、财、物高度分散,靠现有的村组治保干部和巡逻力量无法运作。因此,首先要 着重抓好治保调解会这个“点”。要充分利用当前正在开展的村级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在各村重组治保调解组织,把那些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的作为重点,做好组织重建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村组的不同治安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治保会为骨干组建不同类型群防群治队伍。一是专职巡逻型。经济条件好的村组,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村委会或企业出资,派出所招募组建专人巡逻。二是兼职巡逻型。经济条件一般的村组,采取给村组干部、企业学校内部职工增加一定数额的报酬,组成兼职巡逻队伍。三是义务巡逻型。经济条件差的村组,由派出所、村委会组织每5-10户联组,每户出1人,并确定一个治安中心户负责,实行义务打更巡逻,望门护院。四是治安承包型。将村组的治安防范工作或牲畜、家畜、家禽养殖场、鱼塘、果林等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以一定的金额承包给联防队,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利。通过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乡村群众自防自治组织,全面推进防范工作社会化,增强全社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三)落实措施,规范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首先,要理顺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体制。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治安保卫自治组织,受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领导;调解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具体运作中,由于受人员、经费等制约,它的职能可由治保会行使。而各种类型的治安联防队伍是治保会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组织联防、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自防力量,应由治保会直辖管理,派出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其次要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一是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反馈工作情况,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是考核奖惩制度。落实考勤、考核和岗位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落实督促整改措施;三是检查登记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治安巡逻、案件登记、群众意见簿等,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四是请示汇报制度。经常向所属基层组织和公安保卫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治安情况,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五是接受群众监督制度。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工作。第三,合理调配力量。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类型组织在治安防控中的位臵、任务和职责,强调各组织的分工协作和密切配合,在日常巡逻工作中要针对本辖区的治安状况和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特点,采取倒班制、夜班制、弹性工作制、组队间联勤互防制等巡防制度改革,把防控力量向案件多发的时段和区域倾斜,保持巡防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派出所要定期不定期负责牵头对各村群防群治队伍和厂矿企业保卫组织的日常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通报各类突出治安
问题和各个时期防范工作重点,指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帮助落实整改措施,促进群防群治组织的良性健康发展。
(四)加强指导,提高群防群治的队伍素质。一是严格掌握挑选人员的条件,尤其是治保、调解主任、巡逻队队长的选任,把好“三关”,即政治关: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关心社会治安、热心治安工作,有正义感和责任感,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素质关: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初中以上文化,法制观念强,身体健康。对复员、退伍军人和表现好的农村青年可以优先选任;年龄关:提倡年轻化,一般在18至40岁之间。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对群防群治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增强维护治安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不断强化业务训练,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公安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治安管理法规和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传授日常基本工作方法,掌握基本业务技能和技巧,提高综合素质,应着重做好治保骨干的轮训工作,并形成制度。
(五)分级负责,落实群防群治的经费保障。合理解决群防群治队伍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报酬问题,是群防群治组织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保证,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大力支持。解决经费报酬问题,要坚持“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自愿、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采取政府拿一点,社会筹一点,群众出一点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一是乡镇财政应给予最基本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农村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经费投入,改变长期以来经费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状况。二是各村(居)委会可以从村民承担的“村提留”款项中解决,也可以给群防群治队伍增加承包土地、林木、果树,以实物顶替,或者少交免交提留,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方法解决。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还可以为治保主任或长期从事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出台政策,允许在村民中收取一定的治安联防费,也可以发动辖区各企业单位、沿街店面个体户或较富裕的农户自愿捐款出资,以保证群防群治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所需的各项经费开支。在经费管理方面,可由各村委会统一收缴至乡财政预算外帐户进行管理。收取的经费实行定向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主要用于群防群治人员的工资、误工补贴、解决治安防范的办公费用、购臵一些必要的防范工具、表彰奖励有功人员等。各项收支项目要定期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既保证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让辖区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