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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备课教案第15-16学时 教学题目:合同担保
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合同的保全问题。教学难点和重点: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 教学内容:接上节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一)对《合同法》第12条的理解:注意本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作用,不是强行性规定,违反这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案例A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 问:该合同能否成立?
案例B :上例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问:丙之意见是否于法有据?
案例C :上例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之主持调节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论车。问:双方补充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之一部分?
案例D :上例中在丁的调节下,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问:丁之判决有无道理?
(有道理,因为这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双方约定不明的内容)
案例E :设上例中丁未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条款,但在法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挖河沙的公司、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140-160之间,而一个东风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在289-300元之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甲、乙合同中的“车”应为农用四轮车。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有道理,这是依据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有关约定不明条款的内容)案例F :上例中,甲、乙签订合同后,双方关于在何地履行发生了争议。问:乙交付河沙之义务应在何地履行?甲付乙之价款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
案例G :上例中,乙举证自己为交付河沙而发生履行费用100元,问: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100元履行费?(不可以,该费用由乙自负)
案例H :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A 按重大误解处理
B 按合同解释处理
C 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 按无效合同处理
一、格式条款: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问该问题如何处理?
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后来有一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原因而引起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赔付。(不能一概而论,审理过程中,如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经提醒甲注意这一条款并作了说明,则乙败诉)
引出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52、53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履行抗辩权问题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案例
(一):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即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A 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B 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案例
(二):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问:乙拒绝是否有理由?有何正当理由?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即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案例
(三):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问:甲是否有权如此做?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2)(3)(4)双方互负债务,即不安抗辩权亦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乃先给付义务人;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他方未提供担保 注意:在不安抗辩权中存在解除权:即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又称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拖欠着。
代位权之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比如次债务人欠债务人退休金就不能实行代位权诉讼)
(4)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的含义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之债权,故有保全之必要; 撤销权之成立条件:
案例: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A 放弃到期债权; B 无偿转让财产;
C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危害到债权人之债权实现
注意:该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除斥期间为5年。
四、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只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此处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为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未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理解:(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2)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4)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案例: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问:乙应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合同相对人,不涉及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只有一个:一方有违约行为。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式毁约
不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
1、违约行为:
瑕疵给付
瑕疵履行
加害给付
不完全履行
部分履行
实际违约
其他违约形态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价等)
赔偿损失
2、违约责任体系:
违约金
定金罚则
注意:三金的适用关系(1)违约金与定金罚则
二者不能并用。只能择其一。案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本题可做如下分析: 如选择定金罚则,则为 如选择违约金,则为 但禁止并用式选择,即
难点在第2处,千万记住,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是要将定金原价返还的。(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3)三者同时出现的,分两步走:
A 比较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B 违约金一定,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来
案例:甲、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价的5%。同时,甲向乙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A 2万元
B 3.5万元 C 2.5万元 D 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