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讲解_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教学计划 时间:2020-02-28 21:11: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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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市、科教兴市战略,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惠州品牌教育,造就一批在省内外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人民教育家,决定实施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计划,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教育改革、树立先进教育理念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的实施意见》和《惠州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造就一批杰出的教育家”和“教育家办学”思想,实施现代学校制度,培养一批人民教育家,发挥他们的辐射引领作用,带动和促进我市中小学师资队伍水平的整体提升,为我市建设全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和我国南方教育高地重要节点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培养目标

在一线教师和校长队伍中培养和打造一批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独特教育思想、教科研和教育实践成果丰硕、个人专长凸显、育人成效显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人民教育家。

一是培养具备“民主、科学、高效、创造、专业、特色”的现代教育管理理念和对教育充满激情、富有感染力的教育家校长。重点围绕学校教育管理现代化、精细化、流程化、特色化等内容进行培养,大幅度提升他们的教育管理理论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

二是培养具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科研能力强、专长突出、风格鲜明、充满人格魅力的教育家教师。重点围绕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师德修养和人文精神、创新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等内容进行培养,增强他们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构建“教育科学”思维体系。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保障,把“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计划”纳入市委组织部人才培养计划,成立“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计划”领导小组。

组长:范中杰 名誉组长:罗佑文 副组长:黄志忠、陈可辉

成员:曾小辉、雷国富、古昌平、范卫萍、张文伟、彭红星、卢春浓、游惠光、易正新、毛少琼、谢茵

下设办公室,设在惠州市教育局,由陈可辉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支持单位和顾问

为提高培养工作的规格、水平和成效,搭建培养对象成长高端平台,邀请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和惠州学院为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支持单位,聘请以下著名专家和学者担任培养顾问:

任玉岭(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

袁振国(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陈光巨(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长)

周作宇(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长)吴忠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副校长)黄

崴(中山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冯增俊(中山大学教育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郑金洲(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研部主任、全国教育基本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俊洪(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叶文梓(深圳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李靖国(惠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惠州学院教授)梅志清(南方日报首席记者)

五、培养资金来源

“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计划”的资金由惠州市永安助学慈善会捐赠。惠州市永安助学慈善会本着“回馈社会,支持教育”的思想,在惠州市教育事业 “十二五” 发展期间,即2011年至2015年,共捐赠1000万元,用于惠州市人民教育家的培训、科研、专著出版和导师指导等。

六、培养对象条件

面向全市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坚持德才兼备、业绩显著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50名培养对象。具体选拔条件如下:

(一)政治思想素质优秀,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有为人民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理想和不懈追求。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文化素养和专业素养。教育教学观念新,专长特色突出,在区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内声望高、影响大、示范性强,受到同行、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敬重和好评。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承担重大教改实验项目,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推行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四)自学能力强,努力学习教育教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

(五)校长要任职三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学校改革与发展、办学与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所在学校特色鲜明、业绩显著、成果突出。

(六)教师要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教学成绩特别优异。

(七)培养对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1.近年来,曾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专著(如与他人合著,必须是主要著作人之一)(学科习题集不算作专著)。

2.近年来,曾主持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3.近年来,曾在高等院校学报或国家中小学教育教学核

心期刊上发表过教学论文1篇以上。

4.近年来,曾在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学科活动中作过专题发言或在市级以上大型教研或培训活动中作过专题讲座。

5.近年来,曾获得省教育科研部门主持评奖的学科教学成果、教学论文二等奖以上,市级教育科研部门主持评奖的学科教学成果、教学论文一等奖以上。

(八)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技能等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理论独特、成果特别显著,由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或机关各科室大力推荐的校长、教师,可不受本项第(七)条限制。

七、选拔程序

第一步:符合资格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县(区)教育局自我推荐(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自我推荐),或由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推荐。

第二步:推荐人选填写培养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上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再由县(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本项目办公室审核。

第三步:项目办公室将拟选拔候选人提交“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发展计划”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八、培养措施

培养主要采取导师带徒和自主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导师带徒

依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建立学习研讨小组,为每一个学习小组配备相应的顾问。聘请全国著名专家、学者和特级教师,采取“导师带徒”方法,组织培养对象跟岗学习。

(二)自主研修

培养对象在支持单位、顾问和导师的指导下,围绕自己的学科专业和特色特长,确定研究课题和发展方向,自主学习,自主研究,自主发展。

(三)集中研修

委托支持单位按专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研修,每年1次,每次15天。充分发挥培养对象个体创造力和群体合作力,在集体研修活动中相互学习,资源共享,以自主学习推动合作交流,以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学习。

(四)实践锻炼

组织培养对象到国内名校、名校长工作室跟岗学习锻炼,为培养对象创造演练实践和交流展示的平台,努力让培养对象在改革实践中获得发展和提升;资助培养对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出版专著,推广培养对象的教科研成果,努力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

(五)外出学习交流

组织培养对象到国内外名校参观学习,博采众长,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借鉴经验,总结提高,形成特色。

九、权利和义务

(一)“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可享有以下权利: 1.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学习进修等方面中享有优先权。

2.独立组建科研团队,可申请教育科研课题项目和学科

教育科研课题经费。

3.可申请出版书刊、学术专著等经费。

4.可自主安排自己的教育管理或教学工作计划,大胆尝试独特办学思想和个性化教学。

5.可直接向县(区)、市教育局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反映教育管理或学科教学情况,提出学科或其他建议意见。

6.培养期间,经考核获得奖励。

7.确认为我市高级人才,列入市级高级人才库。8.优先列入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市管拔尖人才的候选人。

(二)“惠州市人民教育家” 培养对象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项目办公室安排的学习、培训等活动。2.在导师的引领示范指导下,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深入思考,努力探索,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理念。

3.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安排的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活动中的教育教学观摩和示范课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4.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在培养期间,要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至少要组织一个以上课题进行研究并取得相应成果,至少举行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一至两次;每学期向教育局提交项目研究与实践的进展情况报告;每年自觉接受项目办公室的检查与考核。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该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教学成果,为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创造培养条件

各县(区)教育局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其承担重要的教学任务和教育科研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他们配备梯次合理的教师科研团队,为他们开展校本研修提供方便,支持他们参加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个人研究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三)积极做好培养对象推荐工作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根据条件标准开展培养对象推荐工作,申报材料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直学校汇总上报,于3月31日前把培养对象候选人汇总表和个人申报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本项目办公室审核。电子邮箱:hz_jijiaoke2261072@163.com。联系电话:2261072。

申报材料如下:

1. 培养对象申报表一式3份和电子稿。

2.佐证材料以复印件形式提供并加盖公章,主要包括表彰证书、论文(包括封面、目录和论文)、专著(只提供封面、目录)、课题材料(立项证书、结题证书、成果)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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