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幼儿教师招聘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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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幼儿教师招聘计划范文

厦门幼儿教师招聘计划范文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xx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xx〕5号)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将2016年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办法予以公布。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3.报考小学和幼儿园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普通中学和中职学校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科、硕士研究生专业不一致的,可在本科、硕士研究生专业中选报一个。硕士研究生应同时具备相应硕士学位。

4.具有所报考学科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须在20xx年3月24日(含3月24日,下同)报名前取得。

2016届毕业生若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

(1)应提供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含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三科笔试均合格,下同)和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或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暂不要求。

以上证书应于2016年3月24日前取得。

(2)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学科要求。报考普通中学和中职岗位、幼儿园岗位的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小学学科应在本文所附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详见附件8)。

5. 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4)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本市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或聘用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名。对考生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简章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核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岗位条件

本次招聘分不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2016届毕业生和往届未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人员,简称无职称人员,下同)和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简称有职称人员,下同)两种,其中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文件应于2016年3月24日前取得。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本人符合报考的岗位条件、何时取得何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若属于随军家属应同时备注。

岗位条件分为四类:第一类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含实验教师),第二类小学教学岗位,第三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第四类幼儿园教学岗位。

1.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含实验教师)

(1)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指20xx年3月24日前户籍已迁入厦门,不含在厦各类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因升学把户籍迁入高校集体户口的原厦门户籍考生视为厦门户籍,下同)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86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xx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1991年7月1日后出生)③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7月1日后出生),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高级)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小学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师范类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非师范类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年龄30周岁以下。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6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④曾参加由厦门市教育局和原厦门市人事局组织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合格的,年龄30周岁以下。

⑤厦门户籍且原厦门师范学校(普师)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35周岁(1981年7月1日后出生)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初级教师(中学二、三级,小学一、二、三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师范类大专或非师范类国民教育系列本科(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高级教师(小中高)职称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小学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3.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具体岗位招聘要求的'可以报考:

(1)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

到各招聘单位办公地点提交相应的加分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享受加分政策。符合加分条件名单经审核后在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

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以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不足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在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上公布。

(1)笔试时间:20xx年4月17日,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2)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厦门市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的,必须选择厦门做为笔试考点。考生应持准考证先参加4月17日上午的专业知识笔试(考试内容为本专业教学设计和专业素养);下午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综合知识”笔试,考点设在厦门一中高中部。相关考务工作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2.面试

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现场审核,通过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取得面试资格后参加面试。面试包括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等形式。

面试由各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各区教育局的面试方案须提前报市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报考普通中学、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的,取得面试资格后,还须在相应区域的普通中学文化课、职业学校文化课岗位中选报,再分别参加面试。

面试满分100分,最低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人员比例为1:1的,合格成绩为70分及以上。面试不合格不予录用。

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小学科学等学科和中学实验教师、幼儿园教师加试专业综合技能,重点考核应聘者的专业能力。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合格。专业综合技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再进入下一轮测试。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成绩和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成绩各占面试成绩的50%。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指对拟进入面试的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

审核,由各招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人选、时间、地点等届时详见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参加资格复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依序装订成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1)报名表一式两份。

(2)准考证。

(3)本人身份证。

(4)户口本。

(5)非2016届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已就业到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复印)和学历、学位证书(持自考、函授等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报考者,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加盖原件复印件印章的学历证明);

2016届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文件(有职称人员提供)。

(7)教师资格证书(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附带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

(8)随军家属需提供配偶现役军官证、结婚证、随军家属审批表以及其他能证明随军关系的相关材料(随军家属提供)。

(9)外地公办在岗在编或任教单位证明。

(10)报考承诺书(现场复核通过后填报)。

(11)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无法亲自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可委托审核(需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责任由报考者承担。现场审核通过后,审核单位在报告者报名表上签字、存底。通过现场审核者方可参加面试,报考资格的最终确认以拟聘用阶段的审核为准。

四、收费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10]23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考生报名缴费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所收费用不予返还。五、聘用

(一)体检

根据招聘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由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统一组织,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要求(怀孕的报考者可待分娩后体检)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向报考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三级及以上医院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二)公示和聘用

(1)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2)公示结果无异议,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应于公示期满后30天内提供办理聘用手续所需的材料(含个人人事档案),情况特殊的,与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书面承诺后可适当延长材料提交时限,但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否则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3)拟聘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后,用人单位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次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4)2016届毕业生应于20xx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逾期取消聘用资格。

(5)拟聘用人员的任教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学校需求统一调配。

(6)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者聘用后,其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任由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方案组织岗位竞聘。

六、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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