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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课改纲要
教育部决定,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新的课程体系涵盖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1.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新课改的具体目标
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改变课程功能)
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调整课程结构)
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精选教学内容)
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改进教学方式)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改革考试和评价制度)
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重建课程管理体系)
2.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
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
3.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积极试行学分制管理。
5.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课程设置的基本结构)
包括信息技术课程、研究性学习活动、劳动技术与教育、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7.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
9.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应在坚持使学生普遍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选择性,并开设选修课程。
10.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改进教学方法)
11.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教学手段多样化)
13.完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制度,实现教材的高质量与多样化。
教材的出版和发行试行公开竞标,国家免费提供的经济适用型教材实行政府采购
14.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
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
16.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1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
18.教育部领导并统筹管理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规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
19.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始终贯彻“先立后破,先实验后推广”的工作方针。
20.建立课程教材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专项经费。
高中语文课程标准
总:高中语文课程的建设,应以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在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进。
一.课程性质
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二.课程的基本理念
建设高中语文课程,应继续坚持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中提出的基本理念,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按“知识和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的目标,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同时应根据新时期高中语文教育的任务和学生的需求,努力改革课程的内容、结构和实施机制。
三.课程设计
必修课程包含“阅读与鉴赏”、“表达与交流”两个方面的目标
选修课程设计五个系列。系列1:诗歌与散文;系列2:小说与戏剧;系列3:新闻与传记;系列4:语言文字应用;系列5:文化论著研读
四.课程目标
学生通过高中语文课程的学习,应该在以下五个方面获得发展.积累·整合感受·鉴赏思考·领悟应用·拓展发现·创新
教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
1.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4.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强制性、公益性)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推迟到七周岁。
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5.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其他
1.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2.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4.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