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组织法教案_七章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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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国际组织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从广义上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际组织的概念指的是狭义的概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

1、国际组织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主要参加者是国家,一些非主权国家的政治实体也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比如中国香港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并且国际组织不是超国家的组织,不可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不能够干涉国家的内政。

2、国际组织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协议一般称为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比如《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3、国际组织必须设有常设机构:国际组织是常设性的组织,具有稳定性,因此必须有具体的运作机制,否则就成了国际会议。

4、国际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能独立的参与国际关系,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5、国际组织产生的目的是国家间的合作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1.根据活动宗旨和职权范围,可将其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职权范围比较广,联合国)和专门性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特点,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3.根据组织对成员资格条件的限制,可以分为开放性国际组织(对一切国家开放)与封闭性国际组织(只对特定国家开放)。全球性国际组织是开放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封闭性的。但是封闭性国际组织不仅仅以区域为限,比如石油输出国组织,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产国

4.依据与联合国的关系,可以分为与联合国有关的和与联合国无关的国际组织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具有实现其目的和达成其宗旨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特权和豁免权、派遣外交使节等

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来自主权国家在创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中的授予.国际组织的权利是派生的、有限的,其权力与活动都不能超越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贝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雷在耶路撒冷执行调解任务时被以色列的极端分子杀害。由于以色列没有立即侦查和处理,罪犯未受到追捕和查明。事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讨论的问题涉及:对于为联合国工作的人,联合国应如何予以保护?当他们受到侵害时,联合国能不能为他们提出求偿要求?换句话说,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有没有保护权和求偿权?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认为国际组织是国际人格者,依据联合国宪章104条:“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能力。”

大会通过决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54,628美元。以色列于195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贝纳多特伯爵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款项只作为对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

四、国际组织的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特定情况下,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政治实体,甚至国际组织本身也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非正式成员包括联系成员及观察员等。它们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不尽一致(比如观察员可以列席会议,但是没有表决权),其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也不相同。

五、国际组织的机构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制度化,表现为它们有着完整的组织机构及职能。虽然各国际组织的机构数目和名称各异,但一般都有三级机构: 最高权力机关:大会 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秘书处

六、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可以通过表决对一些事项作出决议(一般称为决议、宣言、规则等),有的决议是建议性质的,有的决议对成员国有法律拘束力。国际组织主要机构的会议一般有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形式。

会议就其议程所列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并通过表决作出决议。表决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表决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种:

1、一致同意制

是指组织内所有成员国都平等地享有一个投票权,组织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一致同意方可通过.一致同意制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它过于强调成员国的个别意志,实际上赋予了每个成员国以否决权.2、多数表决制

在坚持一国一票的基础上,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的多数同意通过组织的决议.多数表决制有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两种.3、加权表决制

该表决制度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给予成员国不同数量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所谓的加权投票权。加权的标准包括人口,出资额,贡献与责任或其他能够显示在该领域重要性的指标.它主要适用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加权表决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国际组织内成员国在人口,经济势力,对组织贡献大小方面的差异,有助于保障组织的资金来源和决议的形成和执行.4、协商一致这种表决方式是20世纪60年代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决策程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广泛协商,取得一般合意基础上不经表决而通过决议。一般认为,这种表决方式可以避免硬性投票表决可能带来的弊端,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但是,这一概念和程序还相当模糊,另外,反复协商也耗时过长,影响国际组织的效率,所以在实践仍有待改进。

第二节联合国

一、联合国的成立

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

1945年4月25日,50个国家出席了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经过2个月的讨论,完成了《联合国宪章》的起草工作。1945年6月25日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次日,举行了《宪章》的签字仪式。《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纽约。10月24日被定为联合国日。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1、宗旨  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解决国际争端)(2)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加强人类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消除种族歧视、保障人权)(4)协调各国行动。

2、联合国的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善意履行《 宪章》 义务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5)集体协助原则;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 宪章》 原则;

(7)不干涉内政。

三、会员国资格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会员国资格的取得程序不同,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所谓创始会员国。

根据《宪章》第3条,“凡曾经参加旧金山联合国组织会议或此前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110条规定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参加旧金山联合国组织会议的国家为50个,波兰虽然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但是它随后于1945年10月15日签署并批准了《宪章》,这样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应为51个。 第二类是接纳会员国

根据《 联合国宪章》 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 宪章》 所载的义务,经联合国认为确实能够并且愿意履行该义务的国家,可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同时规定,接纳新的会员国,要由安全理事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做出决议。2002 年9 月联合国大会接纳瑞士和东帝汶为联合国会员国之后,联合国的会员国总数现已达到191个。

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大会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一)联合国大会主要审议机构

1.组成。根据《 联合国宪章》 的规定,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的代表不得超过5 名。依照联合国大会的议事规则规定,大会每届会议选举主席一名,通常由安理会5 个常任理事国以外的成员国代表担任。选举的副主席共有20 余人,按照地区分配,由会员国轮流担任,常任理事国的代表可选任为大会的副主席。

2.工作方式。大会主要通过召开每年的常会履行其职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3.表决程序。联合国每一个会员国拥有一票投票权。重要问题,通过决议应当获得到会投票会员国的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其他问题,只需要到会投票会员国的超过半数的简单多数票即可通过决议。4.职权。根据《宪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处理国际事务方面的职权(审议、建议和提请注意);

二是执行联合国组织程序方面的职权(审议报告、选举理事国); 三是处理组织内部行政事务方面的职权(预算、经费)。

(二)安全理事会

(The Security Council)

对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机构-----行动机关

1.组成 :安全理事会由15 个会员国组成,其中包括5 个常任理事国。它们是中国、俄罗斯、法国、美国、英国。非常任理事国 为10 个,其代表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两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5 个,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安理会的主席国由安理会的成员国按照其英文国名的第一个字母的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为一个月 2.职权:主要是担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任务,其中主要包括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调查、建议)以及制止威胁、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经济制裁或其他非武力措施、必要的武力行动)。

此外,还可就秘书长人选向大会提出建议,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3.表决程序

(1)程序性事项,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2)实质性事项,应当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数,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表决。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实质性问题的决议。

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形成双重否决权。

对于程序性事项以外的各类事项的表决方式即所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它体现了国际关系中的所谓五大国一致原则。

集体安全体制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制,并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维持普遍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在大会权力下协调联合国及各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

经社理事会由54 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 年,每届联大改选1/3,可以连选连任。

经社理事会每一理事国享有一票投票权,理事会的决议均以出席会议并投票的理事国超过半数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四)托管理事会---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

(五)国际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章中论述

(六)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管理机关,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若干人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进行任命,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组织的行政首长。

五、联合国改革问题

国际形势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联合国今天面临的任务与创建时有了很大不同,因此改革提上日程。在伊战及重建中只承担配角的事实,使长期以来的联合国改革问题再度凸显。日前安南任命了一个包括钱其琛在内的“ 威胁、挑战与改革” 研究小组,负责对全球在和平、安全、经济及社会领域面临的重大威胁与挑战进行研究,并就集体应对方法提出意见与建议。

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正式向联大提交了联合国改革报告,呼吁各国一揽子接受报告中关于发展、安全、人权和联合国机构改革等方面的改革建议。1.有关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提案

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尤为引人关注。目前,由日本、德国、巴西和印度组成的“四国联盟”,由巴基斯坦、意大利、韩国等国结成的“团结谋共识”运动以及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美国已各自提出了不同的安理会扩大方案。

“四国联盟”(印度、巴西、德国和日本)2004年曾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他们将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中相互支持竞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05年5月16日,“四国联 7 盟”在联合国散发了第一份有关安理会扩大的框架性决议草案。要求增加6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获2个新增常任席位,西欧和拉美各获1个新增常任席位;同时增设4个任期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其中亚洲、非洲、东欧和拉美各获1个新增非常任席位。对于新常任理事国是否拥有否决权问题,草案并未明确说明。6月8日,“四国联盟”抛出新决议草案,除继续要求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外,还表示新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可以等到安理会扩大完成的15年后再予以解决。

“团结谋共识”运动:05年5月27日,“团结谋共识”运动提出安理会改革计划,要求增加10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扩大后的安理会所有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将为2年或3年,可以连选连任。至于连选连任的标准和席位轮换的办法,由各地区国家自己协商决定。新增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将在联合国现有的5个地区组内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将各获得3个,拉美与加勒比地区将得到2个,西欧和东欧将各获1个。

美国: 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美国一直采取模糊政策,不对“四国联盟”和“团结谋共识”运动的不同提案表示倾向。6月16日,美国一反常态,提出安理会改革新方案,建议增加2个常任理事国,以及2个或3个非常任理事国,并表示将支持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中国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在安理会扩大问题上,中国坚持以扩大发展中国家在重大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为基础,任何改革方案应得到至少90%的联合国成员国的支持。

2.中国发布联合国改革立场的文件

中国政府05 年6 月7日发布《 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文件强调联合国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关切。中国欢迎“ 威胁、挑战与变革” 高级别名人小组报告、联合国千年发展项目报告以及秘书长综合报告。中国认为,联合国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 8 能力。

改革应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加强国际合作等。

改革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和发展两方面均应有所建树,特别是扭转联合国工作“重安全、轻发展”的趋势,加大在发展领域的投入,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改革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关切。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努力寻求最广泛一致。

改革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有助于维护和增进联合国会员国的团结。对达成一致的建议,可尽快作出决定,付诸实施;对尚存分歧的重大问题,要采取谨慎态度,继续磋商,争取广泛一致,不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推动作出决定。

文件分四大部分对中国在发展问题、安全问题、法治、人权与民主以及加强联合国等方面的立场进行了阐述。

六、中国与联合国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但是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英、美等国的阻挠下,联合国拒绝承认中国新政府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益,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长期被剥夺。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由于代表权的问题进入了一段困难时期,直到1971 年,才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第三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概述

根据协定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或依据联合国的决定而设立,并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内负有重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类型

(一)社会文化方面的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二)科学技术交通等方面

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三)工农业方面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四)金融贸易方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世界贸易组织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概述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相同的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不在相同的地域但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

特征:区域性组织在地理上的局部性;成员国在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上的相似性;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宗旨及活动通常是维护本地区的共同利益,促进本地区的合作。

目前,区域性国际组织 主要有:美洲国家组织、欧盟、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东盟等。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肯定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地位,规定在不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区域性国际组织协助安理会实施依安理会权力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等行动必须以安理会的授权为限。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采取的或正在考虑的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理会充分报告。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争端,制止侵略方面处于合作和补充的地位。

三、区域组织简介

(一)美洲国家组织--是现存历史上最长的区域组织。

1890年4月14日,美国同拉美17个国家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一次美洲会议上,决定建立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及其常设机构——美洲共和国商务局,这便是美洲国家组织的前身。1948年在哥伦比亚波哥大举行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遂改称为美洲国家组织

宗旨:加强本大陆的和平与安全;确保成员国之间和平解决争端;成员国遭侵略 10 时,组织声援行动;谋求解决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法律问题,促进各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的合作,加速美洲国家一体化进程。

(二)非洲统一组织

1963 年5月,31 个非洲独立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他们的代表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会议,25日通过 了《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成立非洲统一组织,总部设在亚的斯亚贝巴。

宗旨 :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与团结;协调和加强非洲国家在各个方面的合作;努力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保卫和巩固非洲各国的独立及主权、领土完整;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促进国际合作。

(三)阿拉伯国家联盟

1944 年9 月,阿拉伯各国外长在埃及建议之下,于埃及亚历山大港举行会议,拟订 了《 亚历山大议定书》,决定成立阿拉伯国家联盟。

1945 年3 月22 日,叙利亚、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黎巴嫩、埃及、也门(今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等七国代表在开罗举行会议,签订了《 阿拉伯国家联盟公约》(又称《 阿拉伯联盟宪章》),正式宣告联盟成立。

宗旨 是︰ 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协调彼此间政治活动;捍卫独立和主权;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事务和利益等;各国在经济、财政、交通、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国籍、护照、签证、判决的执行以及引渡方面密切合作。

(四)东南亚国家联盟

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日至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中国与东盟:10+1。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首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之间举行的会议,通常被称为10+1会议,于1997年举行。

双方还计划 于2010 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 11 由贸易区。

宗旨:本着平等和合作的精神,通过共同努力来加速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奠定一个繁荣、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科技和行政方面促进合作与互助;同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保持紧密和有益的合作。

(五)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

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世界上最大的经济集团。

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6亿人口(2004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超国家性”引起关注.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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