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制教学教案”。
第一课:学会依法保护自己
教学目标: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本身更有责任保护自己。教育学生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随机应变机智灵活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重点难点:
1、要让学生认识到生命的重要性。
2、学会用合法的手段机智灵活的处理问题,避免自己身陷险地或脱离险地。
教学方法:
事例引入,激发兴趣。抓住重点环节,深入领悟。问题讨论,拓展思路。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说起维权大家的话题一定很多,那你们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力
吗?(使学生了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2、你们还有生命的权利,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当遇到特殊情况时要随机应变机智灵活的保护自己。请看这样一个事例。(大屏幕显示事例内容)
二分析理解:
(一)提出问题,说说自己的理解
1.看了这个事例,你们能说说于杰是怎样脱离虎口的?
2.于杰是个什么样的孩子。你向于杰学习什么?
(二)结合实际。说说身边的故事。
根据书、保,收听广播,上网搜索的材料说说你还知道哪些少年自护自救的故事,讲给同学们听。
(三)讨论(大屏幕出示讨论内容)
遇到下面的情况你该怎样办?(可选择2—3个感兴趣的话题说说自己的做法)
1、当你独自一人在家时,有陌生人敲门,你该不该开门呢?
2、路上,如果有陌生人尾随你,你该怎样办呢?
3、当陌生人送你连环画,说是送礼物时,你该怎样做?
4、一个人自己回家,开门如发现屋内凌乱,或有味异时,你应该怎样做?
5、当你一人在家,有人说,你的爸爸或妈妈让他来接你去单位,你去不去?
6、当不认识的人送给你糖果、饮料等诱人的食品时,你该怎样做?
7、放学后,有陌生人抢你的书包,或威胁索要钱财怎么办?
8、当你被坏人挟持后,你将怎样想办法逃离虎口?
(四)表演《你是陌生人》。
(五)教师小结
同学们,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保护自己惩治犯罪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请大家多关注。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天津卫视的“案与法”等法律节目并从中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得到启迪。
第二课:6岁男孩自己摔伤,别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教学目标:
1、让学生提高学会分析事物的能力。
2、在进行游戏或上街过马路时一定注意安全。教学重难点:学会分析事物的本质。教学过程:
一、举例事实,学生分析
贾刚为储存越冬的蔬菜,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贾刚的儿子7岁的贾警和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强在贾家后院玩耍,汪强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600元。汪某以贾刚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贾刚赔偿损失。贾刚则认为汪强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二、通过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贾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强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刚和汪强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三、总结全文,布置任务
看看自己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事发生,发生了你应该怎么帮助他呢?
第三课:保护自己的权利
教学目标:
1、通过教学,学生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
2、当遇到侵害自己的权利时怎样利用法律类保护自己。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1、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二、总结全文,小组讨论
三、板书
我们有哪些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 3.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课:未成年人方某盗用他人电话号码通话,构成何罪?
教学目标:
1、认识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方某,男,16岁,于去年3月,盗取他人无线电话号码,输入自己的手提无线电话机,通话数十次,使被窃的电话户主损失电话费2000余元。方某还曾窃取无线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二、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一种犯罪。与传统盗窃手段有很大差别,盗用人每通话一次,被窃的电话户主就要为他支付一定的话费,本质上也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而以盗窃罪定罪处刑是恰当的。本案,方某非法获利总计5000元,已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总结全文,师生探讨
四、家庭作业:
看看自己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事,你应该怎样去制止类似事情发生。
第五课:带领儿童外出不尽责,儿童溺水身亡应赔偿 教学目标:
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教学过程:
一、实案简介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顺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付文、周顺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四海、王改花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四海外出干活,王改花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改花就叫来翟付文、周顺娜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付文、周顺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改花11岁的儿子翟永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改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付文、周顺娜、翟永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付文、周顺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永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付文、周顺娜发现翟永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永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付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付文便让周顺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四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永召已停止了呼吸。
二、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翟永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永召要求与翟付文、周顺娜一起出去时,翟付文、周顺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付文、周顺娜已接受了王改花的委托监护,但翟付文、周顺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永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改花系翟永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永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永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改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永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付文、周顺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第六课:你知道法律期限吗
教学目标:
1、你知道法律期限吗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当你的债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时候;当你在收到诉讼副本15天后提出管辖异议而无效时;当你接到判决书,未在15天内提出上诉而丧失上诉权时,你会发现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是如此的重要。那么,有关法律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期限,也就是时间,是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即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两种。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时。期间是指从某一时至某一时所经过的时间。凡以一定时间为起点,以另一定时间为终点,继续延长的时间,皆为期间。如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至某年、某月、某时,三个月、三十天等。
期限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诉讼时效期间、公民成年的期日等。指定期限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或机关确定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判决裁决中指定的偿还债务的期限(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等。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的,故又称意定期限,如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等。
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期限中的期日是不可分的特定的时刻,不发生计算的问题,而期间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也就是依自然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再经过规定的期间即为终点。如出租汽车行驶三小时,从占用汽车的当时开始经过三小时期间完成。
二、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规定五日内交付工作,则应自次日开始经过五天为满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除另有特别说明或约定外,规定期限所谓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七课:买了发霉蛋糕能退换吗?
教学目标:
1、知道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举例导入
丁丁10岁生日时,妈妈给他买回一盒生日蛋糕。不料,当天晚上丁丁打开准备吃时。发现蛋糕底部已经长了一层白毛。丁丁拿到商店去换,可售货员说,商店对售出的食品一律不退换。
请问: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丁丁的生日蛋糕已经变质了。变质食品如果吃下去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我国《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根据这条规定,丁丁完全可以要求商店退换蛋糕。
我国有关部门对部分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从生产到售出也是有一些时间限制的,比如对奶油裱花蛋糕,根据季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售出期限。在夏季,从生产到售出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食品霉变,应该给予退换。
二、总结全文,分组讨论。思考题:
小明仗着个儿大,力气大,强行用一支破钢笔换了小军的一支新钢笔,小军当时害怕极了就换了,可后来小军觉得太吃亏,想换回,请问小军可以换回吗?为什么?
第八课:小孩投保平安险,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教学目标:
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事实导入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一、针对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失踪能否获赔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主张拒赔,其理由如下:
①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残废,而失踪不在死亡范围之内;
②《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指人的生命丧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后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③宣告死亡须满足以下条件:A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由此可见,被保险人不具备宣告死亡的条件,更无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
④被保险人失踪后有多种结局,即使已经死亡,其死亡的性质也难以认定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故应拒赔。
2、主张通融赔付,其理由如下:
①《保险法》及学平条款中均无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险领域实践;
②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保持经济,家庭生活的安康。被保险人失踪后,其父母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过获得给付带来少许安慰,此时用法律条款严格区分有违保险宗旨;
③被保险人失踪后固然有多种结局:生存、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指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比较合适。
二、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失踪后,能否按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案例结论: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