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教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境保护法教案”。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通过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对特殊区域环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掌握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掌握各种特殊区域保护立法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便积累知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环境保护法制工作。
第一节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特殊区域环境与特殊区域环境保护
1、区域环境a2、特殊区域环境
3、对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1、它以建立和保护管理特殊区域环境为主要内容。
2、它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和制度较之于一般区域环境保护法更为严格,要求也更高。
3、它因各类特殊区域设置的目的与功能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4、它与各环境要素保护法相互衔接与配合。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法
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其分类
1、自然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3、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作用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体制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
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及设立审判
3、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的确定、变更和自然保护区的撤消
4、自然保护区内部区域功能的划分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
1、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过程中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2、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措施和手段的法律规定
3、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
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其分类、分级
二、我国关于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
(一)加强对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
(二)对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审定。
(三)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地带的基本建设活动
(四)采取措施,保存、保护好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证风景名胜区资源免遭破坏。
(五)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效用
(六)制裁危害风景名胜区的违法行为,维护风景名胜区权益。
第四节国家公园保护法
一、国家公园概述
(一)国家公园的概念
(二)国家森林公园及其兴建的重要意义
1、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
2、发展森林旅游业的需要
二、我国有关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公园的管理体制
(二)森林公园的分级:
1、国家级森林公园
2、省级森林公园
3、市、县级森林公园
(三)森林公园的建立、撤消、合并及变更
(四)森林公园的规划
(五)森林公园的建设
(六)森林公园的保护
(七)森林公园的管理
第五节文物古迹保护法
一、文物古迹的概念
二、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
(一)确定文物保护单位
(二)确定历史文化名城
(三)确定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四)规定制裁措施
复习思考题:
1、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作用?
2、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3、我国有哪些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措施?
4、法律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5、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我国有什么规定?
6、简述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和分类
7、对文化遗迹地的保护手段主要有哪些?有关法律措施又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简介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发布第2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之规定,于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在保障和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试行法是依据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试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历史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制定试行法的立法依据——宪法,是1978年颁布的,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开始施行的宪法对原宪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改动。一部法律的立法根据发生了变化,这部法律的修订或废止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试行法对于诸如谁对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规划由谁制定、批准和实施,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由谁来解决,发生污染后如何采取措施,如何防止污染转移和禁止引进污染等问题,都没有涉及到或未作具体规定,因而出现上述问题时便无法按法律进行操作。
试行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法律责任,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于进行追究。试行法中某些条款的规定和提法同现行的全国法规的体例不尽一致。
随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实践中各地区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新制度,需要在法律上给予确认。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台。《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便是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出台的。对试行法的修改始于1983年初,1983年底完成了修改草案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十易其稿,于1986年底形成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1978年以来,国家环保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对送审稿再度修改,数次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1989年8月29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改草案,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在1989年10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环保法修改草案作了说明。经委员们初步审议后,又在人大常委会休会期间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反复审议。同年12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并对修改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1989年12月26日,有116名常委出席七届十一次会议,以112名赞成,4名弃权,无一人反对,环保法终于获得通过,当天就以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施行。
二、环保法的主要内容
环保法共有6章47条。
第一章“总则”有8条。规定环保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管理体制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有7条。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保护规划的拟定、审批和实施责任;跨行政区环境问题的管理和解决程序;规定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监测的管理以及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有8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种自然生态系统,各种特殊保护区域,各种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要加以保护和严禁破坏;在特殊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开发大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合理使用化肥和药剂;城乡建设应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绿地、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定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有11条。规定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则和制度;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实行责任制进行防治;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发生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限期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有11条。规定了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给予不同的制裁、追究的程序。
第六章“附则”有2条。规定了环保法与我国参加国际条约的关系;环保法的施行时间。
三、环保法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环保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自身的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
1.宪法
宪法是中国环保法的立法依据和指导原则。1982年的宪法第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9条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中的这些条款便是环保法的立法根据。
2.环境保护基本法
它是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基本法律,是制定专门性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基本依据。1989年12月26日施行的环保法即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这类单行法规有针对性的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些单行法规的解释权和行政主管部门不一定是环境保护部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等。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已经颁布了5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条例十多个:《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城市烟尘区控制管理办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等。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制定的根据是环保法。
4.环境保护标准
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由4个部分组成: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的依据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5.地方环境保护法规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环境标准,对于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为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结合地区环境状况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不能宽于
国家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依据是宪法和环保法。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在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包含着不少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1997年3月1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6章第6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既包括了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也包括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其具体罪名是:第338条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第339条规定的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3条规定的破坏矿产资源罪;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罪。环保法与这些相关法律是平行比照关系,例如,在环保法第43条,第45条都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就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这就点明了环保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7.国际条约
中国只参加或缔结了部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环际公约中国至今没有加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参加或缔结的环境保护公约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等。环保法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的法律关系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