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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知识点名称:选择商品 编写时间:2013-01-20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 编写
一、合同的成立
(一)成立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1.订约主体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3.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与可能。
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例如:买卖月亮)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例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具备上述四要件外,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成立,即依一定的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效力
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二)合同生效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任何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以及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即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定的合同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人: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但由于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近来各国都有所改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公司的缔约行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时,如果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仍然有效。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合法的合同,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
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指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又称为善良风俗,包括的内容极为广泛,凡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以列入其中。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条件的成就合同生效
2、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
(四)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分类
《合同法》把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并严格界定了每类合同的范围,分别对其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这四类合同是:
1、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
2、无效的合同
(1)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第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
第二,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