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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学的概念
1、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是有关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刑名之学;律学
2、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二、法学性质
社会科学;实践性;经验理性;职业性知识体系
三、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1)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2)应用法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
边缘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理学等。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哲学是法学基础;研究对象和内容上的部分重合;法哲学
二、法学与政治学:部分交叉;政治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
三、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也研究经济关系;经济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意义;经济分析法学
四、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对法学的理论、方法意义;研究对象、内容的交叉;法律社会学
五、法学与历史学:法学是历史性科学;没有历史就没有法学
六、法学与逻辑学:法律逻辑学 思考:律学是不是法学?
1、完全法学说:沈家本、陈顾远
沈家本《法学盛衰说》,认为我国法学始于三代,盛于战国,至秦而衰,汉代复兴,其后历代盛衰不一。
2、律学法学说:张国华、张晋藩、何勤华
张晋藩: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学就是刑法学。其主要内容是刑法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学。
何勤华:律学就是法学,律学与我们当今意义上的法学区别其实就好似古代意义上的“法学”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的区别。而且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罗马法学、中世纪法学与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不同、大陆法系法学与英美法系法学也不同。
3、律学非法学:张中秋
张中秋强调的“法学”之义有:正义与权利、学理性、批判性,从而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没有法学。最关键的原因是法学以正义为核心,律学离开了这一核心。
第三节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一、法学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3、普遍联系观点
4、坚持历史发展的眼光
三种基本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价值分析、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的基本方法:社会调查、历史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二、法学教育
1、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素质: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
2、当前法学教育概况
民法法系国家,大学法律系学生主要是本科生,大学一般是国立或公立的,课程设置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教学方法上强调系统讲授,注重抽象的概念和原理。
英国大学法律教学方法与民法法系国家相类似,着重演绎法。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之一是已在大学本科毕业,还要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美国法学院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选修课程多,采用“判例教学法”。
日本法曹(法官、检察官、律师)培养制度主要经过三个阶段,即法科大学院教育、司法考试、司法修习。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条件及培养方式没有差别,可以说实现了“出发点上的法曹一元化”。
中国法学教育现状
第四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学习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研究对象的特征:普遍性、宏观性、基础性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和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需要。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职业者理论素质的需要。
案例1:
1994年黄某(已婚)与张某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张某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某拒绝执行该遗嘱,张某诉至法院。
介绍:
当法律规范相冲突,或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时,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解决。
案例2:
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 2
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的规定,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的词义:公平、公正、权利。
现代汉语中法律的含义:广义: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1、意志说(神意、公意);
2、规则说(哈特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家法的权衡准绳);
3、工具说(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鞅定分止争);
4、命令说(奥斯丁);
5、理性说(西塞罗、洛克、康德)。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法是调控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二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含义: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历史渊源;形式渊源。
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概念: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二、法律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根据效力的不同)。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根据的法的渊源。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 3
案件依据的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案例: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因车主谭驰的汽车曾有过交通违章记录,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被车主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告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后,该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车管所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行为违法。
车主谭驰于去年5月31日携带其小型客车的行使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正本到上述车管所属下的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但车管所发现该车有4次违章尚未处理,于是拒绝办理,并给他一份退办通知书,要求他把违章处理完毕,再回来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谭驰认为,车管所退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他认为,车管所因原告的汽车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进而拒绝发给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车管所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谭驰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故该车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抵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应当适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管所以原告尚有违章没有处理为由,不同意发给原告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交通违章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可由相关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法院遂责令车管所对原告申请小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重新审核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思考:在该案中,涉及了那些种类的法律渊源?
2、法的非正式渊源类别(1)判例(2)习惯(3)法理 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甲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 4
权。后甲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甲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2、一般法与特别法;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四、法的效力
1、概念: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仅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范围。
2、法的效力层次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上一级法的效力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成文法优先原则;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事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
运用法的效力有关知识对此进行评析。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溯及力)
案例: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2003年9月16日到18日,288名日本游客从日本出发到达中国珠海市,住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在此期间,日本游客在该酒店连续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体嫖娼。由于事发之日恰好是中国的“9·18”国耻日,因此引起了中国民间和政府的极度愤慨。9月29日,中国外交部紧急约见了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就此事向日方提出正式交涉。10月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再次指出这一事件引起了中国民众的极大愤慨,希望日本方面能够 5
对其公民加强教育,在海外能够增强守法意识。2003年12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处两名组织卖淫的中国籍被告终身监禁。此外,中国警方还对涉案的3名日本人发出通缉令,表示要将他们绳之以法。中国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已经掌握了广边功、高桥俊至和福永孝治等3名日本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确凿证据。检察机关已经对这3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也于11月26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这3人发出了红色通缉令。与此同时,中国外交部向日方提出交涉,要求日方配合中国公安机关的缉捕工作。
该案涉及法的对象效力问题,即使是日本公民,一旦进入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自觉接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如果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离开中国领土,但中国司法机关对其依然具有管辖权。
第三章 法的结构与体系
一、法的要素: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功能:认识、表达、评价)
2、法律规则构成: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法律规则的种类 :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3、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指导、评价、裁判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覆盖面;稳定性;明确性、可操作性。案例:
原告甲酒厂于1987年1月3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乙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注册商标。被告乙酒厂为了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原告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来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除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风”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天福山牌喜风酒瓶贴装潢于本厂生产的白酒。甲酒厂得知这一事实后,起诉乙酒厂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认定为乙酒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未出台,其他的法律如《商标法》等对这种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法院判决乙酒厂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侵害了甲酒厂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被告来赔偿。
在该案中,法官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直接依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弥补了法律的漏洞,有效地解决了纠纷。
二、法律体系 :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及法系之异。
三、法律部门
又叫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主要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辅助标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
第四章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合法行为。
非法律行为与非法行为区别。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性;社会性;意志性 案例
甲答应赠予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决定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予就应全部赠给自己,于是向甲索要未给予的200元。
分析:在该案中,甲的赠予行为和撤消赠予行为是否法律行为;乙向甲索要未给予的200元是否法律行为?
个人资助陷迷思 资助人:孙俪
遭遇: 受助生月消费超过500元,孙俪决定停止资助。
事件: 这名叫张海清的大学生在信中写道:有一对曾经资助过他两年的明星母女,在他上大学后停止对他的帮助,并因为对方曾用“你不如一只宠物狗”的话伤害他,双方从恩人关系反目成仇。而这对明星母女被曝出其实就是孙俪和她的妈妈邓女士。
三、法律行为的构成1、客观方面:
(1)外在的行动(行为)
身体行为、语言行为
(2)行为方式(手段)
行为方式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的根据
(3)具有法律意义的后果
结果——行为——行为人的联系是确定结果归属的重要线索
2、主观方面
(1)行为意思(意志)
需要——动机——行为——目的——新的需要(行为的内在方面的系统循环)
(2)行为认知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容许行为 玩笑引发的牢狱
2000年6月16日傍晚,潘伟毅和刘卫东一同前往申华大酒店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两人都喝了不少酒,不敢开车,于是商量好当晚不回家。晚上十点左右,两人在酒店开了个房间睡下了。刘卫东说,到了晚上十一点半左右,他先醒了过来,看到潘伟毅随手放在桌子上的包(装有4万元现金),就想跟他开个玩笑,于是把包拿出了房间,藏在同楼层的服务台里。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他还特意把房间门打开,造成是窃贼进入的样子。
做完了这一切之后,刘卫东又悄悄溜回床上睡下了。半夜十二点左右,潘伟毅醒了过来,一看包不见了,连忙把刘卫东叫醒询问。刘卫东说原来打算吓唬潘伟毅一晚上,等第二天退房时再告诉他真相。然而他没有想到,正是因为房间的门开着,潘伟毅才断定是窃贼闯入,于是立即报了警。刘卫东说:“我当时想这件事我要当面跟潘伟毅说,我也没想到他这么快叫110过来。等110一来,我人已经像傻子一样了,好像被他打了一拳,蒙掉了,说不出话来了。”刘卫东情急之下,想等公安人员暂时查不出头绪,撤走以后再跟好朋友说清楚。于是他趁人不备,把藏在6楼服务台的包又迅速转移到了7楼服务台。
刘卫东进了看守所,可他实在想不通,这次自己开的这个玩笑,和潘伟毅以前 跟他开的玩笑从形式上来看根本差不了多少,这次的玩笑甚至连点新创意都谈不上,怎么到了自己这儿,就算是犯罪了呢?看到刘卫东为此进了看守所,潘伟毅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几次三番来到检察院,为朋友辩解。
然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刘卫东说他是以开玩笑为目的,我们定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一个人的主观犯罪故意,主要是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因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可能看得出来的,只能通过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事发当天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曾询问过刘卫东,但是他却说自己什么也不知道。检察院认为:刘卫东把藏在6楼服务台的包又转移到了7楼服务台,进一步对包实行了控制,也就是盗窃犯罪中所规定的,采用秘密手段控 8
制了这个包,而被害人则完全对包失去了控制。”“公安人员已经掌握了刘卫东拿包的比较直接的证据、重要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他承认是自己拿的包。虽然可能刚开始的时候,他有开玩笑的动机,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他在主观上发生了转变,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讲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转变,已经是一种盗窃的犯罪故意了。最终,刘卫东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第五章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与条件
权利能力: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公民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个人:公民(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3、国家。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问:陈志光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五、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 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
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提起公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夭,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问题:
1、高院是否应该支持郑某生育权的请求,有何法理根据?
2、请运用权利理论分析生育权的性质。
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经过复读,后就读于邹城劳动技校,1996年8月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000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高院8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2、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而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 :相互分离和排斥;相互依存和贯通(2)功能上的互补互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4、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 核心地位: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思考
何谓权利本位,其相对于什么而言? 为什么要强调权利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义务本位
六、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七、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的两种: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合法→肯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违法→否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案例
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于是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述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各是什么?
3、该案中,引起各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定性、派生性、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具有内在逻辑性、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实现,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1、主体;
2、过错;
3、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 案例
例如:五岁的男孩张齐在和同伴玩耍的过程中,将一根铁丝戳进了六岁的王东东右眼中,导致王右眼失明。此案中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张齐由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无法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即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该起伤害事件是否应有人承担责任,谁来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
2010年2月18日,戴启安一家三口前往永阳镇亲戚戴启东家拜年,当天中午戴启安在亲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米酒,酒席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晚上11时许,戴启安被妻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查明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戴启安的妻子曾梅香及子女向法院起诉,列与戴启安共同饮酒的7位亲属为被告,要求7被告共同赔偿因戴启安的死亡造成的损失8万元。
问题: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共同饮酒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分类
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问: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
五、归责与免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2、免责的情况: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案例分析
某市政府在一次工作检查中发现两起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该市技术监督局在查办一起产品质量案件过程中,将有关当事人扣押了48小时;该市交通管理部门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超过法定的时限进行责任认定,同时还强令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问:以上两个问题中,技术监督局和交通管理部门违反了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什么原则?
第七章 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概念:即立法权限的配置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立法主体享有哪些立法权力。
2、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元(统一于宪法法律);两级(中央和地方);多层次(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多层次);多类结合(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能立法)
3、立法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根据;2)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2)民主原则:1)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3)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其次,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4)实事求是原则
四、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八章 法的实施
一、守法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主体 守法的范围 守法的内容
守法的理由:法的要求;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考虑;惧怕法的制裁;心理上的惯性;道德要求。
被动和主动:守法的不同境界
二、执法
即法律执行,从狭义上来理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3)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
1、执法的特点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社会组织
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内容的广泛性和依据的多样性
2、执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教育部曾出台“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要求各高校排查学生校外租房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但是,全国各高校学生校外租房长期存在,已成“气候”。以西安为例,黄埔庄—北沙坡村—南沙坡村是西安东郊一个城中村集中区,此区域附近有几所高校,包括一所部属名校。在该区域的民房里,租住着大量这些学校的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时,可以看到很多学生从各个巷子涌进涌出。小马是这所部属名校大三女生,她和同校的男朋友在北沙坡村内租了间民房。这间房虽然只有约10平方米,而且冬冷夏热,空气不对流,但租房者小马说自己和男朋友已谈了两年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就住在一起了。校外租房的大学生除情侣外,还有不少个人租房者。其中有人是因为觉得宿舍喧闹,希望有个清静的学习环境,便搬出来独自住。这部分人多为大四考研者。小董是该部属名校的大三学生,也是北沙坡村的个人租房者之一。他租的房只有七八个平方米,每月租金105元,晚上很热,蚊子也多,“但不论怎么说,这是属于自己的地方,没有人在一旁吵闹,不会像学校里一样晚上十一点半就熄灯,晚上通宵看书都可以,不会干扰同学,也不会被同学干扰。” 教育部的禁令颁布以来,从实际情况来看,该禁令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学校、教师和同学之间都有强烈的反对声音。《东方早报》对禁令在上海高校的学生中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调查,并以“教育部禁止校外租房未见效,大学生租房依旧红火”为题发表了评论。因此,事实上,“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在实践中被搁浅了。
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实施?
三、司法
亦称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
2、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司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李慧娟案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河南省人大认为,李慧娟无权以法官身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市中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是人大职权范围的事情,所以不管是否冲突,法院都无权去宣布法规有效还是无效。”这“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河南省人大法制办公室主任毛引端说。
2003年10月,河南人大致函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要求纠正判决错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处理的结果是撤消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审员资格。赵广云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也因此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副庭长职务。
受到处理后,李慧娟请了假,暂时离开了法院的工作环境,但她的内心仍然无法平静。休假期间,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协会,将自己的材料递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下发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三条“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中特别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报告,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支持。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予适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的行为,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这段文字可以归纳为两点:
一、当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法院不予使用规范性文件。
二、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但不可忽视的一个前提是: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其次,意见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下,即以李慧娟案来看,该指导意见并不适用。
2003年11月19日,北京的四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四位律师之一的肖太福说:“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
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 15
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
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李慧娟在判决中所采用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判决方式是一种创新,与宪法和立法法不相违背,是人民法院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的一种方式。”
问题:为什么我国当前司法难以独立? 思考: 法官的角色? 法官可否造法 ? 司法民主化与司法精英化
四、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此处的法律监督取广义。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内容
3、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4、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意义:
1、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
2、制约权力的滥用。
3、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舆论监督的尴尬
1999年11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湖美大酒店认为,上述报道把湖美大酒店”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30万元,法院认为”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判令”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万元。被告海峡都市报社对上述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的该报副总编益宣忠说,这样的判例意味着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暗访,在实践中将寸步难行。如果法庭将记者暗访等同于一般公民的某种隐秘手段,只要对方一告,记者必输无疑,这无异于宣告正当的舆论监督为非法。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讲功荣就此发表评论说,这是法律的尴尬。一方面大家都认同记者有暗访的权力,另一方面这种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旦引发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并不因为诉讼的一方是记者而网开一面,因为记者 16的舆论监督权究竟可拥有哪些手段至今也无法可依。
法律为何不赋予媒体暗访的监督手段?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案例
某地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某外商来当地开发区洽谈一个重大项目,入住宾馆不久,却丢失了钱包,内装数千元外币。书记、市长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部门倾巢出动,设卡排查,当夜就抓获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送还外商失窃的钱包,并介绍了公安机关雷厉风行抓获小偷的经过,表示一定要让司法机关对小偷严惩不贷。第二天,外商却终止了投资谈判,离开了当地。
外商为何作出这样的选择?
第九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非法定解释
四、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五、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
六、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2、、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1)形式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2)辨证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辩证推理通过对话、辩论、批判等方式进行,是一种实质推理,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
第十章 法的演进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 社会组织:氏族、部落、部落联盟 行为规则:习惯、道德、宗教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人们过着群居的生活,实行原始公有制。
二、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经济的发展导致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人文、地理等方面的因素。
三、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
1、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
3、由法律、道德、宗教混为一体,逐步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
四、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体现意志不同;产生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五、法的历史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概念: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3)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将各国法律制度按其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所作的分类。
(1)大陆法系
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除法德外成员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国以及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埃及及亚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亚、旧中国等。
(2)英美法系
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成员除英美外,还有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尼日利亚、肯尼亚、赞比亚和中国香港等。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2)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3)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4)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六、法的继承
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继受。
1、法的继承的理由与根据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3)法是人类社会共同文明成果
(4)历史事实可以验证
2、法的继承的内容
(1)法律技术和法律概念
(2)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
(4)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规范
七、法的移植
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
1、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2、法律移植的情形
(1)经济、文化和政治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第十一章 法的价值
一、法与自由
1、自由的两个层次(1)哲学上的自由: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2)政治上的自由: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
2、法律之下的自由——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如果每个人都享有无限权利,自由不复存在; 法律为人们留下自由活动的空间; 自由要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有保障。
3、法律为什么要限制自由?限制自由是为了防止伤害被人或伤害自己,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
二、法与平等
1、平等与身份
2、几种平等观 平等的相对性;
形式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程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是权利还是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还是先于法律? 数量的平等与比值的平等。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上的平等”
4、“从身份到契约” 乙肝歧视案
2004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举办的“2004年度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揭晓,张先著名列全国“十大法治人物”之首。张先著,芜湖人,安徽某高校毕业生。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报考了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并在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是,19
张先著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我国目前大约有1.2亿人和张先著一样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在入学、求职甚至恋爱婚姻方面受到种种排斥。面对这种情况,张先著一纸诉状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他希望以自己的诉讼唤起社会公众对1.2亿人的关注,消除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这场官司因此被媒体称作“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2日,“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式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首次对公务员体检健康标准予以明确限定。这次颁布的新标准明确,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
三、法与正义
1、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认为分配的正义包括两种平等: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商鞅的“定分止争”。
2、形式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具有三项特征:规则的存在、规则的普遍性以及公正无私的实施。
3、正义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分界线。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正义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相对性是指正义的条件性(阶级性、具体的、历史的),绝对性是指正义的普遍性(有某种共同的正义标准)。
4、法律是否正义,有无不正义的法律?
5、法对正义的保障:分配正义、诉讼正义、社会正义、国际正义。案例:
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张姝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思考:法律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冲突问题上如何体现正义?
佘祥林案(疑罪从有、刑讯逼供)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的一口水塘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局认定死者为该村村民张在玉,随即以有故意杀人嫌疑为由,拘捕了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
是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此案因疑点重重被发回重审。后经市、县有关部门协调,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已经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现身。“死者”复活,媒体哗然,佘祥林案很快被证实为一起典型的冤案。
四、法与秩序
平等的秩序和等级的秩序 有法的秩序和无法的秩序
法的秩序价值:维护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秩序与正义:
山西金业公司于2000年3月底花168万元买了这辆奔驰车,正式牌照还没下来,5月9日,公司的董事长驱车入住北京和平宾馆,将车停在宾馆的停车场里,没想到当晚11点多钟,车旁的一棵老榆树忽然倾倒,砸在奔驰车上,造成车顶塌陷,立柱变形等多处严重损害。金业公司提出,这棵二级古树是由和平宾馆负责管护的,但古树周围除了一个高约1.2米的围栏没有其他安全措施,没有支撑树身的三角支架,也没有护树绳索,所以和平宾馆未尽古树的管护责任,对服务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了客人的重大损失。他们要求和平宾馆要么赔168万元,要么赔一辆全新同型奔驰车。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8万元。
和平宾馆总经理办公室的郝先生作为此案的代理人对记者说:“这纯属天灾,和我们有什么关系?”那棵老榆树看上去枝繁叶茂,但谁也不知道它已成空心。和平宾馆根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维护古树的条例,一直给古树浇水、打药,并按规定安装了护栏,完全尽到了管护责任。郝先生说:“古树突然倾倒,是因为它太老了,我们也管不了。”和平宾馆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树发生倾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宾馆未按《古树管理保护责任书》的规定,定期检查古树生长情况,及时进行树体复壮,且在古树树冠投影范围内铺装水泥地砖,是造成古树不能健康生长的原因之一。但考虑到古树并无明显变态,宾馆无法通过常规方法检测树干内部生长情况,也无法预知古树何时倾倒,因此,古树倾倒兼有意外事故和养护人养护措施存在瑕疵双重因素。对于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应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分担。因本案受损车辆是完全可以修复的,故原告坚持更换相同品牌、型号的新车或赔偿全部车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2001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和平宾馆赔偿原告交通、食宿及交通工具补偿费等经济损失9万元及车辆维修费19.2万余元,受损车辆由原告自行修复。
作出上述终审判决的同时,法院认为驻区园林局作为主管古树管理保护工作的一级行政单位,并未对辖区内的古树生长情况及责任单位的养护情况,进行专业性的检测和实质性的日常检查,因此,园林局作为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虽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今后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以及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工作。
第十二章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
一、法的作用的分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对象有行为和社会两部分。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它调整人的行为,这是法的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它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自己的行为
评价:他人的行为
预测:相互的行为
教育:今后的行为
强制:违法的行为 王海打假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所诉讼请求。
问题: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矛盾
4、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对法的作用的限制
5、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6、法律的实施需要各种条件的配合7、法律的运行成本高
三、法的两大属性:阶级性与社会性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
221、市场经济需要法的保障
2、市场经济对法的作用 法调整经济的实例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法与国家
1、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2、国家也离不开法,没有法不成其为国家
三、法与民主
1、法是民主的保障
2、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民主是法的价值。
四、法与道德
1、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内在与外在、强制与非强制、自律与他律
道德与法律的统一:阶级性;历史性;都是规则,是工具;作为上层建筑都要体现和维护利益,一个是长远利益,一个是当前利益。二者相互促进。
2、如何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3、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4、同性恋、安乐死应该由法律调整还是由道德调整?
五、法与文化
1、何谓文化
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包容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总合,中义文化观指人类精神之创造,包括思维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制度、组织机构等,狭义文化观则指观念、思维层面。
梁漱溟:“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
启良:文化分器物、制度、观念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分别对应着三个问题:人与自然、人与人、灵魂与肉体的关系。为什么原始人类创造了文化?他认为是因为人相对动物而言的弱势,是为了弥补他们生理上的不足,使他们能够生存。文化本身不是目的,文化因问题而生。
2、“法律文化”概念演化的逻辑: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中有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法律是一种文化→法律文化。(刘作翔)
“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六、法与宗教
1、宗教之义
宗教者,出世之谓也。出世间者,世间之所托。世间有限也,而托于无限;世间相对也,23
而托于绝对;世间生灭也,而托于不生灭。(梁漱溟)
基督教之起,实对当时社会具有极大革命性。第一,它推翻各家各邦的家神邦神,反对一切偶像崇拜,不惜与任何异教为敌。„„第二,它打破家族小群和阶级制度,人人如兄弟一般来合组超家族的团体,即教会。(梁漱溟)
爱感和罪感时基督教最重要的信仰体验。在罪感之中包含有对救赎的渴望。上帝崇拜与祖先崇拜
2、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3、基督教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现代法治的意义:(1)实行人治的全知全能的人找不到,埋下了西方现代法治的种子。(2)常常感到渺小和无助的人类,总会产生一种对超凡的或现实的能够解除自己困苦的力量的渴望。对超凡上帝救赎的信仰,会减少人们对现实上帝的渴望。(3)摧毁了西方的狂人们成为人间上帝的迷梦。它意味着在上帝没有被打倒之前,他们不可能成为人民的上帝或者救星。
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所倡导的理性原则、良心原则、法律生长原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要被自觉地建立在以往权威的基础上,同时又要被自觉用来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以及在在具体法律内容上都对西方近现代法律带来很大影响。
七、法与执政党政策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1)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4)稳定性不同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联系:(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2)政策依靠法律实施 徐力弑母案
2000年1月17日中午,放学回家的浙江省金华四中高二学生徐力吃过中饭后,因不满其母对他的严格管束,趁正在卧室织毛衣的母亲不备之机,用铁榔头向她头部猛击,导致母亲死亡。这一事件震惊全国,引起了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以至于江泽民总书记就本案及另两起学生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发表重要讲话。徐力弑母案引发了人们对于教育问题的深刻思考,使全社会对学生“减负”问题的关注达到空前的程度。
今年3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徐力犯故意杀人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力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在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4月29日,根据徐力的犯罪情节,鉴于该案具体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徐力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徐力对此表示服判不要求上诉。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意味着他已经“在内心里给自己判了死刑”。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为徐力提出上诉。10月30日,徐力的父亲收到省高院的判决书:维护一审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
改判:意味着徐力还有机会高考
法院改判的理由是:徐力犯罪系一定社会环境下家庭教育压力所引起,有一定的特殊性,徐力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还可适当加大。上诉及辩护人提出有关量刑过重的部分理由可予采纳。
改判后减了3年徒刑。这3年对徐力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现年17岁的徐力,倘若一审判决15年有期徒刑,即使徐力在服刑期间表现再好,再突出,给予减刑,但按法律规定服刑时间必须达到刑期的一半以上,也就是说徐力在改造表现最好的前提下,出狱时至少已是25岁,这就错过了受正常教育和参加高考的机会。而改判后减了3年徒刑,在同样的前提下,徐力出狱后还可以参加高考。金华四中也表示将为徐力保留学籍,并为他在服刑期间提供教材,帮助他完成学业。
对于省高院的改判,两位辩护律师认为:对徐力按情节从轻量刑,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的,也是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的,它不是机械地理解法律,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挽救了徐力,更在于真正的法律公平。因为一念之差,徐力将要用稚嫩的双肩同时承受起丧母、失学、被监禁的沉重打击,这是徐力的悲剧,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深思。
一些司法工作者对省高院的改判,各种看法都有。他们认为至少改判肯定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不过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就看你从什么角度、站在哪一个立场来看待这件事。也有人提出,徐力弑母的行为极为残忍,一审判15年已经是酌情从轻的处罚,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某些让人同情的因素而让法律产生“弹性”。
10月31日,徐力的父亲在电话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徐力打死自己的母亲,我也是很恨的,一个美满的家庭就这样毁于一旦。一审徐力未提出上诉,说明他心里确实有悔改之意,这个人还可以挽救,所以我才为他上诉啊!可怜天下父母心,我失去了妻子,总不能再失去儿子。省高院的改判,挽救了徐力,让徐力有了希望,也挽救了我们这个破碎的家庭。”
联名信:为什么有那么多母亲同情他?
法院判决当天,徐力家的邻居许文英等39人联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请求对徐力从轻量刑。在这封联名信中有24位是40岁至60岁的女性。
信中写道:“我们是徐力家的邻居,我们所熟悉的徐力是一个讲文明、懂道理、讲礼貌、尊老爱幼的好少年,在学校是个好孩子,在我们心里也是个好孩子。事发后,我们总觉得不可思议,我们邻居都怀疑是否由于精神负担过重造成短时间的精神错乱。徐力只有17岁,还是在校读书的孩子,他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念还未定型,而他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家庭里度过的。学校注重应试教育,对素质道德方面的教育比较少。家庭中父母„望子成龙‟的想法,实际上是一种„逼子成龙‟的做法,社会上人员下岗、工作竞争也使他产生思想负担和压力,这些都是徐力产生犯罪的原因。听了金华市中级法院判了15年徒刑,我们作为徐力家的邻居,都感到这样会毁了孩子的一生,都希望省高院在二审中尽量从挽救一个孩子的角度,尽量从宽处理,给孩子一个悔改的机会。”
一个月后的6月2日,浙江省江山火车站吴淑珍等86位群众和职工联名向省高院写信,其中有25位是女性,这封激情洋溢的信发人深省:“徐力之罪,罪源何处?本人?家庭?学校?社会?家庭的教育不当和学校的素质教育跟不上,造成了徐力心灵上的畸形与扭曲的人生,与社会这个大家庭也是分不开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人还未进入社会就已经被社会所遗弃,我们也为之而痛心。法院判罪量刑三、五年,徐力的以后人生就无亮点可言,更不用说判他15年的徒刑,32岁刑满释放后,他能为社会做点什么?光阴已磨去了他的狰狞,社会对他的认知度到底有多深,我们无从分析,也无法猜度,难以想象,望他能好自为之,愿法院能体察。”
6月11日,徐力父亲的工作单位江山火车站货运室的全体职工,他们希望省高级法院考虑到徐力的认罪态度能酌情从轻处罚。
6月12日,杭州铁路分局衢州车务段、中国铁路工会衢州车务段委员联名致函省高院领导,他们以在铁路运输线上工作了31年,现是三等公伤残疾的徐力父亲单位的名义,请省高院考虑徐力一家的实际状况,在对徐力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律师:有别于一般犯罪
5月8日,徐力的父亲徐有修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他认为,被告人徐力在案发时的主观故意不是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为目的,只承认了惩罚被害人,将被害人敲昏过去这一事实。公诉机关也未提出任何能够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故被告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为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另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导致被告人心理畸形,不具有完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所做出的行为,应与一般犯罪有所区别。一审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违反了罪刑相符的刑罚原则。
浙江省惟一被司法部授予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受徐有修的委托为徐力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该所主任、著名律师胡祥甫和朱智慧依法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在辩护词中,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引发了全社会关于教育问题的深入思考。社会对于本案的关注,远远超过了案情的本身。一审判决虽然在量刑时考虑了徐力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但是显然没有结合徐力的犯罪情节、我国刑罚的目的和对徐力的酌定从轻情节,其在量刑上是偏重的。理由有三:一是本案发生具有特殊的社会原因。众所周知,我国中小学生负担过重已是一种普遍现象,对盛行几十年应试教育方法的批判,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但本案的发生直接引起了管理层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以至于江泽民总书记就本案及另两起学生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发表重要讲话。辩护人希望总书记讲话指明的这些社会原因,合议庭审理时能一并考虑。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应试教育之弊端所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不能仅让一个年仅17岁的中学生稚嫩的肩膀来挑。二是被告人徐力的犯罪心理符合司法实践中关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本案发生后,金华市教委专门成立了有心理学专家参加的调研小组,深入社会、家庭、学校,并几次直接与徐力见面,在该调研小组调研基础上形成的金华市教综(2000)10号文件《金华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亲子杀母事件”的通报》中,心理学专家对徐力的犯罪心理做了详细科学的分析。从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的产生是徐力长期心理压抑的情况下一次偶然的爆发性反抗,这使得本案的犯罪情节类似于长期受他人迫害而杀人,只不过这种迫害是在一种亲 26
情、母爱的外衣下出现的精神迫害。三是徐力是一名在校中学生,致生母于死的原因是母亲对他过高的学习压力,“不想让母亲活得太累”。案发后,徐力内心相当自责,痛心。一审判决后,徐力本人表示服判不上诉。虽然现由徐力父亲提起上诉,但事实上,被告人徐力已在内心里给自己判了死刑。对他而言,内心的愧疚已是永久性的、最严厉的惩罚。从对徐力判处刑罚的目的而言,刑罚的教育作用是最主要的,本案在量刑时应以教育的角度予以从轻考虑,量刑应符合社会公正观念。二审期间,社会各界对徐力一案,希望能考虑实际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所以,从社会公正观念的角度看,本案量刑也应予以从轻。而且,徐力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如刑期过长,徐力将长期与各种罪犯关押在一起,对正处于成长期的徐力而言,不利于培养其健全的人格,导致其刑满出狱后无法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所以无论是从我国刑罚的目的,还是从量刑的原则考虑,对被告人徐力判处有期徒刑15年均是偏重的,不利于对徐力的教育改造。
甚至有人说:徐力才是“受害者”
素不相识的上海三位教师写给《文汇报》的信,更是以情以理叙尽了挽救徐力的理由:“看了金华四中高中生徐力的报道后,我们办公室几位教师全都哭了,泪眼相视,我们深深地为徐力这样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在瞬间的失控行为、为徐力的前程而感到痛彻心肺的惋惜和担忧。对于徐力这样一位纯洁的优秀少年,一位在校的中学生,将要面对法律的严惩,真的太可惜了。但愿时间能退到1月17日以前,所有的一切均未发生过,那该有多好!甚至有人讲:徐力才是受害者,是他母亲用怪异的教育方法毁了他。作为教师,我们想谈以下三点看法:
一、徐力致母于死的行为在动机和性质上与一般凶犯有天壤之别。
二、徐力长期处在母亲的高压威逼下,悲剧的发生是必然现象,学生是精神上最大的爱害者。
三、徐力曾是个有潜力的好学生,决不能因他的一念之差毁了一生,作为园丁的我们,也不能眼看着一棵正在茁壮成长的好苗因此而毁了。请社会各界能尽最大努力地挽救他,千万不要丢下他,请司法机关、学校、老师和同学们伸出双手拉他一把,请学校保留徐力的学籍,请给他一线希望吧!救救徐力吧!”
一位居住在上海市南码头路233号汇款人为“园丁”的读者给《文汇报》总编辑室汇了1000元钱,这位“园丁”在汇款附言和一封信中,希望将这钱交给徐力的母校,请校方根据教学进度分别为徐力购买教科书,并能配以辅导,以帮助徐力完成高中学业。
同学:他本来有美好的前程
6月24日,徐力初中时的24位同学,联名写信给省高院审判长,这是徐力同龄人的心声:“徐力同学本来会有美好的前程,在我们和他相处的三年里,他无论在学习上还是思想上都可以说是一个优秀的学生,一个诚恳的朋友。当你有困难的时候,他总会伸出双手全力地帮助你;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候,他总是走在最前面;在学习上,他名列班级前茅;在工作上,他努力负责,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如果不发生这件事,他也许将成为国家的栋梁。然而就因为那一念之差铸成大错,这种事情谁都无法预料,我们只能表示深深的遗憾和痛心。恳求审判长为了徐力的前程着想,给他有个悔过的机会,从轻判决。”
就在同一天,徐力原来所在的高二(4)班的全体同学,也联名呼吁“请把徐力同学的案件从宽处理”。
(《今日早报》 2000年11月3日)
思考:
1、高院的改判是否妥当?
2、从法律与社会关系角度谈谈你对该案的认识。
第十四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与人治相对的,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确立法律最高权威并强调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管理机制和社会状态。
法治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特权。
二、“法治应包含两层意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孙志刚案
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该案件的发生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那其意义仅仅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是该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在法学界却引起了巨大波澜,法学界展开一场关于“良法”之治的大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如果不从法律制度本身去解决问题,今后还会有李志刚、刘志刚等被收容被致死,因此强烈呼吁,不要让孙志刚的血白流,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契机,使其成为推动中国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里程碑。
结合孙志刚案,当时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难以称上“良法”,是导致孙志刚之死一案的重大制度缺陷。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其中心有三点:一是收容遣送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应予废除。二是《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收容遣送办法,增加错误收容赔偿机制;五位法学家也提请人大启动特别程序调查孙志刚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牛龙云在《瞭望》杂志上撰文指出,“孙志刚事件”和三博 28
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通常又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原则,这是法治原则的最基本含义,即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人权宣言》:“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四、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与专制相结合的法制与法治背道而驰。
中国古代法家主张“法治”并直接参与实践,但他们所谓的“法治” 理论不具有民主的精神,他们的法制实践不具有民主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只是人治、专制之下的法制。
五、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1、法律至上;
2、善法之治;
3、平等适用;
4、制约权力;
5、权利本位;
6、正当程序。
六、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1、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
2、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
3、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思考:法治的人性基础是性恶还是性善 ?
第十五章 法与和谐社会
和谐的三个方面:(1)人与自然;(2)人与人;(3)身与心。
和谐与中庸:朱熹 “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中庸的核心是思想行为的适度和守常。
无讼与调解。
思考:法治社会是否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