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教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教案
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公司 郭乃刚
一、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意义。
1、市建委施工安全处长刘照源讲,2003年北京市建筑企业全年安全事故死亡81人,按开复工面积1.2亿平方米计算,较2002年没有突破,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事故4起,还有4起一次死亡2人,震动国务院。
2004年1—3月份,全市建筑企业安全事故死亡14人(2月份死7人,三月份死7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2004年1月17日、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安委会主任黄菊到会并做了题为《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
◆黄菊在讲话中说,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在5次常务会上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两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03年4月、12月)。
◆黄菊在讲话中要求,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快推进“五个转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定》的意义,强调安全生产的地位,主要包括四条:
①、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②、安全生产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③、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监管的基本任务; ④、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法律形式确立这个方针,是整个安全生产活动的指导、原则。
◆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认真讨论,决定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劳动保护的基本方针。
(渤海湾石油钻台2号事故,石油部的事故报告首次提到)
2、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高度关注。◆“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前提。
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一)施工管理者必须了解、遵循法律、法规及标准各自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1、建筑法律,是建筑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主席令形式公布。例如: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第二层次,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例如: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3、建筑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以部委令发布。例如:2000年8月21日,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地方性建筑法规,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仅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
5、地方性建筑规章,仅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例如:2001年4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立法的背景及依据。
2、立法目的①、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②、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条例》确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①、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条例》第二十条)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③、专项工程专家论证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④、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
⑤、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4、《条例》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第四章)
5、《条例》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①、规定对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
②、规定了对施工单位的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六条)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正式实施。
1、立法目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条例》第六条)
3、建筑施工企业的发证机关(《条例》第四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条例》第七条)
5、法律责任(《条例》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报告
1、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规定。
3、施工现场对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的规定要求。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必须坚持的“四不放过”原则。
五、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牢固树立人民生命高于一切思想,求真务实,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2004年4月15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就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2004年4月23日